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其中20人被控非法集結一案(1人審前認罪),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案件昨被裁定表證成立,一名理大學生被告選擇出庭作供,指自己案發當天早上計劃到尖沙咀一間咖啡店做功課,途中鼻敏感突然嚴重發作,便前往科學館廣場附近的藥房買抗敏藥,惟示威人群突然由馬路上湧向廣場,他就與人群被警方一併圍捕。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聲稱做功課需時,當天卻仍然約朋友食飯。被告就強調自己不會為學業犧牲社交生活,當時相信自己能及時完成功課。控方續謂:「你都諗得好周全呀可?」被告庭上語帶無奈謂:「我覺得自己諗得唔周全,如果唔係都唔會畀人拉,坐咗喺度。」【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其中一名被告審前認罪 今天下午判刑
20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吳肇韜(19歲)、道具製作人何兆川(23歲)、無業陳思晨(22歲)、學生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20歲)、無業陳綺敏(37歲)、學生王穎彤(21歲)、售貨員許巧靜(22歲)、電視製作洪妙賢(24歲)、清潔工陳東成(43歲)、社工鄧耀雄(24歲)、廚師鄭肇其(52歲)、地政總署測量員施雄國(36歲)、文員鄭瑞琪(30歲)、學生陳正雯(20歲)、無業蔡蒨盈(28歲)、文員程曉君(27歲)、項目幹事鍾靜純(28歲)、活動幹事江麗華(27歲)及無業劉頌祈(27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控罪指稱,20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其中20歲學生曾曉琳開審前認罪,還柙至今天下午判刑。
案件昨被裁定表證成立,首被告吳肇韜選擇出庭作供。吳供稱,他案發時是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系一年級生,案發前數天理大暫停面授課,轉為網上授課;他與友人相約於案發當日在尖沙咀吃午飯,於是他在早上打算先到尖沙咀找地方完成實驗室功課。
被告辯稱搭上地鐵後 鼻敏感開始嚴重發作
吳續稱,他搭上地鐵後,鼻敏感開始嚴重發作,他想起科學館廣場附近一帶有不少藥房,打算前往該處購買抗敏藥,並計劃在附近一間咖啡店完成功課。吳又解釋,他自中學時代已有嚴重鼻敏感問題,一直需要依賴一種名叫「治敏速」的藥物緩解症狀。
吳稱他前往藥房途中,看見40至50人身穿不同顏色的衣服,在馬路上的車輛之間穿插,當中有人手持雨傘,但他只聽到嘈吵聲音,沒有留意人群在做什麼。他走至華懋廣場停車場出入口時,人群突然湧向他的方向,有人大叫「雙手擺頭全部踎低」,他便與人群按指示一同蹲下,被大批警察包圍以暴動罪名拘捕。
吳指他當日身穿藍色運動衫褲,背囊內帶備功課用的文件、計數機、文具等,警方最終沒有從他身上撿取任何物品。
控方質疑被告當日沒有迫切性去尖沙咀
吳在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盤問下透露,他患鼻敏感是因為家中有毛公仔和養芝娃娃。控方追問:「隻芝娃娃好多毛㗎喇?」吳回答「短毛嘅」,控方就表示「唔緊要啦,即係都好多毛啦」,庭上傳出竊笑聲。
控方質疑,為何吳長久以來有鼻敏感問題,沒有買多一些存貨?吳解釋,他與母親都有服用「治敏速」的習慣,「食得較頻密嘅時候都趕唔切買番」。控方續質疑,既然他早上已經感到不適,大可在屋企附近買藥;吳指他早上徵狀較輕微,直至在地鐵上情況才惡化,所以就決定到尖沙咀買藥。
控方指他根本沒有迫切性去尖沙咀,大可先留家休息,吳就指他當時學業繁重,需要盡快完成功課,但完成功課至少需要3至4小時,所以他便照原訂計劃外出。控方質疑,他需要3小時做功課,卻仍然約朋友食飯?吳回答:「因為我認為約咗朋友,我唔應該放飛機⋯⋯我唔希望因為學業而犧牲社交。」控方續說:「你都諗得好周全呀可?」吳語帶無奈表示:「我覺得自己諗得唔周全,如果唔係都唔會畀人拉,坐咗喺度。」
「一個路人甲你唔識嘅叫你踎低就踎低?」
此外,控方質疑,吳稱看見人群中有人帶遮,卻看不見有人戴防毒面罩,「因為你狹隘嘅眼光?」吳答:「因為我比較矮小。」控方追問吳人群在叫喊什麼內容,吳表示「聽唔到」,控方續問他為什麼聽不到,吳無奈謂:「正如我冇留意一間舖頭冇開,我都答唔到你點解㗎。」控方堅持追問:「你都解釋唔到點解你聽唔到?」吳同意。
針對吳被捕的過程,控方質疑:「一個路人甲你唔識嘅叫你踎低就踎低?」吳就指他當時知悉對方是警察,認為不遵守指令就會有危險。控方高聲問:「當時先覺得危險呀?」吳高聲答:「係呀!」庭上再傳出竊笑聲。控方質疑吳為甚麼不直接逃跑,吳解釋他當時「好想走」,但在十幾秒內就被警方包圍,控方再質疑「十幾秒可以跑100公尺,你跑到㗎嗎?」,吳重申他當時不懂如何反應。
聆訊下周一續。【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暫委法官嚴舜儀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
被告:吳肇韜、何兆川、陳思晨、高敬希、曾曉琳、陳綺敏、王穎彤、許巧靜、洪妙賢、陳東成、鄧耀雄、鄭肇其、施雄國、鄭瑞琪、陳正雯、蔡蒨盈、程曉君、鍾靜純、江麗華、劉頌祈
控罪: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