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限酒令」期間續營運賣酒罪成 兩酒吧負責人刑期上訴得直 改判囚3星期及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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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應新冠疫情爆發,於2020年4月初勒令全港所有酒吧關閉14日,尖沙咀一間樓上酒吧在約一周後,被發現違規營業,酒吧男董事及女經理涉嫌違反「限酒令」被捕,警誡下女經理聲稱是因2019年6月起有「暴徒搞事」及疫情令生意受影響才「搏一搏」。二人同年8月被裁定罪成,判囚9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今(22日)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但批准刑期上訴,改判兩人分別3星期及2星期監禁,即時執行。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考慮案中各項環境因素,另亦顧及案發時為新冠疫情出現持續爆發的初期,傳播風險日益增長,認為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的判刑,但9星期監禁的判刑是明顯過重,認為酒吧股東應改判入獄3周,酒吧女經理則改判入獄2周。法官又認為,兩名上訴人案發時知悉酒吧繼續營業屬違法,考慮各項理由後,駁回兩人就定罪的上訴。

就判刑上訴方面,上訴方早前陳詞指,「Virgo」在案發日營業是因有食肆牌照及向來也有供應食物,可否營業實有灰色地帶,上訴人當時希望可營業幫補租金,故才決定半拉閘做熟客生意;而事件中無人受到傷害,案件已對兩名上訴人帶來很多痛苦與經濟壓力,令從事飲食業的他們雪上加霜。上訴方又指,二人已上了沉重一課,再犯機會可說是沒有可能,而案件的嚴重性不至於令兩名上訴人初犯便要判囚,認為9星期監禁的刑期是明顯過重,希望法庭選擇非監禁式刑罰的判刑。

律政司一方認同除本案外 沒其他案例違例者被判監禁9周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案發時為2019新冠狀病毒病蔓延的非常時期,對違規判刑的主要因素應為阻嚇性,因此原審裁判官判兩名上訴人即時監禁9星期並非明顯過重,但認同除本案外,並沒有其他案例的違例者被判9星期監禁。

法官張慧玲今在判詞指,考慮案中地址為商廈的3樓 、案發時酒吧內有32人,包括兩名上訴人、職員及顧客,分佈在大廳的7張枱等,另亦顧及案發時是新冠疫情出現持續爆發的初期,傳播風險日益增長,認為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判刑,但9星期監禁的判刑明顯過重。

認為兩上訴人知悉酒吧繼營業屬違法

法官續指,第1上訴人林鉑泓為酒吧負責人,是公司唯一董事及三名股東之一,聲稱不清楚有關規例,但卻沒向當局或律師查詢,反而以「半拉閘」、「做熟客」的情況下繼續營業,如此鬼祟的營業手法,顯示他知悉酒吧繼續營業屬違法,認為恰當量刑起點為3星期;由於他不認罪,尤其在警誡下已明言案發地點是酒吧,因此認為沒有基礎作任何刑期扣減,故改判他監禁3周。

至於第2上訴人吳騰,法官指她的職位雖是經理,為一名受薪僱員,當時懷著「博一搏」態度犯案,顯示她知悉酒吧繼續營業屬違法,認為恰當量刑起點是兩星期監禁。由於看不到有理由將刑期再扣減或判以緩刑,因此改判她入獄兩周。

涉案處所擁食肆牌照 案發時被視為主要作酒吧

就定罪上訴方面,根據判詞,上訴方早前陳詞指,涉案酒吧「Virgo」有餐飲牌照,律政司一方則回應,「Virgo」的食肆牌照列出可售出的食物種類有限,大多數符合酒吧供應的食品,即使是有餐廳和酒吧的雙重身份,在案發時如果主要用作酒吧,便應關閉。法官同意「Virgo」可供應的食物與一般酒吧供應的小食相符,加上第1上訴人林鉑泓在警誡下亦用「酒吧」來形容「Virgo」,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址是一所主要售賣酒精飲品供客人就地享用的處所,是合情合理,經考慮各項理由後,決定駁回二人就定罪的上訴。

控罪指,林鉑泓、吳騰於2020年4月10日,在尖沙咀華懋金馬倫道中心三樓「Virgo」酒吧內,作為該酒吧的負責人,無合法辯解而沒有遵從食衞局局長根據第 599 章附屬法例 F 第6(1)條發出的指示,即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必須關閉。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
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
上訴人:林鉑泓、吳騰
控罪: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遵從食物及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第6(1)條發出的指示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徐和中、檢控官周曉彤
辯方:大律師陳文瀚
案件編號:HCMA2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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