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31灣仔衝突|法律系女生暴動罪脫發還原審改判罪成 判囚34個月

分享文章

法律系女學生被指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2021年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法官李俊文上月裁定她暴動罪成,今(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指,本案暴動規模頗大,暴力程度嚴重,雖無證據顯示被告親身作出激烈行為,但考慮其衣着及身上裝備,可見她不是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採納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

李官考慮被告由無罪變為定罪,案發至今近7年,她選擇回港應訊,承擔責任,酌情減刑10個月,另因應其良好品格、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等,進一步減刑4個月,判處她監禁34個月。李官直指,對於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而言,「已在相關法律原則下容許的最寬大處理」。

被告聞判後激動痛哭,旁聽人士散庭後此起彼落一句又一句:「照顧自己呀」、「出嚟睇show呀」、「28年見喇」、「寫信畀你呀」,被告則回應:「好快出嚟呀!」

被告湯嘉欣(生於1999年6月,案發時20歲,現年27歲),她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管有雷射筆。

辯方早前已呈交求情陳詞,辯方大律師吳珞珩今口頭補充指,被告原獲判無罪,經律政司上訴後,如今被定罪,案發至今近7年,冀法庭就此給予多於5分1的減刑。

法官李俊文指,辯方建議法庭採納監禁42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據辯方提出的其他減刑理由、建議扣減的幅度,「我唔知你有冇將佢加埋一齊啦」,但法庭計算後,合共扣減約60%,質疑在法律上或合理性方面「都唔係正確」。李官又同意,部分屬有力的減刑理由,但當中有否重疊,則有所保留。

因母工傷索償成功 信法律保護弱勢 立志成為律師

李官判刑前引述辯方求情及被告背景,指被告生於內地,4歲隨母親來港,是英國蘭卡斯特大學的畢業生,曾任職私人助理。被告母親2013年因工傷而向僱主索償,最終獲發賠償,故令她相信法律制度可保護弱勢社群,故立志成為律師。

李官續指,被告就讀大學一年級後,於暑假期間回港,受朋輩及社會氣氛影響,不智地選擇以偏激行為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她於2019年被捕,2020年首次面對審訊,未能返英繼續學業,飽受精神壓力,偶然出現夢遊,其父同年因急病離世,她至今仍歸咎自己。她首次審訊獲判無罪後,返回英國完成法律課程,得悉律政司提出上訴後,她回港面對,沒有逃避。此時,身在被告欄的湯邊聽邊用手拭淚。

李官稱,被告還柙期間已深切反省,本案或令她喪失成為律師的機會,但她無自我放棄,更聆聽身邊的在囚人士,並在獄中進修,為重投社會做好準備。

暴動程度嚴重 被告當時衣着等 顯示非被動參與

李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為時不長,歷時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少,在灣仔及銅鑼灣的鬧市中發生,曾有逾千人參與集結。此外,案發時有不少激烈行為,包括有人破壞外牆上的《大公報》標誌、拆鐵欄,甚至有人投擲汽油彈,警方一再要求示威者散去,示威者卻與警方對峙,更以鐳射光射向警方,上述證明暴動規模頗大,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莫大滋擾甚至威脅。

李官續指,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領導角色,或親身作出激烈行為,但她被捕時的衣着及身上裝備可見,她並非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就算作出最寬大處理」,量刑起點應不應少於4年,故以4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回港應訊承擔責任 無罪變有罪 具份量因素減刑

李官提到,辯方提出的減刑理由當中,不少有重疊或幅度過大,包括本案屬重審及事隔近7年,應減刑13至15個月;就其良好品格及對社區的貢獻,給予不少於4個月扣減;因本案飽受精神壓力,失去做律師的資格,而減刑4個月;辯方無過度挑戰控方證據,再減刑1個月;被告選擇回港應訊,減刑10分1。李官稱,上述扣減達至甚至超過60%,對於不認罪後被定罪的被告而言,「明顯是不恰當和不合理的」。

不過,李官接納辯方提出具份量的減刑因素,包括被告由無罪變為罪成,案發至今近7年,她選擇回港應訊,承擔責任,而非畏罪,遂予以酌情減刑10個月。李官亦同意,被告有良好品格、因本案受壓、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無過度挑戰控方案情,構成減刑因素,惟上述應一併考慮,故就此給予4個月減刑,因此,所有因素合共扣減刑期14個月,相等於約30%的扣減。李官認為,對於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而言,「已在相關法律原則下容許的最寬大處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俊文
被告:湯嘉欣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