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8旺角警署外衝突|事隔3年被控非法集結 案發時15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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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兩男一女當場被拘捕,其中一名案發時15歲、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的女學生事隔3年後被拘控,她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今(1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本案暴力程度較低,而被告被捕地點與警署有距離,用雷射筆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較低,亦無證據指她曾煽動或帶領集結者,念及她被捕後積極生活、積極面對情緒問題,對犯事有深切反省,判她入更生中心。

本案原有3名被告,包括案發時15歲的陳姓女生、鍾慶燊(29歲)、黃佳湧(25歲),他們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被指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警署一帶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早前已認罪,被判囚4個月;黃佳湧則不認罪,案件將於6月26日作審前覆核。

被捕位置與警署有距離 官指雷射筆造成傷害較低

辯方早前求情力陳,本案暴力程度較同類案件低,被告僅使用了雷射筆。辯方又透露,被告過去數年受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困擾,曾情緒失控,企圖自殺。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今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當晚飯後途經案發地點,決定加入聚集,其間有叫號及使用雷射筆,但沒有意圖參與激進行為或造成任何人身或財產損害,如今已明白不應使用非法手段表達意見。

黃官判刑時強調,集結高峰時期有超過100人參與,雖然範圍不大,但為時相當長,牽涉針對警方的挑戰,亦對交通造成阻礙。不過,黃官同意本案暴力程度較低,阻礙交通的情況不屬最嚴重,她同時考慮被告被捕地點與警署有一段距離,使用雷射筆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較低,案中也無證據指被告曾經煽動、鼓吹或帶領其他集結者。黃官續指,被告被捕後3年間一直積極生活、維持學業,積極面對情緒問題,對犯事也有深切反省,遂判她入更生中心。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
被告:陳姓女生(案發時15歲)
控罪: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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