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3將軍澳衝突|5人涉「私了」便衣警 判囚7至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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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有示威者傍晚於將軍澳堵路,有便衣警員執勤時被示威者「私了」,6名男女事後被控非法禁錮、暴動等罪,其中4人審前認罪,2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其中5人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明顯因事主的警察身分而引起,接納為即場發生,但執勤的事主沒有作出不當行為,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將其非法禁錮為案中最嚴重的情節,須予以嚴厲譴責。李官考慮案中一對夫婦須照顧3名年幼子女、案件至今歷時4年等因素酌情減刑,再根據各人參與程度及角色,判處5人監禁7至37個月。

5名被告的判刑如下:

被告(現年)非法禁錮傷人17*傷人19*非法集結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總刑期
劉文全(28歲)9個月20個月30個月30個月
林芷瑩(33歲)7個月7個月
盧嘉欣(25歲)10個月10個月10個月
吳婉菁(25歲)27個月27個月27個月
雷藝佳(30歲)12個月36個月37個月1個月37個月
*備註: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俗稱「傷人17」、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俗稱「傷人19」

同案的13歲黃姓男生早前承認非法禁錮、傷人17、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共4罪,案件排期於本月20日判刑。

官接納非法禁錮警員及非法集結屬即場發生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案發當日事主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被人懷疑其警察身分,遭本案6名被告在內的30至40人包圍,由此時起發生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約7至8分鐘後,事主被劉文全、吳婉菁、黃姓男生等人暴力對待,集結因而演變成暴動。

李官指,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均屬即場發生,不涉預先計劃,在此階段涉及相對輕微的暴力,沒有對事主作出實質綑綁、折磨及侮辱,但李官提及有關非法禁錮情節,嚴重之處在於三數十人將執勤職員包圍,迫使事主交代身分及交出隨身物品檢查,有人與事主發生肢體碰撞,過程中有人手持鎚子。

官指執勤事主無不當行為 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

至於其後發生的暴動罪,李官指若只考慮暴動歷時2分鐘、涉及30至40人、沒有設施遭破壞等因素,本案暴動規模在同類案件中「偏向輕微」,但事件明顯因事主的警察身分而引起,當日事主沒有作出任何不合理或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法律保障,因此非法禁錮正在執勤的警員為最嚴重的情節,須予以嚴厲譴責。

李官認為,劉文全參與非法禁錮時差不多一直緊貼事主,與事主有多次身體接觸,包括拉扯事主頭髮,同時曾以膝頭及拳頭親身襲擊事主。

案中夫婦被告須照顧3年幼子女 官予酌情減刑

就辯方求情稱,劉及太太、即次被告林芷瑩育有一名未滿1歲的兒子,二人另須撫養林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女兒,因此除了四分一認罪扣減外,李官考慮兩夫婦是3名年幼子女的經濟支柱、案件至今歷時4年酌情減刑3個月,下令劉監禁30個月;至於曾在場向事主叫喊的林則判囚7個月。

此外,同樣在審前認罪的吳婉菁,李官指吳曾以鎚子擊打事主右腿1次、下身7次,不過沒有對事主造成重大傷害,給予認罪扣減後,再就其良好背景、案件至今歷時4年減刑,就兩罪判處她監禁27個月。

受審後定罪2被告 因案件至今歷時4年同獲減刑

至於在審訊後被定罪的兩人,李官稱早前已裁定雷藝佳主要是保護吳婉菁、並鼓勵吳犯案,角色較為次要,罪責亦算是輕微,考慮雷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案件至今歷時4年酌情減刑3個月,就4罪判處監禁37個月。

李官又接納盧嘉欣屬口頭鼓勵者,其角色次要,雖然她不獲認罪扣減,但她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不爭議身分、有良好背景、案發至今4年,酌情減刑2個月,判囚10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俊文
被告:劉文全、林芷瑩、盧嘉欣、吳婉菁、雷藝佳
控罪:非法禁錮罪、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非法集結罪、暴動罪、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
案件編號: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 DCCC443/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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