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6深水埗|的士撞人群遭索償 被告司機稱被示威者「搶軚」 「當其時架車唔係我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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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多區有遊行示威,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傷兩名女子,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其中一名女傷者向鄭國泉索償約840萬元,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續審。鄭國泉出庭作供,指事發前有示威者打爛司機位車窗,以硬物襲擊他,另有人爬入副駕位施襲,他雙手護頭並離開軚盤,示威者則「搶軚」導致的士左轉。

在原告方盤問下,鄭同意2019年錄口供時無提示威者「搶軚」,至2024年就本案提供證人陳述書才首度提及。原告方質疑鄭說謊,根本無發生「搶軚」一事,案發時的士受到鄭的控制,他自發扭軚向左及踩油門,想重演他同日較早前在石硤尾一帶「衝過、繞過、碌過」示威者路障的做法,鄭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8月21日作結案陳詞。

案發時23歲的原告白凱琳(Park Hoi Lam),被告鄭國泉(Cheng Kwok Chuen)。

控方傳召鄭國泉出庭,他採納證人陳述書所指,即2019年10月6日,他駕駛的士至深水埗南昌街近政府衞生檢測中心,多人以鐵棍襲擊的士,導致擋風玻璃損毀,他遂向的士總台匯報。

庭上播放電台錄音,負責人「梁太」表示「車反而唔緊要,公司整返」、「最重要係個人安全」、「睇下荃灣有冇玻璃行開,過去換咗個大銀幕先」。鄭庭上確認,大銀幕意指擋風玻璃,並指當時擋風玻璃破裂。

被告抗辯書提遇襲經過 右腳移開致踩油門

原告方代表大律師梁嘉儀開始盤問鄭,並指鄭一方曾呈交3個版本的抗辯書,由於該為英文文件,原告方着法庭傳譯員傳譯最終版本的其中一部分:

「一班示威者聚集在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令被告不能繼續駕駛的士,被告剎車停車,但沒有『抆』手掣,當的士靜止,的士前座乘客位被打開,被告遭示威者以硬物襲擊,司機位車窗被打爛,有人透過被打爛的窗,以硬物如鐵通打被告,被告擔心自身安全,雙手護頭抵擋襲擊,雙手無接觸軚盤,他的身體及腳以反射動作迴避襲擊,當右腳被硬物打到時,其右腳移開,『踩咗落去畀油加速嘅踏板』,的士在危急下失控向前駛,而被告事前失去對的士的控制。」

原告方關注,的士本停在路上,若然並非由鄭駕駛,為何會向前移?鄭指,當時他在司機位受襲,「當其時架車唔係我control,已經有人入咗我架車」,原告方即指,有人進入其的士,不代表會令他失去對的士的控制,鄭遂指:「喺架車裏面受襲,所以控制唔到。」

司機車門被打開條隙 稱與示威者「爭門」

原告方追問襲擊的方向及細節,鄭表示「左右都有」、「車外面」,原告方即質疑,當時司機門關上,車外的示威者如何能施襲?此時,鄭提及有人「抆」開司機位車門,「開咗條隙」,以鐵通及雨傘等物施襲。

原告方續質疑,不論是鄭向警方錄取的口供、被告方抗辯書、抑或他因本案提供的證人陳述書,均無提過司機車門被打開,以致「開咗條隙」,指被告方的說法一直以來都是車窗被打爛,而示威者透過車窗施襲,鄭表示同意。

原告方遂問鄭,就司機車門被打開和「開咗條隙」,為何3個版本的抗辯書都無提及?鄭回答:「因為我而家回憶返當年嘅事,已經唔想,因為咁悲痛嘅嘢,唔想諗咁多年喇。今日要上堂,然後要記起,因為右邊襲擊我嘅人,係同我爭緊打開隻門。」

原告方指,據鄭的說法,他當時雙手護頭,質疑如何同時與示威者爭門。鄭表示「兩隻手護住頭,有人開門,我再閂門,再護返(頭)」,遭原告方質疑他「一派胡言」,鄭否認。

原告方引述鄭於2019年向警方錄取的口供,描述車窗被人「打爆咗」,鄭庭上解釋意指「打爛、打碎囉」。原告方播放片段,指鄭在地上被人襲擊時,司機位車窗仍然完好,其後才被示威者打碎,鄭不同意,指車窗「有裂到、有花到」。原告方質疑,鄭在警方口供及本案證人陳述書指,在的士撞上行人路前,司機位車窗已被打爛,說法並非屬實,鄭不同意。

稱3人爬入車廂襲擊 2019年錄口供沒提及

原告方接着追問有關前座乘客位的事,並引述與本案事件相關的暴動案上訴判詞,就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指有人打開前座乘客車門,至少3人爬入車廂襲擊鄭。

鄭庭上補充指,當時示威者以拳頭及鐵通施襲。原告方追問,上述情況如何令鄭失去對的士之控制?鄭表示:「我對手離開咗軚盤,架車郁嗰陣時,佢哋就搶咗堂軚,因為喺左邊呢度呢,保持唔到個平衡力,攞咗車軚,好急速咁轉上去。」

原告方指,若然如此,那麼連同鄭在內,前座至少有4人,相當擁擠,為何2019年錄取的警方口供未有提及?鄭稱警員沒有問及此事。

原告方又引述鄭在2019年的口供,當中提及「我俾人打嘅時候,雙手護住個頭,所以好肯定,我冇接觸過個軚盤,但其他人有冇掂過,我就唔知」,質疑「搶軚」一說,直至2024年4月在證人陳述書才首次出現,鄭同意。原告方於是指,鄭聲稱示威者「搶軚」導致的士左轉一說並非事實,而是說謊,鄭回答:「唔同意。」

電台錄音對話談遇路障:衝過、繞過、碌過

原告方指,在的士未左轉撞上行人路之前,鄭沒有報警,亦無向的士總台求助,因為他並非處於險境,鄭不同意,指自己絕對身處險境,又反駁指:「我受襲嘅時間,講緊係分秒必爭嘅時間,何來有時間去求救或者call police?」

在盤問下,鄭同意若如案發般急速左轉撞上行人路,必須同時踩下油門、將軚盤扭盡至左邊。原告方遂問,鄭有否踩實油門,抑或意外踩到?鄭稱:「冇印象。」

原告方指,根本沒有示威者從左前車門爬入車廂,從無發生過示威者「搶軚」一事,案發時,的士受到鄭的控制,是鄭自發踩油門加速、扭軚至最左,並非避開襲擊的反射動作,直至的士撞上行人路,鄭才被示威者惡意襲擊,鄭一概回答:「唔同意。」

原告方又在庭上播放電台錄音,事發前、下午約5時,鄭曾與其他的士司機提及「示威者爆咗我架車」,他在石硤尾一帶見「舖咗啲路障喺度」、「我衝過去,我繞過去、碌過去,佢啲友仔就見到我帶頭衝呢就搵碌棍,兜個大銀幕嘭埋嚟⋯⋯兩邊玻璃冇事,四邊玻璃冇事,打車身呀⋯⋯同埋打擋風玻璃囉,爛晒啲擋風玻璃,唉同埋大銀幕啫」。

原告方質疑,鄭案發時如此駕駛的士,是想重演當日案發前在石硤尾「衝過、繞過、碌過」示威者路障的做法,鄭再次否認。

另外,原告方指,案發時鄭的破產令仍然生效,但他事後報稱遺失價值14萬元的勞力士手錶及2.3萬元現金,關注他為何會持有勞力士手錶。鄭解釋,他在破產前贈送勞力士手錶予母親,事發前兩天,母親委託表哥將手錶歸還給他,他放在背囊內「忘記咗」,就他沒有申報一事,破產管理署事後曾展開調查,並向其母親問話。

錄口供時記憶不十分好 看片才憶起與示威者爭門

代表鄭的大律師薛君賢(Ashok Sakhrani)覆問時,關注鄭錄口供時的身心狀態。鄭指,完全不想回想事件,當時頭部留疤,雙腳有傷,「有啲傷口仲未埋晒口」,他留院5天,一度「以為自己死咗」。鄭指,留院期間有警員為他錄口供,「個人啱啱清醒返,記憶都唔係十分好」,至於早前為何未有提及與示威者「爭門」,鄭表示剛才在庭上看片才憶起。

被告方大狀又問他,若然有辦法避開人群,他會否選擇避開?鄭表示會,但指「無路可行」、「架車已經圍住人,行唔到」。

鄭作供完畢,被告方沒有其他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21日,屆時雙方將作結案陳詞。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梁俊文
原告:白凱琳
被告:鄭國泉
案件編號:HCPI24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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