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歲青年在兩個月內3度遭警方在西灣河或筲箕灣截查身分證,他質疑警方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截查市民身分證屬違憲,並違反《基本法》,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高浩文今(22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倚賴的條文及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憲法挑戰,他在首兩個場合分別迴避警員目光、以手掩蓋背囊等,客觀事實均支持警員截查的決定,而申請人在最後一個場合說笑指背囊內的藥丸可能為毒品,此舉甚至招致警員合理懷疑。
法官另引述案例指,警員截查不會永久剝奪市民自由,再者本案3個場合的截查歷時不長,認為本案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申請人是Tsang Ho Ming;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判詞提到,申請人生於2002年,居於西灣河或筲箕灣區逾20年。
判詞指,申請人主要就《警隊條例》第54(1)條及《公安條例》第49(1)條提出憲法挑戰,包括指條文授權警員只要有合理懷疑、發現行動可疑者,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有關定義過於含糊及寬鬆,有違憲之嫌;警方不應單憑合理懷疑便要求查身分證,反之需要頗能成立的因由(probable cause);以及警方查證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28條,即「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等。
申請人3度被懷疑藏毒 遭警員截停查證
判詞談及申請人3度被截停查證的情況,首次發生在2022年11月28日之前一周,申請人稱當時在港鐵筲箕灣站的扶手電梯上看手機,未幾一名警員在他面前揮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申請人應要求照做。警員則指在巡邏期間發現申請人形跡可疑、迴避警員目光,其後申請人將右手放在後背,警員因懷疑申請人藏毒,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要求截查申請人的身分證,歷時兩分鐘。
判詞續指,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22年11月28日,當時申請人在西灣河站被截停。涉事警司表示,當日下午巡邏之際,見申請人緊握右拳,同樣基於懷疑申請人藏毒,按《警隊條例》第54(2)條上前截停他,申請人隨即鬆開右手,警司搜查申請人的褲袋後亦無發現毒品,全程約1分鐘。
最後一次事件歷時5分鐘,今年1月9日,警員正在筲箕灣站截停及搜查一名男子,此時申請人站在1至2米外觀看,更一度舉起手機疑似在拍攝,警方要求他保持距離不果,被告突然以手掩蓋背囊,警員於是搜查其背囊,發現內有兩粒以錫紙包起的藥丸,在警員查問下,申請人稱該為「毒品」,但隨後稱僅為抗鼻敏感藥,剛才只在開玩笑。
不過申請人指,他當時拍攝警員是監督警方行使權力,而他僅向警方稱上述藥丸「可能係毒品」,而非承認是「毒品」。
申請人用錯條例 案情也不足以支持憲法挑戰
法官指,雖然申請人質疑警方選擇性地針對年輕男子,不過現時案情並不支持申請人的挑戰。此外,申請人首兩個場合中分別迴避警員眼神、以手掩蓋背囊等,有客觀事實支持警員查證的決定,最後一次的行為甚至招致警方對他產生合理懷疑。
就申請人質疑警方混淆兩者的權力,法官認為本案而言,申請人不如《警隊條例》54(1)(c)(i)條般「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反之是54(2)條列明的情況,即警方合理懷疑他犯罪而進行截查,因此相關警員在3個場合要求申請人出示身分證均屬54(2)條所賦予的權力,然而申請人在文件表明不挑戰54(2)條的合憲性,基於他沒有提出相應的依據,有關爭議變相淪為學術討論。
不過法官在判詞指,即使申請人正確地挑戰《警隊條例》54(2)的合憲性,法庭仍然認為沒有合理爭辯餘地。
案例指警截查不會永久剝奪市民自由
判詞提到,本案類似的爭議早出現在「王子鑫案」,在該案中警方到某的士高巡查約30分鐘,巡查完畢前,在場人士包括申請人王子鑫均不得離開,上訴庭已裁定警方截查僅限制(restricted)自由,而非永久剝奪(deprived)其自由。
法官同意答辯方所指,《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並非絕對,會受到合理限制,再者本案3個場合的截查歷時不長。因此,法官認為本案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Tsang Ho Ming
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律政司司長
案件編號:HCAL1428/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