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包圍理工大學,15人涉突圍後被拘控暴動罪。9名認罪被告及2名審訊後罪成的被告,分別不服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開庭(5日)頒下判決,認為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原則性犯錯,就認罪被告的量刑起點過高,應由6年下調至5年半,遂裁定9人刑期上訴得直。兩名不認罪被告的定罪上訴則被駁回,但其中一人因身為醫護的抗疫貢獻刑期上訴得直,獲酌情減刑兩個月,另一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人共11人,分別為明姓男生(19歲)、鄭卓琳(25歲)、梁恭豪(25歲)、莫紫微(24歲)、施朗(29歲)、林玉堃(24歲)、張展銘(27歲)、陳嘉鋒(27歲)、謝源紹(27歲)、朱健君(27歲)、馬健朗(27歲);上述為判刑時年齡。其中9人原審時承認交替控罪,即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參與暴動;朱健君和馬健朗則否認於2019年11月17日及18日參與理大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於2024年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認罪被告量刑應有別 6年下調至5年半
上訴庭今頒下判詞,不同意上訴方指應採納另一理大外暴動案的3年量刑起點,強調本案示威者明顯更有準備主動攻擊突圍逃走,持續與警方對峙,約半小時後才分別在方陣或投擲汽油彈的位置被捕。上訴庭認為,本案對峙時間更長,示威者對警方的攻擊更激進和危險,情節比上訴方案例更嚴重。
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出,本案認罪9人承認的交替暴動罪僅針對在11月18日理大外暢運道一帶的暴動,量刑基準應與同案的朱健君和馬健朗有別,惟原審法官同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屬原則性犯錯,應下調至5年半。
一不認罪被告抗疫貢獻 酌情減刑兩月
就被告謝源紹,上訴庭認為雖然謝管有對講機支援暴動屬加刑因素,但原審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合適起點應為5年4個月。
就被告張展銘,上訴方聆訊時力陳,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張被捕前將汽油彈放到地上,以7年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上訴庭今表明不接納有關說法,認為張手持燃燒彈及點火器,必然是打算攻擊警方,只因將被制服才棄械投降,故認為原審就此加刑1年並無不妥。不過,如前文所述,有關暴動罪的起點應為5年半,故張的量刑起點由7年獲下調至6年半。
就不認罪的被告朱健君,上訴庭考慮他案發後於2020年身為醫護主動調至隔離病房抗疫,加上律政司一方同意朱應因其貢獻獲減刑,法庭酌情減刑兩個月。
原審基於常識等提質疑 絕非明顯錯誤
至於朱健君及馬健朗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謝沈智慧只是基於其常識及生活經驗,對朱健君庭上證供提出質疑,絕非明顯錯誤,加上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足以支持朱健君參與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
馬健朗一方則投訴原審法官言行構成偏頗及干預,在控方盤問時主動引入「丁媽」是「反修例聯署主席」的資訊,讓控方多搜集資料,又向馬健朗提出「佢(丁媽)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去抗爭喎」,令人有感她已推斷被告受「丁媽」影響而參與暴動,明顯逾越法官中立角色,令旁觀者認為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被告主問時供稱他應「丁媽」號召進入理大,故「丁媽」顯然是法官及控方需要處理的議題,而主問完成後,控方僅在午飯時段對「丁媽」做過資料搜集,原審法官明顯是詢問確認控方是否已準備好盤問,屬案件管理一部分,並無不妥。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認為控方遺漏「丁媽」的政治背景,遂休庭建議控方「做多少少research」,協助法官考慮案情,實屬可理解的做法。
上訴庭又認為,合情合理的旁觀者會留意到法官有保留意見,似乎僅旨在聽取被告回應,被告亦有充分機會解釋。上訴庭指出,原審在整個審訊僅短暫提及「丁媽」的「抗爭」背景一兩次,裁決時也沒有因此作不利考慮,可見法官不信被告並非因為偏見,而是因其證供自相矛盾,遂裁定馬健朗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各上訴人最終刑期如下:
| 上訴人 | 原審時刑期 | 上訴後刑期 |
|---|---|---|
| 明姓男生 | 48個月 | 43.5個月 |
| 鄭卓琳 | 52個月 | 47.5個月 |
| 梁恭豪 | 46個月 | 42個月 |
| 莫紫微 | 52個月 | 47.5個月 |
| 施朗 | 52個月 | 47.5個月 |
| 林玉堃 | 52個月 | 47.5個月 |
| 張展銘 | 61個月 | 56.5個月 |
| 陳嘉鋒 | 52個月 | 47.5個月 |
| 謝源紹 | 56.5個月 | 50.5個月 |
| 朱健君(不認罪) | 6年 | 5年10個月 |
| 馬健朗(不認罪) | 6年 | 6年(維持原判)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法官譚耀豪
上訴人:明姓男生、鄭卓琳、梁恭豪、莫紫微、施朗、林玉堃、張展銘、陳嘉鋒、謝源紹、朱健君、馬健朗
控罪: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CACC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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