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發生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5年1個月及5年4個月,4人不服定罪或判刑,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於早前的聆訊遭即場駁回,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本案定罪上訴的理由,與另一宗涉及同一暴動的上訴案「如同出一轍」,上訴庭當時已指出有關理由不正確,而兩案上訴人由同一名大律師代表,雖然該大律師指已向上訴人解釋情況,但上訴人仍堅持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判詞批評「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在大律師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時,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就刑期上訴方面,判詞認同原審法官的觀察,指暴動者公然挑釁警方及肆意破壞,視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無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襲擊或破壞,但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法庭必須加以嚴懲,以儆效尤,並認同原審法官因應兩上訴人分別攜有縮骨雨傘及望遠鏡,加重兩人刑罰,又指原審法官已為4人作酌情減刑,刑罰絕非過重。
4名上訴人為黃權龍(現28歲)、彭大展(現32歲)、宋博通(現36歲)及鄧永明(現28歲)。
4上訴人料今年7及9月可獲釋 本月上旬提上訴被即場駁回申請
他們面對的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暴動,案件於2023年3月11日判刑,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處黃權龍及彭大展監禁5年1個月,宋博通及鄧永明監禁5年4個月。
4人均就刑期提出上訴,宋博通及鄧永明另提定罪上訴。庭上透露,黃權龍及彭大展最早將於今年7月8日刑滿出獄,宋博通及鄧永明的最早釋放日分別為今年9月7日及9月8日;上訴庭於1月8日的聆訊中,即場駁回4人的上訴申請。
判詞指原審法官絕對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 作出有罪推論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陳慶偉今頒下判詞;就宋博通及鄧永明的定罪上訴,判詞指,兩人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曾在涉及同一場暴動的另一宗上訴案件「陳彥宏案」中,代表該案兩名上訴人,其上訴理由已遭上訴庭指出不正確,但本案兩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陳在「陳彥宏案」中所代表的兩名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如同出一轍」。有關上訴理由為,由於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制服前的情況,原審法官沒有基礎指兩人身處暴動範圍,同時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故應對兩申請人作最有利的推論。
判詞複述,上訴庭在聆訊期間,曾向陳偉彥查詢為何認為這些上訴理由合理可爭辯;陳回應指,已向上訴人解釋情況,但上訴人仍堅持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判詞續引述《高等法院》實務指示4.2,「律師或大律師在擬備上訴理由時,有責任確保:(a)(i)他提交這些上訴理由,是因為他自己相信這些理由都是有辯論餘地的,而不是只為了遷就上訴人的意願才這樣做;(ii)他所提交的理由必須為“合理的”,即是說,那些理由確有機會令上訴成功」。
判詞遂指,「本庭必須強調及明確指出,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在大律師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時,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判詞又提及,律政司一方也沒有呈交「陳彥宏案」協助法庭,並總結指,考慮暴動情況、上訴人遭截停制服的時、地,以及上訴人的衣著、裝備、報稱的地址等,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絕對有權依賴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無不妥之處。
上訴人身處現場必壯大暴動聲勢 須對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來收阻嚇作用
至於刑期上訴,判詞詳列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指原審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個上訴法庭就暴動案判刑的判決,認為本案暴動規模、暴動者人數及暴力程度遠遠超過「楊家倫案」、「鄧浩賢案」及「梁天琦案」,亦不能忽視案發地點是人流多而且密集的彌敦道,亦是本港市民及海外遊客踏足到訪之地。
判詞稱,正如原審法官指出,「暴動者在彌敦道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出嚴懲重判,來收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判詞續指,在上述背景下,法庭不認為原審法官以5年3個月作為上訴人黃權龍及彭大展的量刑起點有任何問題,亦不認為原審法官以5年6個月作為上訴人宋博通及鄧永明的量刑起點有任何不當之處,並認同原審法官因應宋博通攜有一把縮骨雨傘及鄧永明攜有一副望遠鏡,加重兩人的刑罰。。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另酌情給予4名上訴人兩個月刑期扣減,4人的刑期絕非明顯過重。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法官陳慶偉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宋博通、鄧永明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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