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多名示威者嘗試從理大「突圍而出」,18人當場被捕,其中一名21歲IVE學生,早前承認暴動、拒捕等三罪,案件今(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被告自被捕後已被還押逾23個月,法官郭啟安強調,被告與約100人突圍,與警方對峙,其間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用弓箭攻擊,案情非常嚴重,「實在不應輕判」。郭官表明對判處不短刑期感到「難過無奈」,但強調被告要對自己行為負責,最終就三罪判他入獄38個月。郭官判刑後特別指,扣減還柙時間後,被告可能已接近服刑完畢,但事過境遷,相信他已可重新做人。
被告余文博(現年21歲)案發時只有18歲,他早前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管有雷射筆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另一控罪則指他於同月17日在理大參與暴動,獲存檔法庭。
辯方引案例以監禁2年量刑 被告有機會服畢刑期當庭釋放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及早認罪,展示真誠悔意,還押期間不斷自修,形容被告為「勤奮上進的年青人」。辯方透露,被告於2019年11月被捕後「踢保」,惟於2021年3月1日重新被捕,並在庭上被拒保釋申請,然後一直被還押至今,至今已歷時約23個月,如計算認罪刑期扣減、獄中行為良好各項減刑理由後,被告相等於已服滿4年4個月的刑期;即使法庭採納較高量刑起點,被告仍有機會因服畢刑期而當庭獲釋。
辯方又引述另一宗理大突圍案的判刑,該案主審法官陳廣池以監禁2年作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惟控方回應指,該案暴動歷時只是8分鐘,而本案的暴動時間較長。
法官郭啟安今判刑時指,雖然本案同屬理大衝突中的突圍事件,但在參與人數、時段方面與陳官的案例「明顯是兩個階段」,「陳法官選擇寬大處理,只因針對短暫的暴動時刻」。
郭官認為,即使不理會被告有否參與理大內的暴動,被告連同約100人參與突圍行動,與警方對峙,其間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有人用弓箭攻擊,案情非常嚴重,「實在不應輕判」。郭官強調,量刑需以整體作考慮,而非只是個人行為,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暴力,至少他仍是在場壯大聲勢,及後與其他人一同逃走;若非防暴警員已配備保護裝備,或有可能嚴重受傷。
官對判不短刑期感「難過無奈」 惟被告承受3年壓力非減刑因素
郭官又表示,他對判處不短刑期感到「難過無奈」,但即使被告當時受人煽動或唆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也明白,被告已因本案承受3年壓力,但同時指出這不構成減刑因素,最後以4年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至於管有雷射筆,郭官指被告認罪,可確定他意圖以雷射筆照向警員雙眼,使其雙眼受損,不能忽略雷射筆是用於針對警員,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就拒捕罪,郭官指被告掙扎其間試圖棄置暴動裝備,令自己脫罪,案情更嚴重,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基於三罪性質完全不同,擁有獨立案情,郭官下令三罪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扣減認罪折扣後,共判處38個月監禁。郭官判刑後指,雖然扣減還押時間後,被告可能已接近服刑完畢,但事過境遷,相信他已吸取教訓,可重新做人,又特別寄語:「期望社會大眾對一時迷失而身陷囹圄的年輕罪犯,給予更生的機會。」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啟安
被告:余文博(21歲)
控罪:暴動(《公安條例》第19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撃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件編號:DCCC205/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