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發生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因襲警、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襲擊時任高級警司的手指致其骨折等,前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警等共4罪罪成,被判囚5年半。他不服其中兩項定罪,今(16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方指,杜啟華當時被3至4名警員拖拉、被按壓臉及頭部,質疑他能否在0.66秒內意識到自己咬着警員手指,律政司一方必須證明杜得知其口中物品為警員手指,才可指稱他有傷害警員的意圖。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唔知嗰樣係乜嘢,咁點解要咬?」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方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開庭前,身在犯人欄內的杜啟華沒有戴口罩,臉帶笑容,不時與親友打招呼,做出心型、雙手合十等手勢,聆訊期間大多低頭抄筆記,聞判後表現冷靜。
上訴人為杜啟華,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有意圖而傷人共4罪罪成,同年3月被判囚5年半。
▌杜不服兩項控罪的定罪包括: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長傘擊中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的手指致其骨折
-有意圖而傷人定罪:咬斷警長梁啟業的無名指
各方早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上訴庭法官彭寶琴甫開庭關注,就有意圖而傷人方面,上訴方批評原審法官誤解辯方的抗辯方向,指辯方爭議被告的咬噬動作屬「非自主行為」,彭官關注辯方在原審時若非爭議「非自主行為」,為何會傳召腦神經科專家袁孟豪醫生作證。
上訴方爭議咬噬或為反射動作 官質疑專家憑片分析屬紙上談兵
代表杜啟華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他並非原審時的辯方代表,需要休庭翻查審前覆核表格,約10分鐘後開庭,彭耀鴻表示當時辯方的爭議為「被告有否意圖傷人」,他理解辯方專家證人的作用,是從咬噬的時間分析被告是否基於反射動作而「咬落去」。法官聞言再關注:「如辯方專家證人目的就係要去處理咬噬動作係咪自主行為,正正咪係以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並特別提到,若以此為辯護方向,最起碼上訴人需要出庭作供,舉例指,由他講出「當時都唔知自己做緊乜嘢」等,而非單憑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案發片段而提供意見,質疑情況屬「紙上談兵」。
彭耀鴻稱,上訴方並非爭議上訴人「不受控制」,而是爭議其動作會否屬「反射動作」,並修訂上訴理據說法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非自主行為」的定義是「完全失去控制能力」,並無考慮上訴人是否受外來影響而作出「反射動作」。
法官再質疑道:「一個人自主定非自主,點解可以睇影片睇到?可以好多原因。」彭耀鴻稱可依賴環境證據,從而看到上訴人的反應。法官遂追問有否案例支持?彭坦言沒有。
上訴方指隔着口罩短時間內未必意識到咬着手指
彭耀鴻進一步陳詞指,當時上訴人被3至4名警員向後拖拉、被按壓臉及頭部,因此質疑上訴人能否在少於1秒內、且隔着一個口罩,意識到自己咬着警員手指。再者,即使咬噬是自主行為,不代表他必然有傷害警員的意圖,重申案發時間相當短促。法官聞言稱:「好多時襲擊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捅啫。」
法官又一度關注為何上訴人要咬噬不知明物品,彭耀鴻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確認口中物品為警員手指,控方才能指稱上訴人有傷害警員的意圖。
法官:唔知嗰樣係乜嘢,咁點解要咬?⋯⋯有人突然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我無意淡化你陳詞力度,想了解吓(上訴方看法)⋯⋯唔理嗰舊係一舊石頭、一舊海綿、人嘅手指、木棍定鐵柱,都咬咗落去先?
彭耀鴻:控方需要證明申請人(杜)知道放入口係警員手指,而建立一個「特定意圖(Special Intent)」傷害警員,控方不能夠證實喺0.66秒時間內,申請人確認到有物件入口、物件係乜嘢,再作出意圖(傷害警員)動作⋯⋯魯莽係唔足夠嘅,一定要有咁嘅意圖傷害先得。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已裁上訴人知悉口中不是警棍
彭耀鴻又指,若然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或最終能由較重的「傷人17」改判較輕的「傷人19」控罪。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回應指,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肯定知悉口中不是警棍,因此上訴方的質疑並不成立。
至於另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彭耀鴻指原審法官考慮涉事警司傷勢時,將很大比重放於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其傷勢屬嚴重傷害,但實際上復原情況因人而異,不應以此作為考慮重點,反之應考慮警司的傷勢為何。惟法官指,所謂嚴重身體傷害亦包括精神傷害,難以一概而論。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稱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上訴人:杜啟華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有意圖而傷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法律團隊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案件編號:CACC68/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