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尖沙咀衝突|46歲女推銷員暴動罪成囚41個月 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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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尖沙咀衝突 46歲女推銷員暴動罪成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2019年11月發生「理大衝突」事件,46歲女推銷員被指於19日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去年被裁定罪成,判囚41個月。服刑中的她不服定罪,今(21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就原審法官裁決時指出,基於本案申請人沒有作供之下,能加強推論她並非純粹路過,申請人質疑原審法官只作出對她不利的推論,沒有律師代表的她今在庭上補充指,當時因「迷信」及法律團隊建議才選擇不作供。法官彭寶琴基於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為梁敬慈(46歲),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天文臺道與漆咸道南、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交界一帶以及厚福街一帶參與暴動,去年7月30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1個月。

申請人質疑原審法官作出對她最不利的推論引致不公

原審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梁與示威者身處厚福街,警方推進「包抄」時,梁曾轉入附近的樓宇躲避,身上帶有醫療用品及一支將近用完的噴漆,足以顯示她並非無辜的途人。法官認為,梁身在暴動現場卻無任何解釋,自然能加強推論她並非純粹過路,甚至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庭沒有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即使給予最有利的考慮,梁亦至少鼓勵及促進了暴動。

申請人早前向法庭存檔陳詞,提出的理據包括當日警方沒有在尖沙咀封路,她有權在街上行走,即使她曾逃跑,原因可以是恐懼被突如其來的爆炸所傷。此外,她管有的物品不一定用於促進暴動,控方亦無實質證據顯示她曾參與其中,她自問與事件無關,質疑原審法官只作出對她最不利的推論,造成不公。

申請人解釋基於「迷信」及法律團隊建議才決定不自辯

今早甫開庭,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表示已閱讀梁的書面陳詞,不會在庭上覆述,但問她有否補充。

梁表示,她並無參與暴動,當初她沒有出庭自辯其中一個原因是基於「迷信」,即友人替她占卜而獲的一支卦,她深信清者自清,即使不自辯都能脫罪,但結果事與願違。此外,她也是按照法律團隊的建議,避免於庭上接受多番盤問才作出此決定。

不過彭官解釋,若梁的上訴理由是因聽從法律代表指示而引致不公,在法律原則上,該理由會被歸類為投訴「原本法律代表不稱職」,於是問及梁的立場。梁強調:「我並非投訴律師不稱職。」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法官有權就申請人不出庭作供的選擇,作出加強控方案情的推論,而其推論並無錯處,申請人的定罪亦屬穩妥,故反對其上訴申請。

判詞質疑申請人陳詞屬「紙上談兵」 裁定原審法官並無犯錯

彭官基於上訴理據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於今午頒下判詞,指申請人就為何不作供的解釋並無助上訴許可申請,而她在陳詞時提出的可能亦無實質證據支持,僅屬「紙上談兵的空泛陳詞」,重申「法庭不會亦不應替沒有出庭作供的被告人設想各種脫罪的可能」。

判詞又指,相信申請人的投訴是因不理解相關的法律原則所致,正如律政司一方所指,縱使個別環境證據獨立看來可能不足以作出合理推論,惟將所有環境證據結合,法庭能有權達致一個肯定有罪的推論。而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以致原審法官席前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彭官裁定「原審法官在這事上沒有犯錯」,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人:梁敬慈
控罪:暴動罪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顯祖
案件編號:CACC1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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