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早前分別就兩宗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 事件相關的案件,針對共9名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涉及案件分別為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非法集結案及油麻地暴動案。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披露原來律政司其後曾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手令,希望重新逮捕9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並接受各人在施加離港限制後可予以保釋。不過,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指,律政司的申請理據非常空泛,考慮涉案控罪不及其他同期發生的社會動亂相關罪行嚴重,又認為各被告人身自由已受限逾3年等,拒發拘捕令。而其中一名涉及暴動罪被告,因現已離港故律政司撤回申請。
判詞又披露,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若拒批拘捕令,便不應公開判詞,以免答辯人因得悉而離港。惟法官指出,若不公開判詞會未能達致公義,而有關人士在被宣告無罪一刻,只要想便已可離境,並由律政司申上訴時已知悉有關程序,最終決定公開判詞。
申請人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兩宗申請的答辯人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及歐育婷。根據判詞顯示,律政司的單方面申請,被安排在1月30及31日,以及2月7日進行非公開內庭聆訊。
律政司欲限制各人不得離港 法官指申請理據空泛
兩宗申請共涉及9人,首宗申請的8名答辯人,即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涉及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區域法院否認控罪受審,法官李俊文今年1月20日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為DCCC854/2020;另一宗申請,則涉1名答辯人歐育婷,她涉及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油麻地暴動,法官張潔宜同在1月20日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張潔宜裁決時指,信納歐當晚飯後因肚瀉嘔吐,在往急症室求醫路上,遭正在推進的警方制服,認為她或是無辜途人,該案件編號為DCCC438/2021。
律政司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手令,在等候案件正式上訴聆訊前,逮捕各名答辯人後予以保釋。根據該條例,因律政司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後,高等法院法官可在內庭應申請,「發出致予警務人員的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其席前,並可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指,是次律政司的兩案申請,主要是挑戰兩案法官不接納控方案情及其事實裁斷,惟申請理據內容空泛(broad and general)。法官引述張卓勤指,如控方在案件呈述上訴成功,但被告已離港,會令有關上訴變得無效,因此張專員作有關申請時,表示是次申請手令的目的,是要限制各答辯人不得離港,並指只要對各答辯人以此作保釋條件,控方便已滿意。不過,由於第二宗案件的答辯人歐育婷已在1月25日離港,故律政司其後撤回針對歐的拘捕令申請。
涉案者因案生活停滯 再拘捕人身自由再受限
法官在判詞中進一步指,各答辯人均是從來沒有案底的年青人,公平地說,他們的生活已因案件長逾3年的法律程序停滯,且他們在這3年期間,大部份時間受非常嚴格的保釋條件限制,包括不得離港、恆常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等,而他們一直有遵守。法官認為,是次案件以呈述方式上訴的程序,在上訴庭正式聆訊仍有一段時間,如要拘捕各答辯人後讓他們保釋,會令他們的人身自由再受限多一段時間。
法官又指,律政司的理據及高級督察在聆訊中提出的證據,內容非常空泛;而各答辯人所涉及的控罪為非法集結,相比其他同期發生的社會動亂罪行,嚴重性來得輕,考慮各項因素後,認為不必要,亦不適宜再拘捕各答辯人後讓他們保釋,因此行使酌情權,拒絕律政司是次申請。
官拒不公開判詞 指公布裁決乃履行公義基本要素
法官又特別提及,即使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歐育婷的申請沒有撤回,他亦同樣會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因該案的原審法官有詳細分析證據後信納歐,根據手頭資料,認為律政司的上訴沒有合理勝算。
而在判詞最後部份,法官提及張卓勤要求若法庭拒絕批出手令,便不應公開判詞,因會令答辯人得悉律政司申請手令,並因而離開香港。然而法官指出,若不公開這份判詞,會未能達致公義,稱公布法庭裁決及裁決理由,是履行公義及刑事司法體系有效的基本要素,如要偏離有關原則,必需有具說服力的理據。
法官續指,律政司主張有答辯人可能因這份判詞公開而離港,但忽略他們自被宣告無罪一刻,只要他們想便可以這樣做;答辯人及其法律代表亦由律政司申上訴的時候,已知悉有關程序,以及有可能在等候上訴期間出現的申請,最終決定公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薛偉成
申請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答辯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歐育婷
案件編號:CACC13/2023、CACC14/2023、DCCC854/202、DCCC438/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