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區國安法》實施翌日,有示威者到港島區遊行抗議《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名17歲男子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被截停,涉被搜出背囊有汽油彈、身上有打火機、厚手套等物品。男子早前否認兩項縱火罪、盜竊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3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4罪罪成,還柙至2月28日判刑,其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指,辯方爭議案中載有汽油彈的背囊並非屬於被告黃梓峻(現年19歲),又指警方聲稱在背囊內找到其家的門匙其實是在其身上搜到等,法官認為拘捕他的警員證供可信,加上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曾一度揹著相似的背囊,及曾有卸下背包的動作等,裁定該載有汽油彈的背囊是屬於被告。
法官又認為一名翻查多段現場片段的警員證供可靠,裁定該警員在片段中識別出與被告特徵相同的人就是被告。法官指,在同一日同一地方很難出現與被告步姿、衣著、相同特徵的背包及外套一樣的人,「世上沒有這麼多的巧合」,裁定涉案背囊,包括3支汽水樽製成的汽油彈,及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屬警方用的雪糕筒膠套,均屬於被告,因此裁定被告涉藏有該膠套而被控的盜竊罪,以及涉管有汽油彈而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兩罪皆罪成。
片段拍到被告在縱火點附近 官不同意只是旁觀
至於兩項縱火罪,法官指有片段拍攝到被告在縱火地點的附近,不同意被告只是旁觀者,認為不能漠視整體證供,包括當時被告身懷汽油彈、戴上黑色厚手套,與縱火人士不論快步、慢行、停留或離開均一同行動,認為被告是夥同縱火人士縱火,再加上縱火現場發現的玻璃汽水樽牌子,與被告背囊搜到的一致,裁定被告兩項縱火罪罪成。
根據被告的經歷口供,被告就讀職業訓練局課程,現時在酒店居住,法官問及為何被告不與關係良好的母親同住,其後隨即表示打算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沒有再進一步詢問。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以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黃梓峻
控罪:縱火罪、盜竊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DCCC170/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