
47人案被告之一、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被指於2020年1月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天下制裁集會」,集會中止後,有警員被追打至長江中心外,劉頴匡事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兩罪,另有4男被控暴動及傷人罪,案件原定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甫開庭申請將劉頴匡面對的兩罪存檔法庭,換言之他毋須受審,另有兩男認暴動等罪,須還押至案件審結後判刑。不認罪者將於明天續審。
甫開庭,控方表示,對於劉頴匡(現29歲)面對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拒絕服從警務人員命令兩罪,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並將兩罪存檔法庭,法官張潔宜聞言關注,前者屬撤控,與存檔法庭有別,控方隨後確認是將兩罪存檔法庭。
一被告認部分控罪 否認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致人受傷
劉先行由懲教職員帶離法庭,法庭之後繼續處理餘下被告的事項,其中運輸工人陳國榮(案發時36歲)在庭上承認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另否認於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以及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即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高級督察蔡棟雄、警署警長鄧偉、女警長孫偉薇、警員吳凱健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陳國榮將連同學生李旭熙(案發時20歲)、報稱無業的楊晧泓(案發時19歲)繼續受審,控方將於明早讀出開案陳詞。
一被告案發時17歲 今滿21歲未能判入教導所
至於案發時17歲的男學生黃家熙,他則承認於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他另面對的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獲存檔法庭。辯方求情指,黃生於內地,7歲來港,父母離異後,父親再婚,繼母則居於內地,他隨父親在港生活。辯方提到,黃自11歲起被評定智力為75分,屬邊緣智商,因本案再次被捕後,他感壓力及焦慮,被診斷患上適應性障礙,須服用精神科治療藥物。
辯方引述黃的父親所撰的求情信,提到他於2022年中風後,由黃照顧其起居飲食,後來因家庭經濟困難,在學的黃更到餐廳任兼職侍應。與黃認識達7年的好友在求情信中指,基於黃沒有足夠醫療費,他每天課後都會任兼職,提及黃的個性,友人稱黃關愛身邊的人,亦喜愛小動物,不時幫助流浪動物,某次黃發現流浪狗身體欠佳,「就算每天在學校吃泡麵,他也儲錢給牠看病」,友人表示,「(黃)除了是我好同學、朋友,更是我家中的一份子」,冀黃早日重投社會。
辯方稱,本案暴動歷時僅1分鐘,4名警員的傷勢並非最嚴重,當天黃僅中途加入暴動,沒有帶領角色,他於今年2月初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辯方隨即去信法庭,希望可獲25%的認罪扣減。此外,黃案發時17歲,今天已年滿21歲,錯失被判入教導所的機會,冀法庭先為黃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
官指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拒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惟張官認為辯方對判刑的建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拒絕索取相關報告,並會撤銷其保釋,待本案審結後才判刑。辯方稱,撤銷保釋方面沒有陳詞,但黃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佢想盡快搵福利官安排考試」。
承認案情指,劉頴匡申請、舉行於2020年1月19日的遮打花園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反對在中環至灣仔之間的遊行。集會開始後,負責聯絡工作的高級督察蔡棟雄向劉頴匡表示,一旦集會其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警方會解散集會。下午3時許,蔡見約100人站立或坐在遮打花園簷篷上,另有人揮動美國國旗,劉應蔡要求,勸喻該些人士返回地面,但不成功。
案情續指,有示威者拆走遮打花園的欄杆及向警員拋擲油漆,警方在附近一帶拘捕數人,從他們身上搜出士巴拿、噴漆、裝有易燃物的瓶子等物品。其後,蔡得知有人企圖堵路,遂着劉處理,惟約百人開始在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劉於下午4時呼籲集會人士「迫爆會場」,其後人群流水式向金鐘方向散去,蔡認為集會將演變成遊行,接獲指示需中止集會,劉表示集會中止
案情亦指出,未幾,約50至60名示威者包括蔡棟雄及其餘3名警員,有人帶頭叫喊「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其間一名女子向蔡吐口水,包括陳國榮在內的人群開始腳踢、將水樽及雨傘扔向警員,其間蔡的頭部被打至流血,警署警長鄧偉及男途人保護蔡不果,眾人逃跑至長江中心門外。
此時,包括黃家熙在內的數十人使用鐵枝及磚頭向蔡等人施襲,及至有人大叫「防暴警嚟喇!」,人群才散去,其後陳國榮及黃家熙等人當場被捕。事件中有4名警員受傷,其中蔡的頭部有5厘米裂傷,需要縫針,另指骨粉碎及輕微裂傷等,留院2天,獲12日病假。同行的女偵緝警長孫偉薇,前額及左邊頭頂均有傷口,另左前頭骨有凹形骨裂,獲批103天病假。
陳國榮及黃家熙於2020年3月11日再次被捕,陳國榮在警誡下承認,他在遮打花園曾踢了一名警員;黃家熙曾指,當日聽到有人稱「打狗呀」,跟隨朋友走到長江中心,曾有襲警的意圖,但因防暴警員到場而未能出手。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張潔宜
被告:劉頴匡、李旭熙、陳國榮、楊晧泓、黃家熙
控罪:暴動(《公安條例》第19條)、有意圖而傷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案件編號:DCCC946/2020、DCCC947/2020、DCCC948/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