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11月發生理大衝突事件,多名示威者嘗試從理大「突圍而出」,有18人當場被捕,其中一名21歲IVE學生,今(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拒捕等共三項罪名,另外涉於理大內參與暴動的控罪則獲存檔法庭。案情顯示,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於案發前一天凌晨進入理大,原因在於支持運動,「希望香港改善得更好」。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至今已被還押約23個月,相等於服滿4年4個月刑期。法官郭啟安就指,無法即日判刑,將押後至2月7日處理,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保釋但遭郭官拒絕,同時表明「當日法庭自有定奪,(總刑期)少過你還押日子,自然會當庭釋放」。
被告另涉理大內暴動控罪獲存檔法庭
被告余文博(現年21歲)案發時只有18歲,他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管有雷射筆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另一控罪則指他於同月17日在理大參與暴動,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1日起佔據理大,而被告是「早期進入理大後突圍逃走的一分子」。在11月18日下午1時許,包括被告在內約100人試圖從暢運道近理大正門逃走,並於暢運道築起傘陣,其間有人向康宏廣場一帶的警員射箭,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警方進行驅散後,截停及拘捕18人,包括本案被告,其餘未被截停者則逃回理大。
案情稱,警員23249截停被告時,被告猛烈掙扎,試圖棄置頭盔、眼罩及防毒面罩,更企圖爬越路邊磚牆朝理大方向逃走;在被捕後,警員發現他身上有黑色手袖、手套及一支3B類別的雷射筆等物品。
案發前凌晨進入理大 逗留期間主要吃睡運食物
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是因支持社會運動而出現在理大,「希望香港改善得更好」,又指自己於11月17日凌晨4時進入理大,逗留約1天9小時,主要在校園內吃和睡,另有幫忙運送食物,而自己於飯堂內免費取得雷射筆,但主要用途為觀星,而他於17日凌晨在理大內的戶外範圍,曾使用雷射筆向天照射。
控方今庭上表示,準備了約1.5小時的片段播放,惟法官郭啟安回應,自言自己並非不食人間煙火,「當時都不斷睇新聞片後,都知道情況,記憶都好清晰,唔需要重溫」,着控方主要播放示威者突圍、被告抗拒警員的激烈程度及如何掙扎之片段。
控方指新聞片疑拍下被告持汽油彈 官稱疑點利益歸被告
另外,郭官關注當天有人射箭是否屬個別事件,以及是否有警員被示威者投擲的物品所傷;控方確認當時沒有警員因此受傷,又指示威者射箭屬個別事件,沒從被告身上檢取相關物品,但強調被告仍屬示威者群體的一員。郭官就舉例指,假如現場有100人,當中有99人或不知道有人射箭,被告固然要為整個社群的行為負責,但只是為在場支持及鼓勵暴動而負責,未必知道有人射箭。
控方再次確認沒此方面證據,亦沒有把被告管有的手套送往化驗,但指新聞片段拍到被告被追截時,手持疑為汽油彈的玻璃瓶,辯方隨即否認。郭官指,「如果你哋一方話係,又唔攞佢手套去驗嘅話,疑點利益一定歸於被告 。」
至於被告承認於11月17日凌晨進入理大,但該罪獲存檔法庭,控方稱作為事件背景,法庭有需要考慮。惟郭官回應,若考慮判刑時將該暴動罪情節一併考慮,變相是將已存檔法庭的控罪「死灰復燃」,同時失去了認罪協商的意義。
父母親人及師生撰求情信 IVE課程因被捕無法繼續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8歲,因其過往的良好品格,其父母、親人、一眾師生及朋友願為他撰寫求情信。被告及早認罪,展示真誠悔意,還押期間不斷自修,形容被告為「勤奮上進的年青人」。法官就問及被告的學歷,身在犯人欄的被告親自回答,透露自己在2019年4月完成中學文憑試,等候放榜期間、同年9月份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工程文憑課程,由於課程要求學生必須合乎出席率,但他因本案令出席率不足,故在來年報讀另一與資訊科技相關的文憑課程,惟在第二學期時被警方上門拘捕,之後因沒有申請保釋,亦無法繼續學業。
辯方續指,本案暴動歷時不多於29分鐘,被告非擔當主導角色,加上犯案目的並非為集結,而是逃離理大。辯方又引述另一宗理大突圍案的判刑,該案主審法官陳廣池以監禁2年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惟控方回應指,該案暴動歷時只是8分鐘,而本案的暴動時間較長。
另案暴動以2年量刑起點 律政司正考慮或覆核刑期
郭官此時就明言,「唔係話批評陳法官,但(量刑相比起)同類案件屬於偏低,呢個係客觀事實」,關注律政司會否就該案覆核刑期,「你話聲我聽喎,如果唔係覆核埋我喎」;控方回應指律政司正考慮,相信會在判刑後21日內決定。郭官就重申,「判刑唔係好似數學咁,唔係有個方程式」,非根據時長而上調刑期,需要視乎不同情況。
辯方就補充,被告於2019年11月被捕後,拒絕警方的保釋(即俗稱「踢保」),惟於2021年3月1日重新被捕,並在庭上被拒保釋申請,然後一直被還柙,至今已歷時約23個月,如計及認罪的刑期扣減,以及獄中行為良好可各獲減刑後,被告其實相等於已服滿4年4個月的刑期,對被告而言已是很大的教訓,刑罰亦具阻嚇性,即使法庭採納較高量刑起點,被告仍有機會因服畢刑期故可會當庭獲釋。
郭啟安就表明,鑑於辯方呈上新案例,另法庭在求情陳詞中得知新資訊,故未能即日判刑,宣布將判刑押後至2月7日下午處理。
此時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保釋,惟遭控方反對。郭官就指,被告服刑的刑期長度會否多於法庭判刑,現階段談及此事是言之過早,着被告「畀少少耐性」,拒絕他的保釋申請,並在散庭前重申:「當日法庭自有定奪,(總刑期)少過你還押日子,自然會當庭釋放」。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啟安
被告:余文博
控罪:暴動(《公安條例》第19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撃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件編號:DCCC205/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