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31灣仔衝突|法律系女生暴動罪脫發還原審 官改判暴動罪成 被告以鼓勵形式參與 環境證供疊加效應具壓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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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21歲的法律系女學生被指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2021年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法官李俊文今(9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成。李官指,考慮被告被截停的位置、其衣着裝備,即身穿黑衫黑褲、戴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杖等,同意上訴庭所指,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並排除被告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裁定她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

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辯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其後放棄申請,李官下令撤銷被告的保釋,被告須即時還柙至7月15日判刑。被告及其母親泣不成聲,有旁聽人士高叫:「照顧自己」、「我哋愛你啊」。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21歲),庭上透露她生於1999年6月,現26歲。她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的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管有雷射筆。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於2021年8月23日裁定她 「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2024年6月7日獲裁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將環境證供分拆考慮,被告攜行山杖等示威裝備,與其他示威者在暴動現場邊陲一同逃跑,證供在「疊加效應」下屬壓倒性,最終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另一控罪則維持原判。

被告之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被拒,她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去年7月16日公布撤銷其申請。

重看涉案片段 官「未能肯定」被告對是否逃跑離開

法官李俊文指,本案發還他重新考慮後,控方沒有重召證人或呈上證據,並倚賴案中4項環境證供,即被告曾經逃跑、其逃跑路線、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衣着及裝備,上述疊加起來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被告曾參與暴動。

李官稱,再三觀看涉案片段後,留意到被告被捕前的步伐絕對不是慢走或屬一般步速,但確實比身旁的黑衣人慢,而她曾俯身從地上拾起手提電話,對於她是否逃跑離開、是否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李官直言「未能肯定」,故不以被告「逃跑」作為考慮,視作支持或加強控方案情的證據。

李官續分析被告行走路線及被截停位置,指被告沿灣仔道行車路,由西向東跑,於灣仔道近陳東里交界被截停。李官稱,從片段可見,警方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時,示威者便由西向東後撤,在被告出現前一分鐘,眾多人沿着相同方向跑,該些人明顯是從暴動現場走入灣仔道的示威者,被告與眾人的行走路線完全一致。

李官認為,上述加起來可作合理推論,即警方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時,被告從暴動現場走入灣仔道,與其他示威者沿同一路徑及方向離去。

基於行走路線衣着裝備 裁定被告非無辜過路人

衣着及裝備方面,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頸上有黑色圍巾,她戴上粉紅色防毒面罩,手持雨傘及行山杖,身上揹着一個背囊,辯方曾爭議雷射筆並非在該背囊搜出,至於背囊內的其他物品,如木棍、護膝、頭盔、護目鏡、手套、魚絲,辯方盤問警員時未曾指出該些物品並非在背囊搜出。

李官稱,即使完全不考慮背囊的物品,按常理考慮,一名人士戴防毒面罩、頸上有黑圍巾,手持雨傘及行山杖出現在暴動現場,本身就極不尋常,且十分可疑,其衣着裝備亦與示威者脗合,尤其黑色圍巾及防毒面罩,「差不多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必備」。

對於辯方指稱,被告身上或衣物沒有沾上「警方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用以驅散人群的藍色水劑,被告亦無跟隨手持鐵通敲打示意的示威者離去,李官認為,這兩點未能協助辯方或構成合理疑點,相反,若有上述證據,可成為進一步指控被告的證據。

李官亦不接納辯方所指,案發時多處有人集結及發生警民衝突,不能排除被告只是「路過」或「和平示威者」,她或剛剛到場,未有參與任何集結或暴動,就已經被捕。李官質疑,上述說法欠缺足夠證供基礎,基於被告行走路線、衣着和裝備,她不可能是參與其他合法集會的人,「更不可能是途經的無辜過路人」。

李官全面考慮針對被告的環境證供後,認同上訴庭的觀察,即「上述的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的」,故排除被告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唯一合理推論,就是在暴動發生之時,被告蓄意身穿黑衫黑褲,至少戴上防毒面罩、頸上有黑圍巾、手持雨傘及行山杖,選擇成為暴動的一分子,藉出現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遂裁定她暴動罪成。

被告及其母泣不成聲 旁聽人士喊:「照顧自己」

李官裁決後,短暫押後案件,待控辯雙方商討下次判刑日子,休庭期間,辯方隔着被告欄向被告索取指示時,她不禁落淚,並以紙巾拭淚。

再開庭後,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辯方要求再度休庭,以索取進一步指示,李官稱:「我明白你有你嘅指示,好啦你處理埋啦,你得話畀我知。」

直至再開庭,辯方表示沒有進一步申請,李官下令撤銷被告的保釋,須即時還柙,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判刑。

散庭後,被告及其母親泣不成聲,有旁聽人士高叫:「照顧自己」、「我哋愛你啊」。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俊文
被告:湯嘉欣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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