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修例運動期間有親中人士到淘大商場揮動國旗,與不同政見人士爆發衝突,警員其後入商場拘捕多人。一名31歲程式設計師涉被截停時「拖行」及用手打高級督察,他踢保3年後才被起訴,早前被裁定一項拒捕罪成,案件今(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強調,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不理會警員正當截停,被按在地上制服時作出搶警棍、脫掉上衣等奮力抵抗,為其他人製造向警員施襲的機會,但念及本案延誤3年,對本來有穩定生活的被告構成壓力,酌情減刑,最終判他入獄3個月兩星期。
控罪指,被告范子謙(31歲)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鄺志文。鄺志文審訊時供稱當日截停被告時,被告極力掙扎及擺脫警員,令他反被拖行逾十米。裁判官詢問是「孭住行定拖行」,又指「我理解拖係拖喼咁喺地下拖」,督察最後澄清是他從後捉緊被告時,被告向前衝,令他雙腿被拖行。
案件延誤3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此蒙受巨大壓力望減刑
辯方大律師梁麗幗今求情指,被告自2019年11月踢保獲釋,於2022年5月再被重新拘捕,其間他一直有穩定工作,繼續努力生活,惟本案延誤影響了他的人生規劃。辯方強調,明白當日被捕人士眾多,警方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故並非是責難控方,但只要延誤非由被告造成,即使控方沒有犯錯,法庭同樣可考慮被告因延誤蒙受巨大壓力,酌情減刑。
裁判官劉淑𡢄判刑時強調,案發於2019年9月,正值社會動盪不安之時,各方出現尖銳矛盾、衝突連連,當時淘大商場內有上百人聚集,其間發生毆鬥事件。劉官指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警員正當執行職務時截停被告,惟被告並無理會,更扭動身體掙扎,大力打警員前臂,再拖行對方超過10米,其後彎身抱他大腿,致警員失衡。劉官續指,被告被按在地上時曾向一名男子伸出右手,希望獲協助逃跑,及後嘗試搶去警員手中警棍及脫掉上衣,一直奮力抵抗以致警員無法扣上他雙手,亦為其他人製造機會向警員施襲。
劉官考慮上述因素,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念及案件事實上已延誤三年,其間被告已建立穩定生活,延誤對他構成相應壓力,遂酌情減刑兩星期,判被告入獄3個月兩星期。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淑嫻
被告:范子謙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職務的警務人員(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法律代表
辯方:大律師梁麗幗
案件編號:KTCC662/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