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0月初港府實施《禁蒙面法》,多區有人示威抗議,案發時16歲男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上的警員,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向高院提上訴被裁定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不過,律政司不服高院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5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均作出了錯誤且對答辯人有利的推論,在考慮是否構成非法集結時,過於狹隘地局限在答辯人與其他3人在樓梯間照射警員的行為,忽略了整體環境,終院裁定答辯人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當刻,已屬有意圖參與集結,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維持答辯人的定罪,他須重新服刑。
上訴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麥姓男生(案發時16歲),他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澤邦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8月12日裁定麥姓男生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麥不服定罪上訴至高院,法官張慧玲在2022年8月23日裁定麥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過於狹隘地考慮非法集結範圍
終院今頒下判詞,引述了原審裁判官莫子聰的裁定,包括事發時有一對男女坐在梯級,輪流以雷射光照向新光橋上的警員,旁邊另一男子杜澤邦則以電筒照向同一方向,其後答辯人麥姓男生走到上述女子前方,並從杜上手取得電筒、照射警員,此時該名女子仍繼續照射雷射光,莫官認為答辯人所為已構成受禁行為,其行為與該對男女、杜姓男子有足夠關連,因而罪成。而高院法官張慧玲的裁決亦是聚焦在4人在天橋上的行為。
終院認為,在考慮答辯人麥姓男生、杜姓男子、該對男女的照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時,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及高院法官張慧玲作出了錯誤且對答辯人有利的推論,即過於狹隘地將考慮局限在樓梯間的照射行為,忽略了新光橋附近有大批人聚集的整體情況。判詞指,根據案情,在天構附近聚集的人群行為各有不同,但都是針對橋上的警員,過程中警方亦曾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但有人拒絕聽從,在此情況下,每位集結者的行為都有機會影響警民對峙。
不過終院指,即使採用狹隘的詮釋,該對男女在行人天橋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時,非法集結已經開始,而杜姓男子停止用電筒,亦不意味集結已完,皆因他其後將電筒交予本案答辯人。
答辯人從身旁男子接過電筒 已證明有意圖參與集結
至於答辯人接過電筒,是否等同加入了上述3人的行為,並且參與了非法集結,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答辯人有可能是獨立行事,或與該對男女無關,無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指答辯人與他們共同行事。
終院在判詞中直指張官的裁決有錯,因意圖成為集結的一員有別於意圖參與集結者的個別行為,正如案例所指,參與集結的人可能作出不同行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每個人的行為。而根據「蔡健瑜案」,若被告鄰近其他參與者,同時意識到其他人有作出受禁行為,便足以證實雙方存在關連。
終院指出,不爭議的是答辯人附近的杜姓男子、一男一女曾分別使用電筒及雷射筆照向警員,終院認為當答辯人從杜手中接過電筒當刻,已代表他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而答辯人以電筒照向警員後,再將其歸還予杜,可進一步確認他曾參與集結,因此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答辯人的定罪及判刑。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祈顯義
上訴方:律政司
答辯人:麥姓男生(案發時16歲)
控罪: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條
案件編號:FACC6/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