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213人在油麻地被捕,案發時34歲的尼泊爾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今(1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他沒有法律代表,獲安排兩名傳譯員協助,由尼泊爾文傳譯至英文,再由英文傳譯至中文。
上訴人早前向法庭呈交中文手寫陳詞,法庭關注既然他不懂中文,如何製作該份陳詞,上訴人稱是囚友協助寫下,他不明白當中內容,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逐一引述,上訴理據包括他不懂中英語、案發時非全黑打扮,甚至穿着「人字拖」,他並非土生土長,離鄉背井來港工作,不關心政治,缺乏參與暴動動機。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上訴人居港逾十年、曾以英文考獲建造業的「安全卡」,案發時所穿拖鞋鞋底「成吋厚」,適合長途跋涉通勤,力陳原審定罪及判刑穩妥。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基於上訴人早前申上訴許可被駁回,今以幾乎相同的理由再提上訴,向他下達「減時命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被羈押的3星期,不會被計算在所服刑期之內。
上訴人Pun Dhan Bahadur(案發時34歲,報稱地盤工人)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原審法官謝沈智慧於2024年裁定罪成,判囚5年。上訴人去年4月向高院上訴庭申上訴許可,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駁回。
他今再向由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提出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楊家雄、法官陳慶偉處理。
上訴人呈交中文手寫陳詞 指由囚友協助撰寫
上訴人無法律代表,由尼泊爾文傳譯員協助,彭官以英文詢問上訴人能否說英文,經傳譯後,上訴人回答只能說一點,彭官遂下令以中文、即原審時的語言處理此申請,並安排多一名傳譯員。故此,被告獲兩名傳譯員協助,由尼泊爾文傳譯至英文,再由英文傳譯至中文。
彭官指,法庭已閱讀上訴人呈交的中文手寫陳詞,並問:「你就唔識中文㗎啦?咁點樣製作㗎?」上訴人稱是朋友協助,彭官追問:「咩朋友呀?叫咩名?咩背景呀呢個人?律師嚟㗎?」上訴人指對方為囚友,是一名本地人,平日會互相打招呼,但不知對方全名。
上訴人亦透露,在塘褔懲教所內的一個「地方」,指二人在該處工作及用膳,尼泊爾傳譯員一度不懂該處為甚麼地方,在旁的懲教署人員則解答指是工場。
法官陳慶偉續追問該囚友的花名、囚犯編號;上訴人稱曾在一本筆記簿寫下囚友的花名,但不知其編號,只有對方的手機號碼,並確認對方已刑滿出獄。
官庭上逐一引述上訴人書面陳詞 再問及是否明白
至於上訴人呈交的陳詞,上訴人表示不明白當中內容,只是囚友看過其案件的文件後,協助寫下的上訴理據。彭官遂在庭上逐一引述,詢問上訴人是否明白、有否補充,上訴人一概表示明白。
彭官指,就定罪而言,對於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港生活逾十年,曾從事不同工作,以英文考獲地盤工作必須的「安全卡」,與印尼藉女友日常以英文溝通,認為上訴人有足夠的語文能力了解案發時周邊情況,不接納上訴人所指「因為語言問題乜都唔知」。上訴人質疑,原審法官所指不能作準,並堅稱自己中英文能力差。
彭官又指,上訴人亦認為,原審法官拒信納其說法,並列出多項因素,惟大部分與案無關;此外,上訴人案發時身穿灰色上衣及長褲,有別於一般參與暴動者的全黑打扮,而他當時穿「人字拖」,現場滿布碎片及汽油彈,力陳穿「人字拖」參與暴動是不可能及匪夷所思。
上訴人非土生土長香港人 參與暴動動機較少
彭官稱,上訴人認為本案有合理疑點,因他離鄉背井來港工作賺錢,「對政治就唔關心嘅」。再者,他與女友分別居於油麻地區,即使身在現場,亦只是純粹八卦或出於好奇心,證顯顯示他於晚上11時才出現在場,抵達時間較晚。
判刑上訴方面,彭官引述指,上訴人並非土生土長的香港人,參與暴動的動機較少,他當時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沒有身穿黑衫褲,對暴動人士起到的支持及鼓勵作用不大,判處5年監禁屬過重。
律政司:上訴人原審時作供承認知悉有集會遊行
就律政司一方的回應陳詞,彭官得知傳譯員在開庭前已向上訴人解釋,惟上訴人庭上表示不明白。彭官着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撮要地回應,又指內容不複雜:「你留心聽,你一定知道講乜,你唔好佢講完之後,話唔知佢講乜,我好難接受㗎。」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開始陳詞,彭官特意着梁語速「唔好太快」,因本案牽涉雙重傳譯,若因聽不清而重複發言,反而浪費時間。
梁指,上訴人居港逾十年,曾任機場貨運員、餐廳清潔工、地盤工,他成功以英文考獲建造業的「安全卡」。此外,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作供,聽畢中英文提問後,能迅速及輕易在地圖上找到當日途經的地點等,原審認為他仍堅稱不懂閱讀或書寫英文,令人難以置信,上述分析合情合理。
梁又指,上訴理據提及上訴人不知香港2019年的社運事件,並非土生土長,參與動機有限,惟他於原審時作供,卻承認知悉有集會遊行、不時因「打鬥」導致部分港鐵站關閉,兩者說法並不脗合。
梁稱,就案發當日情況,上訴人被要求描述路面狀況,起初態度迴避,最終才承認見到地上滿布磚塊,途經砵蘭街及碧街交界見大批黑衣人聚集,在彌敦道見到煙霧瀰漫,有人投擲汽油彈,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警方則以強光電筒照向示威者。另外,上訴人聲稱因路程短而選擇當日的路徑,其後改口稱不懂回家路線等,原審法官絕對有權考慮上述是否合情合理。
律政司:涉事拖鞋適合長途跋涉通勤 非家居穿的「人字拖」
衣着方面,梁提及上訴人穿着的拖鞋,彭官即澄清該是否不屬「人字拖」,並要求查看證物。
梁指,涉事拖鞋「腳踭踩行路嘅地方係成吋厚」,當日上訴人前往南丫島地盤工作,工作時換上安全靴,下班時換回其拖鞋,適合長途跋涉通勤,並非家居穿的「人字拖」。至於上訴人身穿灰衫褲,梁認為「老實講同黑色嘅分別就不大,起碼唔係淺灰」。
梁指,上訴人的背囊內有打火機及雨傘,他亦接納當日並非雨天,「冇需要用雨傘」。此時,陳官指背囊內有一件藍色羽絨,被捕時沒有穿上,反而身穿短袖上衣。
官指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幾乎全屬事實裁斷議題
判刑上訴方面,梁認為上訴人的理據似乎圍繞應否被定罪、他有否參與暴動,並指涉案暴動規模牽涉之廣,當日有210枚汽油彈被投擲,可見暴動之嚴重性,上訴人藉鼓勵參與暴動,原審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原則上無犯錯,亦非明顯過重,其定罪及判刑均為穩妥,上訴人的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商討片刻,隨即宣布結果,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將擇日頒下判詞。
彭官指,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幾乎全屬事實裁斷議題,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所言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他聲稱買煙,但明知店舖已關門、聲稱回家卻又「倒轉行」,裁定他刻意前往暴動現場,推斷他有參與暴動意圖。
判刑方面,彭官指,雖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作暴力行為,但指:「暴動係一個參與型嘅罪行,你嘅具體行為,唔需要同其他人一樣,你只要參與其中,客觀上造成人多勢眾,甚至係支持係事件中所有其他人嘅行為,就要對整件事負責。」彭官遂指,因此判處5年監禁,原則上無犯錯,亦絕不明顯過重,詳細理由將撰於判詞之中。
官質疑上訴人所提內容被3個層級法官以同樣理由駁回
彭官又提到,上訴人早前在單一法官席前申上訴許可被駁回,今在合議庭以幾乎相同的理由再提上訴,「呢個絕對係你嘅權利」,但若法庭認為,單一法官早前拒批上訴許可的理由合情合理,「你重新提出(上訴)只係徒然浪費上訴法庭嘅時間」,將面對「減時命令」的風險,即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部分刑期,不被計算在內,「所謂坐監坐耐咗」。
彭官遂問上訴人:「本庭為何唔應該向你作出一個減時命令呢?有冇理由我哋唔作出呢個命令呢?」上訴人表示,他是尼泊爾人,僅來港工作,何以會參與暴動,又指日常與朋友溝通,彼此都不明白對方所言。
彭官質疑,上訴人答非所問,重申法庭已作出判決,「你正話講嘅內容,喺原審講咗次,喺單一法官面前講咗次,喺本庭席前講咗次,而3個層級嘅法官都以同樣嘅理由將佢駁回」。上訴人最終表示沒有補充,彭官遂頒令:「正式向你作出減時命令,減去3星期。」
另外,彭官着律政司代表轉告身後的警員,欣賞他身穿西裝及打呔,但提醒日後上庭時應身穿深色衣服,並強調「呢個絕對唔係一個訓斥」;律政司代表回應:「明白,了解,認同。我會向警方轉達。」庭上所見,該警員身穿米白色西裝。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楊家雄、法官陳慶偉
上訴人:PUN DHAN BAHADUR
控罪:暴動
案件編號:CACC1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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