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衝突|6名登車者提定罪或判刑上訴 力陳接受他人接載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官6個月內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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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爆發大型衝突,逾百人以不同方法逃離理大,部分人從天橋游繩離開,由其他人駕車接走,其中6名登車者被裁定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各被判監70個月,他們不服定罪或判刑,今(11日)向高院上訴庭提上訴。上訴方力陳,單純接受他人接載,並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就其中一名被指游繩而下的上訴人,其醫療紀錄寫上他「攀繩時雙手受傷」。上訴方稱,該醫生對於上訴人有否說出此話,沒有獨立記憶,僅憑紀錄推斷上訴人曾這樣說,當時有警員在場陪同,該說話或出自警員。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你唔好話畀我聽,(醫生)分唔開究竟係警察講定係病人講。」法官陳慶偉亦稱,判詞已指出「警察冇講嘢」。3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6名上訴人為:伍偉楠、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黎靖言,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成,各判囚70個月。

據原審法官王詩麗的裁決,登上涉事車輛的被告曾參與理大暴動,其後為逃避警方逮捕而登車。王官亦指,當時有人徒步走到紅磡繞道或在新橋游繩到達地面,有7至8輛電單車在該處來回接載他們至紅磡繞道的分岔路口,再登上其他車輛,實際接受接載的被告,目的昭然若揭,涉案司機及乘客「一個提供車輛接載,一個就接受接載」,雙方懷着共同目的,即免於被捕而共同行動。

若有人犯案後登上的士 是否干犯妨礙司法公正

各方早前已存檔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代表伍偉楠及黃琪峰的大律師李國威指,原審法官的裁決僅聚焦在紅磡繞道發生的事,控方指稱大批逃離理大者互相掩護及協助,上訴庭毋須聚焦此部分。

李國威提到,根據控方案情,「車裏面俾警察拘捕嘅人士,無一個人係無辜」,又言他們要不是早前參與理大暴動的人士,要不就是協助暴動者逃離現場的司機,原審法官裁定登車者接受接載,但重點在於他們是否有「正面行為」,李國威質疑道:「僅僅接受接載係咪足以構成正面行為呢?」

李國威稱,控方未能證明一名犯案者純粹逃離現場,在他人提供便利之下登上交通工具,會令該人干犯多一條妨礙司法公正罪,又反問若有人犯案後登上的士,他會否因接受接載、逃離現場,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上訴庭法官楊家雄關注,各上訴方均提到「單純」逃離現場並不足夠,但若然有其他「正面行為」,會否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李國威認為要視乎是甚麼行為。

代表林鑫濤的大律師梁麗幗亦指,即使真的從暴動現場離開,並登上車輛,單純逃走並不屬妨礙司法公正。

一人醫療紀錄寫攀繩 上訴方指說法或來警員

梁麗幗又指,控方指稱林鑫濤是游繩而下進入紅磡繞道的其中一人,但沒有片段或行車記錄儀拍攝到相關情況。此外,若如控方所指,林理應不想被人認出,惟他被捕時身鮮黃色衣服,卻是容許被辨認。

梁麗幗續指,控方倚賴林的傷勢舉證,林被捕後曾接受警員查問,相關片段不見其手部有明顯擦傷,該警員亦無留意到其傷勢,反而留意到他處理的上一名人士之手掌傷勢,並給予對方一張紙巾。

梁麗幗稱,林因雙手疼痛及膝部發紅要求求醫,根據瑪嘉烈醫院巫醫生所作的醫療紀錄,僅剔選了「疼痛」等,沒有剔選「擦傷」。至於紀錄寫上「Bil. Hand injury while hold on rope to come down on level」(原審判詞翻譯為:攀繩(以落到平地)時雙手受傷),梁質疑有關內容到底是否出自林的口,巫醫生對此沒有獨立記憶,只能憑紀錄推斷病人當時清醒,他必然會向病人查詢,才會得到上述資料。不過,該份醫療紀錄沒有交給林確認,林本人「冇確認有所謂嘅招認說話」。

法官楊家雄關注,法庭席前有林的證供、巫醫生的證供、書面醫療紀錄,原審法官是否有權考慮「醫生搞錯嘅內在可能性有幾高、有幾低」?梁麗幗同意原審法官有權這樣做,但原審法官僅考慮巫醫生是否有動機扭曲林所言,或是否有需要作出添加,過程中出現「誤差」。

法官陳慶偉一度不解謂:「有咩誤差呢?我真係唔明。」梁麗幗提到,當時有警員在場陪同,「到底說話會唔會來自police」。彭官質疑:「你唔好話畀我聽,(醫生)分唔開究竟係警察講定係病人講,警察出聲,分分鐘醫生唔該你出去,而家我同病人溝通,冇你嘅事。」

楊官反問道:「醫生當時問症,你當事人入去時清醒,(醫生)問咗佢隔離嗰個有咩事,跟住從隔離個警察嗰度得到答案,跟住基於個答案然後去診病,個機會係咪好低呀?」陳官則稱,原審法官判詞已指出「警察冇講嘢」。

其一為理大生穿理大上衣 被推論從理大出來

代表黎靖言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若然控方「認人出錯」,黎的所有定罪應被撤銷。黎被捕時身穿白色上衣,上方有米奇老鼠圖案。庭上播放片段,關文渭指當車輛向前行,遠方會見到一名身穿黑衫的人士,控方指稱該為黎,不過,再下一個片段已顯示30秒後的情況,「中間有30秒黑洞」,無法拍到該黑衫者有否登車。陳官質疑:「冇黑洞喎,你當事人有畀證供,佢話佢喺架車上。」關文渭遂指,不爭議黎在車上,但按黎的證供,她一早已在車上。

代表劉淑華的大律師邱治瑋稱,有別於其他案例的案發環境四通八達,本案而言,案發在理大附近,然而「冇一個access去理大」,需要行至前方有人游繩而下的新橋才可,並非如控方所指,各人藉身處現場壯大聲勢。此外,「湯偉雄」案提及一般人見和平示威演變成騷亂,合理的人理應要離開現場,但「案發之前冇人諗到,有人會喺新橋游繩落嚟」,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知悉此事。

另外,對於原審法官憑黃琪峰是理大學生、身穿理大上衣,推論黃來自理大。大律師李國威反駁指,上述不代表黃有參與暴動,認為案中證據不足。

提刑期上訴 原審法官認為毋須就延誤減刑

刑期上訴方面,梁穎欣、劉淑華、林鑫濤就兩項控罪刑期提上訴;伍偉楠、黃琪峰今放棄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上訴,只就暴動罪刑期提上訴;黎靖言則放棄兩罪的刑期上訴。

大律師邱治瑋稱,上訴人劉淑華於2019年11月被捕,相隔逾3年,控方於2022年11月審前覆核才加控暴動罪,原審法官認為毋須就延誤減刑,但有考慮各人由被捕至候審期間承受的壓力、對家庭的付出等,酌情減刑4個月,故此不知道原審有否就延誤給予扣減。

梁穎欣沒有法律代表;伍偉楠及黃琪峰則自行處理判刑上訴,他們均採納書面或其他上訴方大狀的陳詞。彭官明言,若其他上訴方作出有利他們的陳詞,同樣適用於他們,着他們毋須擔心。

律政司陳詞:如原審所指 登涉事車輛非偶然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各人自游繩而下起已是共同行事,有人行走或由電單車接到紅磡繞道,新橋上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互相掩護及協助,質疑道:「電單車接都係一個有組織嘅行為,又唔見啲私家車落去接?好直白咁講啦。」

張卓勤又指,當時警方已包圍理大,「唔係一般方法就會離開到理大」,正如原審法官所指,參與暴動者登上涉事車輛,並非偶然之舉,故張卓勤認為本案各人的行為絕非「單純逃跑」,而是已超越「單純逃跑」。

3名法官聽畢陳詞,稱需要詳細考慮,故押後判決,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楊家雄、法官陳慶偉
上訴人:伍偉楠、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黎靖言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暴動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伍偉楠及黃琪峰)、大律師邱治瑋(代表劉淑華)、大律師梁麗幗(代表林鑫濤)、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黎靖言)
律政司: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檢控官梁栢誠
案件編號:CACC1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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