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 理大衝突|包括黃子悅在內15人被控暴動 不認罪5人受審後罪成 14被告7.13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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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發生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前往聲援,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為涉及47人初選案被告之一的黃子悅,包括她在內的10人早前認罪,其餘5人不認罪受審,今(1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須即時還柙。暫委法官崔美霞裁決指,5名被告在暴動持續至少38分鐘後仍留守現場,必然不是無辜途人,反之壯大示威者聲勢及鼓勵其他暴動者,因而罪成,5人將於本月29日求情,連同已認罪的黃子悅等9人,將於7月13日一併判刑,另於審訊途中認罪的16歲男生則於6月27日判刑。

不認罪的5人,分別為鍾曜禧(34歲,地盤工人)、羅澤琛(19歲,學生)、吳仲賢(18歲,學生)、鄧建歡(27歲,銀行職員)及李子聰(25歲,水手)。他們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4被告自辯 其一有家室稱相約「女友」到酒店

法官在庭上裁定5名被告暴動罪成後,頒下判詞解釋裁決,提及除了李子聰外,其餘4人均選擇自辯,但法庭認為他們的證供存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故全部拒絕接納。

法官在判詞中逐一分析,當中鍾曜禧供稱當晚相約女友到油麻地一酒店,他聲稱在窩打老道被煙薰至眼部及皮膚刺痛,於是戴上冰袖、口罩及手套。法官認為,鍾在不適下未有即時離開,反之費時將裝備逐一戴上,此舉亦有違常理。雖然其「女友」出庭力證二人確實相約在酒店住宿,但法官指,鍾已是有家室之人,但女友對鍾的背景並無認知,法庭質疑兩人為情侶的真確性。

副學士生稱為功課考察示威現場 官指大可在家看新聞

判詞續指,羅澤琛供稱當時於浸會大學國際學院中文系修讀副學士,功課涉及研究2014年香港發生的「雨傘運動」,故當晚親身到場考察示威者、警方、記者等在場人士的反應。不過法官認為若然想考察人物反應,可安坐家中收看現場新聞報道,絕無必要將自己置身於危險當中,而且羅受到催淚煙影響,仍為「看反應」選擇走近暴力現場亦屬不合理。

判詞提及吳仲賢的自辯內容,指案發時住所正在裝修,稍後將入住油麻地一間酒店,故於當晚前往視察,另到朋友的遊戲卡牌店舖玩卡及買卡,但法官認為,當時吳有留意新聞,應知悉油麻地一帶有示威事件,為了上述原因冒險到暴動之處並不合理。

暴動持續至少38分鐘 5人封鎖線內被截必非無辜途人

判詞又指,鄧建歡供稱案發當晚接獲相識6年的朋友來電,得知對方與女友吵架,故相約在家樂坊旁附近公園見面聊天,回程時欲到朗豪坊乘小巴,抵達彌敦道及碧街交界時聽到爆炸聲,另嗅到渾濁氣味,於是從地上拾起防毒面具戴上,其後遭警員制服。法官認為,鄧聽到爆炸聲卻沒有折返安全的原路,反而往衝突方向前進並不合理。

判詞指出,5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線範圍遭截停之時,暴動已持續至少38分鐘,他們選擇逗留在現場,必然不是無辜途人,連同他們的衣着及裝備,裁定5人留守現場,壯大示威者聲勢,鼓勵其他參與暴動者破壞社會安寧,並成為暴動一分子以一個團體對抗警方。

法官將5人的求情押後至6月29日進行,另訂於7月13日判刑,連同認罪的其中9人,即黃子悅、翁芷茵、周耀天、鍾永祥、蘇浩然、孫嘉豪、曾紹鵬、黃康瑜、王汶珊將一同判刑。另外,於審訊途中認罪的16歲男生則於6月27日判刑。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崔美霞
被告:翁芷茵、周耀天、鍾永祥、鍾曜禧、羅澤琛、吳仲賢、蘇浩然、孫嘉豪、鄧建歡、曾紹鵬、黃康瑜、黃子悅、王汶珊、16歲男生及李子聰
控罪:暴動罪《公安條例》第19條
案件編號:DCCC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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