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1日油尖旺區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3人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兩人判囚4年9個月、一人判囚5年。三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今(24日)拒絕三人就暴動罪的上訴,惟裁定其中一名被告就暴動罪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審判5年改為4年9個月。
該被告於案發時被搜出伸縮棍和鎚子,申請方表示,同案其他罪成被告亦有帶裝備,惟僅他遭加刑3個月。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法官的判詞沒解釋被告與其他有裝備的被告在罪責上有何分別,故沒有陳詞。
申請人依次為何善航(被起訴時22歲,學生)、方穎雯(被起訴時28歲)、雷健昌(被起訴時32歲,維修工程師)。三人於2022年尾被裁定在一項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何善航被判囚5年,方和雷則被判囚4年9個月。
三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中方穎雯的申請逾期11天,律政司一方不反對其逾期申請。此外,何善航另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今於高院審理案件。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暴動範圍為尖沙咀警署至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原審法官認為暴動者從暴動範圍逃跑至加士居道天橋下集結,再有暴動者逃跑至眾坊街及附近範圍,裁定於附近被拘捕的何善航、方穎雯及雷健昌來自暴動範圍,暴動罪成。
上訴指截查處非暴動範圍 或從他方而來
代表何善航的大律師梁麗慖陳詞指,案發時,何或來自其他地方,而非暴動範圍。法官潘敏琦表示,原審法官已根據呈堂片段分析,指涉案暴動人士跑至加士居道天橋下期間,她看不到有任何人加入示威人群,警方推進後,加士居道天橋下的人群四散,本案三名被告最後於附近被截停。
梁麗慖又指,何善航被截停時身處的眾坊街,當時有堵路物件、起火等,涉案暴動人士無法於到場1分鐘內堵路等,故推斷眾坊街當時已有其他暴動人士堵路,而非涉案暴動人士。法官潘敏琦再質疑指,加士居道天橋與眾坊街僅兩分鐘腳程,而且涉案暴動人士可於數秒內以竹枝、垃圾、汽油彈等堵路縱火。
梁麗慖最後提出,案發前發生了窩打老道槍擊事件,或有人因此事走到涉案暴動範圍附近。法官彭偉昌反駁,槍擊事件於案發前約一小時發生,案中亦無證據顯示此事持續多久,故並非潛在疑點。法官潘敏琦亦指出,普通人不會在離開窩打老道的「龍潭」後,再走到尖沙咀方向的「虎穴」。
彭、潘兩名法官均稱,若何善航稱他從其他地方到場,例如當時準備參與另一場暴動,所以身穿與暴動者類似的衣着,他應上庭作供。
方穎雯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她於庭上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其理據同樣為她於暴動範圍附近被截停,並不一定來自暴動範圍。另一上訴人雷健昌的法律代表,亦採納書面陳詞。
就上訴方的陳詞,律政司方庭上回應指,原審法官作出的推斷合理,加士居道與被告被截停的眾坊街相距僅130米,暴動者在眾坊街設立的路障零星,毋需用許多時間設置,而且在窩打老道槍擊事件後,受影響行人也不會步至尖沙咀此「主戰場」,「除非有人大膽到咁樣湊熱鬧」。
同案其他被告有帶裝備 僅一被告遭加刑3個月
至於何善航就判刑方面的上訴,梁麗慖稱,何當時將伸縮棍和鎚收於背囊內,可見他不打算使用。法官彭偉昌稱,他的刑責應與沒有裝備的暴動者有別。法官彭寶琴又指,以常理推論,如果何並非打算使用,他毋需帶備。梁則回應稱,同案其他罪成被告亦有帶裝備,惟何善航遭加刑3個月。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法官的判詞沒解釋何善航與同案其他有裝備的被告在罪責上有何分別,故答辯方沒有陳詞。
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休庭半小時後,駁回三人就暴動罪的上訴,亦拒絕何善航就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定罪上訴,但何的刑期上訴得直,由原判5年改為4年9個月。何聞判後露出笑容,向旁聽人士揮手。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上訴人:何善航、方穎雯、雷健昌
案件編號:CACC236/2022(DCCC410/2020、DCCC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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