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其中19人被控非法集結一案,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其中一名案發時28歲的女被告出庭作供,她解釋案發前一晚與朋友在尖沙咀酒吧消遣至凌晨,由於交通狀況受阻,她無法即時離開,故在酒吧等候至天亮,早上步行至紅磡站乘港鐵回家,但沿途碰上突然湧出的人群,最終一同被圍捕。
被告又解釋,她自小受眼瘡問題困擾,案發前她去了尼泊爾旅行,由於當地「好大塵」,她帶備大量生理鹽水供洗眼之用,旅行後她沒有執拾背囊,才會被搜出生理鹽水。主控張建波質疑:「咁個背囊咪極度污糟?」被告無奈笑謂:「我又冇覺得佢好污糟⋯⋯」張續謂:「你又話尼泊爾好大塵?好污糟㗎喎,你唔覺得呀?」被告重申她不認為背囊「污糟」,並強調她沒有洗背囊的習慣。【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19名被告依次為吳肇韜(19歲,學生)、何兆川(23歲,道具製作人)、陳思晨(2歲,無業)、高敬希(18歲,學生)、陳綺敏(37歲,無業)、王穎彤(21歲,學生)、許巧靜(22歲,售貨員)、洪妙賢(24歲,電視製作)、陳東成(43歲,清潔工)、鄧耀雄(24歲,社工)、鄭肇其(52歲,廚師)、施雄國(36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歲,文員)、陳正雯(20歲,學生)、蔡蒨盈(28歲,無業)、程曉君(27歲,文員)、鍾靜純(28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歲,無業)。(上述均為案發年齡)
被告辯稱自小有眼瘡 眼睛沾塵可能會發炎
控罪指稱,19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第18被告鍾靜純供稱,她自小有眼瘡問題,如雙眼沾上塵埃,可能會令她眼睛發炎,她在案發前約兩星期前往尼泊爾旅行,由於首都加德滿都空氣污染嚴重,她事前特意購買大量生理鹽水,以備旅行時洗眼之需;她也帶備眼罩保護雙眼。鍾在案發前兩天回港,因為感到疲倦,她沒有即時執拾背囊及行李,翌日早上她便帶同背囊出門返教會。
案發前一晚酒吧通宵 擬到紅磡站搭頭班車回家
2019年11月17日下午,鍾與友人一同相約在尖沙咀觀賞表演活動,然後逛街至晚上一同在諾士佛臺的餐廳吃飯,再前往一間酒吧通宵消遣。直至約凌晨3時,鍾打算截的士回家不果,又得知的士司機要多收300元才會駛入尖沙咀,於是她與友人返回酒吧,休息至天光待港鐵有頭班車才離開。
案發當日早上,鍾離開酒吧後,途經金馬倫道一間粥店,她決定與友人先吃早餐,及後分道離開。鍾選擇步行至紅磡站乘搭港鐵,途經百週年紀念公園,但發現通往紅磡站的天橋已被警方封鎖,於是她走向科學館廣場,打算沿另一路徑前往,但她看見該處有約20至30人聚集,「覺得奇怪想盡快離開」。
沿海傍往紅磡 突遇大群人湧至一同被捕
鍾走向摩地道,打算沿海傍前往紅磡,但突然有大批人群跑向她的方向,人群後方是大批防暴警員,她下意識走向華懋廣場暫避,但再有人群湧來,有人高聲命令「踎低」及「雙手擺頭」,她遵從指令去做,最後與其他人一同被捕。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盤問時質疑,若只是為應付不時之需,為何旅行前需要購買大量生理鹽水?鍾解釋,由於尼泊爾「好大塵」,她又擔心當地無法購買鹽水,所以便大批購入備用。鍾的背囊內被搜出一枝鹽水空樽及一些未使用的生理鹽水;鍾稱她沒有印象空樽確實在何時何處使用,但推斷是旅行時找不到地方丟棄,所以先放在背囊,但事後忘記了。
張建波又質疑,鍾旅行後不執拾及清潔背囊,「咁個背囊咪極度污糟?」鍾無奈笑謂:「我又冇覺得佢好污糟⋯⋯」張建波續謂:「你又話尼泊爾好大麈?好污糟㗎喎,你唔覺得呀?」鍾重申她不認為背囊「污糟」,強調她沒有清洗背囊的習慣。
主控稱被告有權要警方還電話 辯方律師搖頭
對於鍾稱案發前一晚與朋友吃飯,張建波詢問有沒有相關對話紀錄;鍾解釋,由於她沒有備份她舊手機的內容,而手機已被警方撿取,她無法取得對話紀錄。張建波追問:「咁你有冇問警方攞番部電話呀?」法官嚴舜儀此時指出:「佢部電話喺我哋度,SIM卡都喺我哋度。」張建波強調,根據他以往經驗,辯方絕對有權要求警方交還電話;多名辯方律師聞言搖頭。鍾另解釋,她被重新拘捕時,距離案發時間已有兩年,她已盡其所能搜集證據。
此外,張建波質疑,鍾一開始大可從尖東站離開,又指前往紅磡站路途遙遠。鍾表示,她自小居住在沙田,以往習慣都是從紅磡站返家,因為路程較短及無須轉車,「可以一條線搭四個站就到」。張建波續指,前一晚鍾已在酒吧「捱更抵夜」,再要步行至紅磡站,「你唔覺得好攰咩?」鍾重申,由紅磡站出發,是由尖沙咀到沙田最方便快捷的方法。【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暫委法官嚴舜儀
被告:吳肇韜、何兆川、陳思晨、高敬希、曾曉琳、陳綺敏、王穎彤、許巧靜、洪妙賢、陳東成、鄧耀雄、鄭肇其、施雄國、鄭瑞琪、陳正雯、蔡蒨盈、程曉君、鍾靜純、江麗華、劉頌祈
控罪:非法集結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
案件編號: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已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