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3日有人發起「18區開花」,入夜後有便衣警在將軍澳遭示威者「私了」,6男女事後被控非法禁錮、傷人、暴動等共11罪,案件今(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中4人包括一對夫婦、案發時13歲男生改為認罪,押後至10月9日求情及判刑,其間須還柙。案情指,當日偵緝警員遠處觀察示威者被發現後遭人群包圍,在場人士要求警員脫下口罩以確認其身分,警員嘗試逃脫不果,先後在3處地點遇襲,其中拍到認罪被告曾拳打警員頭部、以槌子及雨傘施襲。餘下兩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審訊明續,將傳召涉事偵緝警員出庭。
今天承認控罪的4名被告為演唱會舞台技工劉文全(案發24歲)、銷售員林芷瑩(現32歲)、保險經紀吳婉菁(案發21歲)及案發時13歲男生(現17歲)。當中劉及林為夫婦,庭上披露二人現時育有一名未滿一歲的兒子。
甫開庭,控方表示基於雙方的認罪協商,會將首被告劉文全面對、俗稱「傷人17」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改控為較輕的「傷人19」、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 4名被告承認的控罪如下:
劉文全:非法禁錮、傷人19、暴動罪
林芷瑩:非法集結罪
吳婉菁:傷人17、暴動罪
13歲姓黃男生:非法禁錮、傷人17、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當中劉、林、吳面對的使用蒙面物品罪獲存檔法庭;林及吳涉及的非法禁錮罪同樣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曾要求便衣警脫口罩確認身分
4人同意的案情指,案發當日偵緝警員6191(本案事主)與另一偵緝警員以便衣執勤,並於唐明街公園遠距離觀察50至60名黑衣示威者,及至晚上近7時半,偵緝警員6191被一名示威者發現後,警員退至唐明街公園出口外、近基督教宣基中學位置(位置A),被認罪4名被告在內的30人包圍,當中片段拍到劉文全要求警員脫下口罩以確認他並非警察,一度拉扯其頭髮約12秒,其同伴林芷瑩則向警員叫喊「你唔係警察,啲防暴做乜X會嚟,X你老X」。
眾人拉扯警員之際,吳婉菁以槌子擊打警員的右大腿一次,案發時13歲男生則將手機鏡頭對着警員,3度以雨傘「戳」向警員。
涉事警員身上逾10處裂傷及骨折
警員6191成功逃向唐德街,惟被人踢跌、再撞至路邊花槽(位置B),有人以尖銳硬物猛烈襲擊他。吳婉菁至少7次以槌子擊打警員,13歲男生則以雨傘分別擊打及「戳」事主共6次。原本同行的同袍將他扶起,二人逃向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位置C)不久再被人群截停。
在該處,警員遭人以扳手襲擊、以氣體壓縮罐噴射、以綠色雷射光照向頭部,劉文全分別以膝蓋及拳頭擊向警員頭部各兩次。最終由一名途經現場的休班海關人員為警員急救。驗傷後,警員的臉、頭部及四肢多處受傷,包括枕部頭皮有直徑4厘米的血腫,另鼻骨骨折,下巴、前額等共有4處裂傷;其膝蓋、大腿、手指等則有6處裂傷。
13歲男生即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參與唐德街的集會,看見警方便逃走,涉事雨傘是雨天時購入;劉林夫婦二人則於同年11月5日被捕,吳則於2020年初被捕。
4名被告罪名成立,其保釋被撤銷,須即時還柙。
兩名被告不認罪 明傳涉事警員出庭
至於餘下兩名被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盧嘉欣(案發21歲)及電腦程式員雷藝佳(案發23歲)否認控罪受審。控方預計會傳召7位控方證人,明天早上將傳召涉事的偵緝警員6191出庭作供。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俊文
被告:劉文全、林芷瑩、盧嘉欣、吳婉菁、雷藝佳、案發時13歲男生
控罪:
非法禁錮罪(《普通法》罪行)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條)
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禁止蒙面條例》第3(1)(a)及(2)條)
控方:大律師梅松
案件編號: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 DCCC443/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