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油麻地|4人暴動罪成囚逾5年 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即日被駁回 官:相同理由已被多次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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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發生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5年1個月及5年4個月,4人不服定罪或判刑,今(8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

上訴方以證據不足為由提上訴,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評,相同理由已被多次駁回,彭官重申「唔係批評你哋提出上訴,上訴係基本權利」,惟根據大律師《行為守則》,只能提出合理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現時上訴方所為「完全係唔恰當」。

對於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裁定其中兩名上訴人參與程度屬最低,判刑明顯過重,彭官一度詢問:「暴動(監禁)5年,有啲咩問題呢?」法官張慧玲亦指,若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應干預。3名法官商討片刻後,即日駁回4人的上訴,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4名上訴人為:黃權龍(現28歲)、彭大展(現32歲)、宋博通(現36歲)、鄧永明(現28歲)。

他們面對的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暴動,案件於2023年3月11日判刑,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處黃權龍及彭大展監禁5年1個月,宋博通及鄧永明監禁5年4個月。

4人均就刑期提出上訴,黃權龍及彭大展今放棄定罪上訴,故只有宋博通及鄧永明繼續提定罪上訴。庭上透露,黃權龍及彭大展最早將於今年7月8日刑滿出獄,宋博通及鄧永明的最早釋放日分別為今年9月7日及9月8日。

上訴方指證據不足 官:沒合理可爭辯之處

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宋博通、鄧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各方早前已存檔書面陳詞,其中宋博通、鄧永明的上訴理據,包括指案中證據不足。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向二人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指出,同類事件的暴動案已判決多次,相同的上訴理由被多次駁回,甚至上訴方大律師亦非首次處理這類案件,質疑上訴方是否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當事人堅持要去(上訴),你就拗喇」?

彭官強調「唔係批評你哋提出上訴,上訴係基本權利」,惟根據行業守則,只能提出合理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以相同被駁回多次嘅理由提出上訴」並非實務指引中列明可做的事,彭官又言「Bar Code(大律師《行為守則》)都有㗎」、「你謹記呢樣嘢喇麻煩你,完全係唔恰當㗎嘛」。

判刑明顯過重 官:暴動囚5年有咩問題?

代表黃權龍、彭大展的大律師劉偉聰則陳詞指,申請撤回判刑不一致的理據,只倚賴刑期明顯過重作為上訴理據。劉偉聰指,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的參與程度屬最低,望上訴庭考慮兩人當時的衣着和隨身物品。

法官張慧玲詢問:「點解明顯過重?」劉偉聰回應指,早前已附上其他案件,若然該些案件的量刑沒有受到干預,上訴庭現時都可以考慮。張官續追問,該些案件的被告有否上訴、律政司有否覆核?劉偉聰確認「冇上訴庭講過(量刑)啱定唔啱」。

彭官直言:「we expect more from you,預期你嘅陳詞比而家有更高嘅水準。」彭官指出,辯方有機會擔心被加刑而不提上訴,律政司亦有機會認為覆核成功後,刑期幅度相差不大,「覺得犯不着」而不提覆核,又笑指:「你呢個陳詞唔係好……」

彭官又一度詢問:「暴動(監禁)5年,有啲咩問題呢?我哋係要(上訴方證明)明顯過重喎,明顯喎。」劉偉聰重申,原審法官採納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兩人的衣飾,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故認為有空間可酌情考慮。

張官聞言稱,若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酌情權,質疑道:「你而家要上訴庭再去做酌情權去減少少啦?」法官陳慶偉亦指:「呢度唔係裁判法院上訴Re-hearing,咁點樣樣exercise我哋嘅discretion(酌情權)?」劉偉聰最終向法庭致歉:「抱歉,容許收返酌情兩個字。」

檢控官遺漏案例存檔 官:你竟然唔知道?

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則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彭官一度詢問雷明雋為何沒有存檔「馮嘉文案」(CACC68/2023),雷明雋表示「遺漏咗」,彭官即指:「人地而家提出緊理據,你有一個上訴庭嘅案例係對題,係直接回應,你竟然唔知道有呢個案例呀?」雷明雋遂向法庭致歉。

彭官又問雷明雋有否留意上訴方提出另一宗案例(CACC204/2023),雷明雋表示有留意,彭官即指,該案為最近期的案例,律政司一方卻不將其存檔,明言:「我唔想過於苛刻,expect much higher,下次留意返好冇?」

3名法官商討片刻,即日拒批4人的定罪或判刑上訴許可,並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審裁定,將於6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法官陳慶偉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宋博通、鄧永明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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