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理大衝突|11被告提上訴 其一稱原審忽略案發時正放低汽油彈 上訴庭:或因大勢已去、不減罪責 6個月內頒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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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包圍理工大學,15人涉在暢運道一帶突圍後被捕,事後被控暴動罪。9名認罪的被告,以及2名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分別不服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19日)在高院聆訊。

其中一名上訴人張展銘,被指案發時手持汽油彈,被判61個月監禁,上訴方陳詞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到張當時正將汽油彈放到地上,以7年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張)可能覺得自己大勢已去⋯⋯『咁多警察,實會追到我』⋯⋯我完全接受唔到你嘅陳詞話放低汽油彈減低罪責。」

另外,就律政司方指另一上訴人謝源紹有對講機,可用以指揮他人,裏應外合,無律師代表的謝源紹親自陳詞指,他將對講機收在書包內,若如律政司所述策劃及領導示威,就不會如此。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人共11人,分別為明姓男生(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上述為判刑時年齡。他們在原審被控於202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謝源紹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張展銘則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朱健君和馬健朗原審時不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4年裁定二人與另一人罪成,餘下上訴人則於原審時選擇認罪。

他們的刑期如下:
梁恭豪:46個月監禁
明姓男生:48個月監禁
鄭卓琳、莫紫微、施朗、林玉堃、陳嘉鋒:52個月監禁
謝源紹:56.5個月監禁
張展銘:61個月監禁
朱健君、馬健朗:6年

朱健君、馬健朗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其餘上訴人則就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法官譚耀豪今一併審理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各方已在聆訊前呈遞書面陳詞,並在庭上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僅部分上訴方及答辯方、即律政司作口頭補充陳詞及回覆。

男生被捕後努力讀書 望法庭關心其復康

上訴人張展銘一方指出,他案發時被發現手持汽油彈,雖然明白情節嚴重,但案情顯示當時他正將汽油彈放到地上,而警長着他不要動,惟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此點,以7年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就張展銘將汽油彈放到地上的舉動,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指,基於上訴人案發時打算突破警方防線,其背囊又有製作汽油彈的材料,他放下汽油彈或因為「走唔甩,失去逃走意志」,「可能覺得自己大勢已去⋯⋯『咁多警察,實會追到我』⋯⋯我完全接受唔到你嘅陳詞話放低汽油彈減低罪責」。

此外,另一上訴人明姓男生一方陳詞指,男生在2021年3月才被捕,及後「讀書非常之努力」,在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副學士獲「院長嘉許名單」的好成績,成功升讀浸會大學的工商管理課程,雖然明白法庭認為判刑應給予被告清晰的警告及懲罰,但對於年紀較輕的被告,法庭亦要關心其復康。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反駁指,原審法官已就他的年齡給予4個月減刑。

對講機放書包內 被指裏應外合作指揮

律政司方回覆上訴方陳詞指,案發時網上有人呼籲「裏應外合」及「圍魏救趙」,之後示威者衝出理工大學,理大外同時不斷有人投擲汽油彈,示威者不單逃走,更安排計劃便利逃走。

律政司方續指,當時網上有人不斷呼籲「家長車」到場救人,以及「繼續打」來拯救他人,包括在窩打老道分散警力,加重案情嚴重性,而大部分上訴人被捕時在傘陣附近,更有幾個上訴人身處投擲汽油彈的地方,當中包括施朗和、張展銘、林玉堃,可見他們在暴動核心範圍共同行事。

律政司方又指,上訴人各自攜帶裝備如口罩、眼罩、手套等,方便攻擊警方和逃走,他們逃走時亦預料會與警方對峙。

針對上訴人謝源紹,律政司方強調他藏有對講機,就算他指是別人給他,但該對講機可用以指揮他人,裏應外合。謝源紹無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提出反駁,指自己將對講機放在書包內,若如律政司所述策劃及領導示威,就不會收起對講機。

謝源紹並指,他在暴動的參與程度較低,案發時為「觀察者」,從他身穿厚底的休閒鞋,不適宜跑步和衝擊可見。他並形容當時「資訊好混亂」,沒有留意網上「圍魏救趙」等消息,雖然選擇從正門逃離理大,但不打算衝擊警方防線。

三名法官表示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詞。代表上訴人莫紫微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如果上訴得直,莫紫微現已服刑完畢,望法庭考慮頒布判決的時間,法官彭偉昌稱他們會考慮所有因素。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法官譚耀豪
上訴人:明姓男生、鄭卓琳、梁恭豪、莫紫微、施朗、林玉堃、張展銘、陳嘉鋒、謝源紹、朱健君、馬健朗
控罪: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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