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淘大商場衝突|程式設計師被指「拖行」督察、頭撞警長 一拒捕罪成還柙候判另一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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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期間有親中人士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與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其後入商場拘捕多人。一名31歲程式設計師涉被截停時「拖行」及用手打高級督察,再用頭撞傷便衣警長的嘴角,他踢保3年後被控兩項抗拒警員罪,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26日)於觀塘法院裁決。辯方早前爭議,兩警曾將被告的頭部快速撞向地面,再不斷用警棍擊打被告,造成他事後腦震盪及急性腎損傷,但裁判官劉淑嫻相信被告頭部傷勢是由他掙扎所引致,又指即使警員曾用警棍,亦屬合理武力。劉官最後裁定被告其中一項拒捕罪成,押後至5月10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兩項拒捕罪分別指,被告范子謙(31歲)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及警長張建邦。

辯方爭議警未在記事冊記錄細節 庭上看片加新證供

高級督察鄺志文審訊時供稱當日截停被告時,被告極力掙扎及擺脫警員,令他反被拖行逾十米。裁判官詢問是「孭住行定拖行」,又指「我理解拖係拖喼咁喺地下拖」,督察最後澄清是他從後捉緊被告時,被告向前衝,令他雙腿被拖行。

辯方早前爭議,鄺未有在記事冊或書面口供提及案中細節,例如被告搶警棍、抱他大腿令他失平衡等情節,質疑鄺庭上邊看片段邊加插新證供。惟裁判官劉淑嫻今裁決時指,鄺當時與被告不斷糾纏,不可能記得事件所有細節、鉅細無遺地記錄每一個動作,他觀看片段後勾起記憶,繼而補充細節,屬合情合理,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劉官亦不認同辯方所指,被告當初不知鄺是警員。劉官認為,鄺當時身穿白色制服、手持警棍,截停被告時曾兩度表露身分,當時兩人距離非常接近,被告更曾轉身用手擊打鄺的左前臂,他必然知悉對方是警員。辯方早前引片段爭議,上述動作不可能在兩秒內完成,除非被告動作「快如閃電」,但劉官反駁「1秒內可以有好多動作發生」,又指雖然片段拍不到被告用手打鄺,但不代表沒有發生,認為鄺稱被告只輕微轉身的說法合理,接納他的供詞。

辯方指警員制服被告時將他頭撞地 事後診斷腦震盪

根據醫療記錄,被告事後頭部受傷,有腦震盪綜合症,出現由脫水及肌肉受傷所致的急性腎損傷;辯方力陳,兩名警員制服被告時,曾將他的頭部快速撞向地面,並不斷用警棍擊打被告,造成上述傷勢。不過,劉官認為頭部傷勢是由被告掙扎所引致,即使片中所見警員確有使用警棍,亦屬制服被告所需的合理武力。

劉官指出,鄺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屬正當執行職務,但被告明知鄺是警員,仍頑強抵抗,行為包括「拖行」警員逾10米、扭動身體掙扎、搶警棍及脫去上衣試圖逃走等,故裁定他一項拒捕罪成。

至於另一項牽涉便衣警長的拒捕罪,劉官指雖然警長曾大叫「我係差人」,但鑑於當時環境嘈雜,被告確有可能聽不到他表露身份,而他被警長扯住時,也沒有轉身查看,故未能確定他必然知悉對方是警員,裁定他另一項拒捕罪罪名不成立。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淑嫻
被告:范子謙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職務的警務人員(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法律團隊
辯方:大律師梁麗幗
控方:大律師梅松
案件編號:KTCC6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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