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25日的荃葵青遊行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當日警方在荃灣屠房外發現3輛停泊的私家車,其中被捕的7人早前承認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部分人另承認管有雷射筆、彈射器及無線電收發機等,今(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本案串謀經精心策劃,不論在人力物力及裝備上均有細意安排,檢獲的物品令法庭肯定他們預期會有「武裝衝突」,並可向他人提供物資作對峙之用,最終判處各人監禁9至12個月。其中一被告早前因涉旺角搶槍襲警案已被判囚7年,王官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加監8個月,換言之總刑期為7年8個月。
7名被告為謝信誠(34歲,紮鐵工人)、湯衛國(36歲,樹藝師)、梁啟彥(29歲,冷氣技工)、鄧志康(27歲,案發時為入境處助理員,被辭退後任職樹藝師)、簡子聰(28歲,運輸工)、陳慶龍(37歲,汽車維修員)、鄧可盈(26歲,秘書),上述為現年歲數。
各人刑期如下:
| 控罪/被告 | 謝信誠 | 湯衛國 | 梁啟彥 | 鄧志康 | 簡子聰 | 陳慶龍 | 鄧可盈 |
| 串謀非法集結 | 10個月 | 9個月 | 9個月 | 9個月 | 9個月 | 10個月 | 9個月 |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6個月 | 2個月 | 4個月 | 6個月 | / | / |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 | 罰款1萬 | / | 罰款1萬 | 罰款1萬 | / | / |
| 總刑期 | 10個月,當中2個月與另案的7年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年8個月 | 12個月 | 10個月 | 12個月 | 12個月 | 10個月 | 9個月 |
官指串謀非法集結量刑 「可能會被視為過度寬容」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本案串謀經過精心策劃,在人力物力裝備上均有細意安排,各被告使用的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口罩以及車上的行山杖數目,令法庭可以肯定他們加入非法集結時已預期會有「武裝衝突」,並可向在場為其他參與者提供物資作對峙之用,上述策劃安排令本案比同類非法集結案更為嚴重。而從現場片段也可見,當日荃灣及葵涌各處有大量人群聚集堵路、與警方對峙,部分其後演變成暴力衝突,王官最終採納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力陳各被告無參與當日的示威堵路,王官在判刑中反駁指,只因警方在他們出發前已將各人截停;至於部分被告被截停時,身上並無可攻擊他人的裝備,王官稱控罪重點在於串謀,不能因而對個別被告採納較低量刑起點,若被告身上管有相關裝備,他們須負上額外刑責。王官特別提到,事實上,法庭採納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可能會被視為過度寬容」。
不能因社會氣氛近月緩和而從寬 誤會法庭姑息
此外,對於辯方提及社會氣氛近月緩和,王官明言「法庭不能因社會氣氛近月稍趨緩和,而對各被告格外從寬」,否則對較早判刑的被告不公,亦會向大眾發出錯誤信息,誤以為法庭姑息此類罪行。各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除謝信誠及陳慶龍外,其餘5名被告沒有案底或因案發已久而被視為無案底,酌情減刑1個月,就串謀非法集結罪,7人被判9至10個月。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王官基於4名被告各自管有的物品性質,採納不同量刑起點,同樣獲得三分一扣減後,就此罪分別被判2至6個月。
| 被告 | 管有物品 | 量刑起點 |
| 湯衛國 | 29支行山杖 | 9個月 |
| 簡子聰 | 雷射筆、1把鎅刀 | 9個月 |
| 梁啟彥 | 雷射筆 | 3個月 |
| 鄧志康 | 雷射筆、彈射器連彈丸 | 6個月 |
最後,湯、鄧和簡早前各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判罰1萬元。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興偉
被告:謝信誠、湯衛國、梁啟彥、鄧志康、簡子聰、陳慶龍、鄧可盈
控罪:串謀暴動罪、串謀非法集結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件編號:DCCC117/2022、DCCC118/2022(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