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宗6人暴動案件今(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各被告求情力陳,他們一旦入獄難以照顧家人,望法庭輕判,惟暫委法官陳慧敏認為,他們犯案前應已考慮後果,強調犯法有代價,被定罪屬咎由自取,又批評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稱有悔意是「口惠而實不至」,不會就此減刑。陳官最後將6人判囚3年11個月至5年3個月。
此外,對於辯方指法庭應就檢控延誤減刑,陳官強調被告所面對的暴動罪極嚴重,不會有不被起訴的懸念,又指事件中有逾200人被捕,警方及法庭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未能及早即時審理可以理解,只屬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同樣不作減刑。
6名被告依次為梁少明(案發時45歲;現年49歲)、謝健樂(案發時23歲;現年27歲)、黃家榮(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張創發(案發時30歲;現年34歲)、郭傑超(案發時20歲;現年23歲)及劉思彤(案發時25歲;現年29歲)。
官指本案極嚴重 最高峰時約2000人集結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管有雷射筆。其中郭傑超和劉思彤開審前認罪,還押至今天判刑。
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強調,本案為一宗極嚴重暴動案件,最高峰時約有2000人集結,並非偶發而是有預謀及組織。陳官續指,警方與示威者人數懸殊,示威者投擲大量汽油彈,致現場火光熊熊,場面極為暴力,又以雨傘等物品築成排陣,導致交通癱瘓,事後現場一片狼藉,街上隨處可見示威裝備,可見暴動規模之大,對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威脅顯然易見。
陳官同意案中被告沒有帶領及號召角色,只以支持及鼓勵方式,壯大暴動聲勢,但她同時強調量刑時須考慮人群整體的所作所為,又強調本案嚴重性不比梁天琦2016年旺角暴動案為低,最終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首被告單獨被控管有雷射筆,則以5個月為起點,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
警方初接觸被告至正式落案逾3年 辯方冀減刑
辯方求情力陳,警方由初次接觸被告至正式落案的時間超過3年,希望法庭以檢控延誤為由減刑。不過,陳官強調,各被告所面對的暴動罪極為嚴重,不會有不被起訴的懸念,又指本案有逾200人被捕,最後分拆成17案處理,認為警方及法庭已傾盡人力物力處理,未能及早即時審理可以理解,只屬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
對於各被告求情指一旦入獄難以照顧家人,陳官則認為他們犯案前理應已考慮後果,強調犯法有代價,被定罪屬咎由自取,又批評不認罪的被告稱有悔意是「口惠而實不至」,不會就此作出任何扣減。
陳官最終只考慮各被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部分法庭時間,減刑2個月;並念及黃家榮及郭傑超案發時是年輕學生,再酌情為二人減刑1個月。各人最終刑期如下:
梁少明:63個月
謝健樂:61個月
黃家榮:60個月
張創發:61個月
郭傑超(認罪):47個月
劉思彤(認罪):48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陳慧敏
被告:梁少明、謝健樂、黃家榮、張創發、郭傑超、劉思彤
控罪: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DCCC57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