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青年上水暴動圖搶警霰彈槍判囚4年9月 申上訴定罪及刑期許可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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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上水搶槍上訴被駁回

案發時16歲男生被指2019年12月在上水「和你shop」試圖搶奪警員的霰彈槍,並扣動扳機3下,男生承認兩項拒捕罪,否認其他控罪受審,最後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男生今(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就定罪及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方強調被告學業成績優異,案發時只是聖誕回港一個月,受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就係嗰一個月,改變咗佢一生」,力陳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被告年輕,建議判處教導所等較着重更生的刑罰。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本案案情惡劣,更生比重極其有限,認為原審判刑沒有過重。彭官又直言被告背景良好,「感到非常可惜,我甚至係同情,但問題係個法律唔係你(申請方)今天講嘅嘢。」最終駁回申請。

申請人是案發時16歲的男生,早前被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8日在上水廣場行人天橋參與暴動,以及上水廣場2樓企圖管有1支警用霰彈槍。他今申請就兩罪的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代表律師指申請人條件反射捉住扳機沒意圖搶槍 上訴庭法官不接納

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大律師林沙文強調,申請人案發時一直被警員打,目光從未落在霰彈槍上,惟霰彈槍從警員肩上滑落,申請人就像遇溺的人,「見到稻草就咩都捉住」,條件反射下才捉住扳機,沒有意圖搶槍。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伸手入扳機不可能是非刻意動作,強調此屬日常生活的「常識」,又謂若然這真是「條件反射」,難怪法庭不信申請人。

針對原審判刑,申請方引案例指,本案暴動不涉縱火、令大批警員受傷等情況,案情相對較輕微。彭官質疑申請方只談暴動,卻忽略搶槍的情節,「你掹雞喎,原意係乜嘢先?」彭官又強調,申請人在暴動中用手箍一名男士的頸部,警察到場後不止逃跑,更奮力抵抗,繼而伸手「掹雞」,「佢有份打喎,唔係企喺度吶喊喎,你話要去更生中心?」

申請方引述背景報告,指申請人案發時剛返港過聖誕,只逗留一個月,惟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強調他學業成績優越、參與公益服務,認為原審法律上犯錯,未有考慮上述正面內容,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等院所報告,給予他一個機會。彭官不同意,指出這並非法律理據,又認為申請人背景絕非特別,「差唔多每件案件,超過一半,(被告)都有參與義工,攞到相關機構嘅嘉許」。

法官質疑申請人沒悔意 「悔意只有一種⋯⋯唔係為咗可以扣減」

彭官引述同一報告指,申請人罪成後向感化官表示自己甚少參與社會運動,否認自己案發時曾經動武、搶槍,「咁你帶把遮去做咩?遮太陽?」質疑被告沒有悔意。申請方回應:「悔意都有好多種⋯⋯」彭官隨即打斷謂:「悔意只有一種,就係真誠悔意,唔係為咗可以扣減(刑期)。」彭官直言,申請人背景相當好,他對此感到可惜,甚至同情,但申請方的說法並不符法律原則。

彭官最後頒下理由指,有關定罪上訴,案中關鍵為辨認,而申請人衣服與片中人有5項相同特徵,分佈在他全身各處,加上他手持一把啡色伸縮傘,相同之處如此眾多對申請人有「壓倒性不利」,認為他必然是片中人;呈堂照片中亦清晰看見申請人手指扣入扳機,據警員證供甚至扣動扳機3次,動作不可能是刻意,遂駁回有關申請。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彭官認為本案情節惡劣,涉及「私了」行為,申請人不止奮力反抗警方,更伸手扣動扳機,所幸保險掣沒有鬆開。彭官指本案更生因素極其有限,申請人又在感化官前否認控罪及有關情節,自稱當日只是「行街」,遂認為申請方未能提供合理可辯的理由,駁回申請。

申請人2019年12月28日即場被捕,不准保釋,至翌年1月24日獲高院法官批准保釋候審。案件2021年8月2日正式開審,9月2日被判罪成。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
控罪:暴動罪、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
被告:案發時16歲的男生(受審時18歲)

法律代表
答辯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申請方:大律師林沙文
案件編號:CACC2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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