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歲男子涉2年間6次侵犯當時14至15歲的女兒,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猥褻侵犯罪,包括曾攀上女兒的上層床,摸其腰、大腿及胸,另曾趁她洗澡進入浴室用陰莖觸其臀部約10次,被告還柙至今(21日)判刑。法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指他2段婚姻均面對妻子出現婚外情,案發前因婚姻問題感挫敗而存有報復心態。報告另指被告自我中心及帶強烈性別歧視。法官指被告破壞女兒對他的信任,為她帶來身心創傷,但沒有使用威嚇、暴力等手法犯案,判其監禁28個月。
被告 L.W.K 被控6項猥褻侵犯罪,即指他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間,侵犯14至15歲的女童X,其中4次發生於其鴨脷洲住所,另外2次分別為港鐵利東站附近及黃竹坑香葉道43號雅格;案發日介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他早前承認其中3項控罪,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
報告指被告結婚兩次 兩位妻子均出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他現年56歲,過往無定罪紀錄。被告有兩段婚姻,他與首任妻子離婚前,前妻曾發生婚外情。被告與第二任妻子Y育有3名子女,案發後Y已跟孩子搬離原來的住所。
被告曾在香港科技專上書院及深圳的學院修畢有關電子工程及工商管理課程,他在2016年前是家庭的經濟之柱,惟在被落案後他已沒有工作。報告又指,被告沒有看兒童色情刊物或不正常性關係,在案發時亦有自制能力。惟被告因第二任妻子Y出現婚外情,存有報復心態。在二人數次口角後,Y曾出現情緒和酗酒等問題,後被確診患抑鬱症,又恐嚇被告要離婚,二人其後已沒有性行為。報告又透露,被告案發前另受家人自殺事件影響。
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自稱是好父親,與孩子維持良好關係;但報告指被告自我中心、有強烈性別歧視,傾向將自己描繪成受害者。自2019年,因婚姻問題累積挫敗感。報告又指,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因他所指與孩子維持穩定及親密關係,與事實相反。
受害女兒患創傷後遺症 曾想自殺
法官續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事發後她患上創傷後遺症,生理上亦出現問題,如經常頭痛等。她曾需要住院,並有自殺念頭。此外,她的學業成績亦受影響,亦難以再相信男性。
法官引辯方求情,指本案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沒有牽涉暴力元素。惟法官指出,本案控罪最高可判囚10年,涉及兒童是嚴重的加刑因素。被告與15歲的事主有大的年紀差異,被告破壞事主對他的信任,並藉著他在關係上有位置的優勢而犯案。
法官另考慮本案犯案時間不長,雖對X造成身心創傷及為Y帶來影響,但被告沒有使用威嚇、暴力等手法,他亦非精神失常(psychological imbalance)。法官就3項控罪,訂下監禁42個月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3分1刑期後,總刑期為28個月。
受害女童電話告知朋友時 被母聽見
被告早前承認的3項控罪,案情指他在2020年年底,曾攀上事主的上層床,摸其腰、大腿及胸;另在2021年年中與家人到酒店遊玩時,在事主洗澡期間,進入浴室並脱去全身衣服,用陰莖觸碰事主臀部約10次。同年9月,被告在事主與妹妹洗澡、打開門讓妹妹離開浴室時,突然推開門並用手指侵犯事主陰道,後笑着離開。其後X在電話告知朋友此事時,被母親Y聽見,Y與被告對質下,被告承認已長時間沒騷擾事主 ,Y其後報警。警誡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因感情問題和妻子分床睡覺,並在2020年冬天時,因感到冷而不時到X的床上睡,但2021年3月已停止該行為。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王證瑜
被告: L.W.K
控罪:猥褻侵犯罪
案件編號:DCCC247/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