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3日有示威者傍晚於將軍澳堵路,有便衣警員執勤時被示威者「私了」襲擊,6名男女事後被控非法禁錮、暴動等罪,4人認罪,其餘一男一女否認控罪,2人今(2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5罪罪成,女被告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李俊文將案件還柙至10月9日,待與同案認罪的被告一同作求情及判刑。
不認罪受審的兩名被告為盧嘉欣(案發時21歲)及雷藝佳(案發時23歲),一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盧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雷則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所有控罪日期均為2019年10月13日。
被告盧嘉欣(部分罪成):
。非法禁錮(罪成)
。非法集結(罪成)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被告雷藝佳(全部罪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暴動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女被告曾高喊「有防暴呀,唔好拖延時間」
兩名被告在審訊中均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接納受襲警員6191及另一警員的證供,認為2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斷當時警員6191在唐明街公園出口外、近基督教宣基中學位置,曾被非法禁錮,該地點亦有發生非法集結;警員6191在唐德街路邊花槽的位置被多人襲擊,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傷;以及當時在唐明街、唐俊街及唐德街一帶,有發生暴動。
李官指,他多次觀看現場拍攝的影片,當時數十人包圍警員6191,群眾明顯對警方懷強烈敵意,而被告盧嘉欣站在最前排,知道現場情況,包括群眾把警員逼到牆邊、要求涉事警員交代身分等;盧又曾一再高聲發言,包括稱「有防暴呀,唔好拖延時間」,必然是想加速群眾查證涉事警員的身分,以及明知行為是非法,否則是否有防暴警員不應是其關注點。
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想調停為事件降溫
李官又指,盧發言時神情嚴肅,如果是如辯方所指,盧當時是想讓涉事警員作解釋、調停或為事件降溫,質疑為何盧沒有說過任何令事件降溫的說話,反之,盧發言後,現場群眾情緒更高漲。李官認為,考慮當時當地的情況,盧當時是「和事佬」的說法,是妄顧當時雙方處於對立、壁壘分明的情況;如果當時盧協助涉事警員,必定被群眾批評或不被認同。
李官因此裁定,盧當時是知道案發地點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的事件,並協助或鼓勵相關的行為,裁定盧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成。至於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官認為盧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長達10秒,令面容清晰可見,因此對是否符合控罪元素認為有商榷之處,裁定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近距離手指警員 官稱具威嚇和挑釁性
被告雷藝佳則爭議控方所指稱涉案的男子是否雷本人。李官在分析證據後,認為控方所指稱涉案的男子,是雷本人,而雷當時曾在包圍涉事警員的人群中,用手指近距離指着涉事警員,行為具威嚇性和挑釁性。李官認為,雷當時絕對不是一名旁觀者,而是與其他人共同行事;其他群眾作出搶涉事警員的袋、要求警員表明身分、襲擊警員等激烈行為的時候,雷均在附近,認為雷當時是知情,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藉自身的出現鼓勵或協助他人犯案。
對於辯方指,雷當時只是「護花使者」保護同案另一認罪的被告,李官指出,保護他人去參與罪行,是鼓勵或協助他人犯法,同樣是犯罪。李官最終裁定,雷就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共4罪罪成。
同案4被告認罪 押後至10月9日求情及判刑
李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與同案認罪的4名被告一同作求情及判刑。兩名被告被撤銷保釋,須還柙候判。
非法禁錮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將偵緝警員6191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盧嘉欣另被控同日一項非法集結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雷藝佳則被指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偵緝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李俊文
被告:盧嘉欣、雷藝佳
控罪: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集結、暴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梅松
案件編號: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 DCCC443/2020(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