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男子聲稱被捕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毆打,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惟被指在去年3月還柙期間被探訪時,涉着探訪人士為他們冒簽入稟申索文件,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明言控方舉證有遺漏,未有提供被告真實簽名作比對,也沒傳召筆跡專家,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簽名屬冒簽。
彭官質疑,控方將被告趕及在限期前對警方提申索,說成會對警方「不利」,屬曲解被告享有的公民權利。彭官強調,被告受《基本法》保障,他們對警方提訴,只是在健全法治社會裏行使公民權利,若然他們因被囚禁,無法及時提訴,其權利反會被剝奪,最後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為張家俊(33歲)及何卓為(39歲),現因其他案件被還押。首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控罪指,張家俊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與林明儀及顏學健在香港串謀製造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第2項控罪則指,何卓為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與林明儀在香港串謀製造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首先指,兩名被告沒有責任證明傳訊令狀的簽名屬實,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而控方沒傳召被指參與串謀的其他被告出庭指證,僅要求法庭據環境證據作推論,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簽名屬冒簽。彭官明言,控方舉證有遺漏,從未提供被告真實簽名樣本以供對比,亦沒傳召筆跡專家證明簽名非出自被告手筆。
無證據顯示文件交探方人士時是否已簽署 控方無從反駁被告說法
彭官指出,兩名被告均供稱他們於2023年3月3日將已自行簽妥的傳訊令狀,交給前來探監的林明儀,林同日將文件轉交高等法院會計部辦公室。彭官續指,控方無證據顯示文件交給林或交給辦公室時是否已被簽署,甚至不能確定其性質和內容,故根本無從反駁被告說法。
彭官又指,涉案傳訊令狀被蓋上高等法院電子印章確認,並獲分配案件編號,而辦公室職員不可能會接受一份空白、無簽名的文件,法庭只能假定文件已被簽署。彭官反問,若然已簽署的傳訊令狀已於3月3日成功送達法院,被告此後何來動機要與他人串謀冒簽?
對於控方依賴的探訪錄音內容,彭官指即使張家俊曾不斷叫顏學健幫他簽名,顏並沒有答應或應承,只說要先與「契媽」商量;何卓為對於林明儀表示「我哋係咁簽個名」、「係咁撩咗下」,也是有些答非所問,不斷說「係呀」、「係啦」,法庭難以肯定何卓為明白對方意思,更難斷定他參與串謀。彭官強調,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難以排除可能是林明儀或其他人自作主張,未經被告同意,擅自冒簽。
控方指趕及在刑期前提告對警方「不利」 屬曲解被告所享的公民權利
彭官另質疑,控方控罪詳情似乎擴闊了虛假文書的定義,並引終審法院案例指出,構成虛假文書其中一項條件是確定文書內容是謊言。彭官指出,雖然控方質疑被告未有在傳訊令狀指自己在家中被警員毆打,惟指控未經刑事或民事法庭判斷真偽,控方無法反證被告說謊,法庭也很難貿然有此斷言。彭官又指,被告有權只作簡單概括性陳述,不提供申索詳情可基於策略、訟費等多種原因,控方的抨擊沒有作用。
對於控方指被告行為對警務處處長構成不利,彭官認為,控方等同將趕及在刑期前控告處長說法是「不利」,他對此演譯不敢苘同,直指控方曲解被告在制度下所享有的公民權利。彭官強調,被告受《基本法》保障,有權對警方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其行徑只是在健全法治社會裏行使公民權利,若然他們因被囚禁而無法及時提訴,他們的民事訟訴權利反而會被剝奪。綜合上述原因,彭官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及顏學健(34歲,外賣員),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2個月。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彭亮廷
被告:張家俊、何卓為
控罪: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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