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學生涉藏手槍及899發子彈 陪審團5比2裁定罪成 指被告管有當中12盒子彈

分享文章

案發時20歲的男學生涉於2018年在黃埔花園一單位內,管有兩支手槍、3個滅聲器及899發子彈,他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受審,由5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今早約10時15分開始退庭,商議近10小時後,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裁定他無牌管有當中12盒子彈。暫委法官游德康將案件押後至明早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繼續還柙。

被告梁頌仁(案發時20歲、現24歲),2018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捕,自2019年1月2日起還柙,至今還柙逾4年,他聞判後一度低頭。

控方大律師張錦榮在庭上讀出被告的個人背景,指被告中六畢業後,修讀中大專業進修學院的康樂優閒事務管理高級文憑課程,案發時是一名學生,並在九巴及港鐵任兼職站務助理。控方另指,被告曾在庭上透露他患亞氏保加症。

退庭商議約9小時一度未達有效裁決

控罪指,梁於2018年12月31日在黃埔花園一單位內,無牌管有兩支自動上膛手槍、3個滅聲器及899發彈藥。根據控方案情,上述899發子彈分布在兩處,其中兩盒共100粒位處被告睡房內的書枱抽屜,其餘則擺放在一個迷彩背囊內,當中有19盒共774發子彈,以及放在3個彈匣的25發子彈。

陪審團於今早退庭商議後,至晚上近7時仍未達成有效裁決(4比3),暫委法官游德康再引導陪審團,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如陪審團肯定被告知悉涉案物品的性質,可裁定他罪成,但不能假設被告知道。

陪審團裁定涉案手槍及滅聲器不屬定罪物品

7人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至晚上約8時,最終達成大比數裁決,以5比2裁定被告罪成,並裁定他知悉且管有共12盒子彈,即兩盒放在抽屜共100粒子彈、放於迷彩背囊中的10盒子彈,至於涉案的手槍、滅聲器則不屬定罪物品。

游官最後感激陪審團仔細聆聽證供及各方陳詞,盡力履行其職責,又言沒有事情比起遇上盡責陪審團更「感動、感激」。

基於辯方大律師陸偉雄需時準備求情陳詞及索取指示,游官押後至明早求情及判刑。

被告警誡下稱受託保管 對方表示「啲嘢係合法嘅」


控方開案陳詞指,偵緝警員10802於案發當日早上與同袍在紅磡截停及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阿sir,我啲槍全部war game舖買,好好地放喺自己屋企,咁都犯法?」警方同日將被告帶返住所搜查,在屋內不同位置搜出多把氣槍,另從被告睡房內,發現書桌抽屜內有兩個盒,各有50粒子彈。

警方翌日帶同爆炸品搜索犬進行第二次搜屋,發現被告房內書桌上有一個滅聲器,枱底則有兩個滅聲器,分別以紅白色袋及公文袋裝起。警方另檢取一個迷彩背囊,發現內有兩支手槍、內有25發子彈的3個彈匣、19盒共774發子彈等。被告在警誡下再稱「呢啲槍、子彈、部件都係一個叫Terrence嘅人經『阿高』畀我㗎」,並透露「阿高」於2018年11至12月,將上述物件交託他保管,對方又指「啲嘢係合法嘅」。

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指,他自2017年起認識「阿高」,但二人見面不超過20次,最後一次見面為2018年12月30日,當時「阿高」稱該些物品為電動槍配件及道具等,並指「唔會有事」。警方經檢驗後,發現裝有滅聲器的一個公文袋上有被告的指紋,另在其中一盒子彈中發現被告的DNA。

相關新聞:

青年涉藏手槍及899發子彈 案件今高院開審 控方指青年警誡下稱受人所託保管 指對方強調「啲嘢係合法嘅」

涉藏手槍及899發子彈 青年警誡下指受人所託保管 對方稱盒內為合法裝飾用子彈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游德康
被告:梁頌仁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張錦榮
辯方:大律師陸偉雄
案件編號:HCCC241/2020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訂閱及追蹤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