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衝突|案發時19歲女生認科學館外非法集結 囚9個月2周 官指本案與理大相關屬「極有風險」 雖沒精密計劃惟被告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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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其中20人被控非法集結一案,案發時19歲的女學生在審前改為認罪,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9個月零2周。

法官判刑指,本案集結人士是預先有計劃,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聚集百人,並帶同示威者常用的裝備,而被告帶同雨傘及雨衣等物品亦是有備而來,但同意無證供顯示她是本案策劃者。法官續指,被告同意本案發生背景與理大事件有關,與支援在理大內被困人士等一類非法集結都極有風險,是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因本案集結地點非主要交通幹道,示威者在警方驅散時無作出抵抗,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被告在審前認罪、其年紀,以及在候審時患焦慮症但仍積極工作生活,給予酌情減刑。【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被捕後患焦慮症 未來望成為花藝師

案發時19歲女學生曾曉琳早前承認在11.18理大衝突期間,在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還柙至今天判刑。其代表大律師今求情指,已向法庭呈上兩份書面求情陳詞,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辯方指,在事發後知道及明白自由的可貴,深深體會守法的重要性,並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暫委法官嚴舜儀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現年23歲,案發前無案底,她在父母分居後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她案發時修讀旅遊管理副學士,畢業後曾任職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後因本案辭職,未來希望成為花藝師。其母親求情信指,被告從小是弟弟的榜樣,相信女兒在事件後已深切反省;被告未婚夫的求情信指,被告被捕後患上焦慮症,她後悔自己令關心自己的人擔心,希望能重新開始。

引兩同類案件量刑差距 視乎與理大事件關連

嚴官判刑時,引述法官練錦鴻及李俊文就同一理大非法集結分拆案件的判刑,分別以21至24個月及6個月為量刑起點。嚴官指出兩案最大差距,是在李官的案件中,即使案發時正值理大暴動或其他非法事件,但該案無證據顯示與理大事件有所關連或是預先有計劃進行,李官傾向接受該案為突然發生或變壞的事件。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同意理大事件為本案發生背景,即指在案發當日早上8時許,大批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其後人群張開雨傘向科學館道推進,其間有人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人士。警方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不果,最終在華懋廣場外拘捕135人,包括被告。

沒證據被告是策劃者 現場非主要交通幹道

嚴官指,本案雖無證據顯示有詳細、精密計劃,但集結人士是預先計劃及有備而來,否則他們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聚集100人,結集的人亦帶同示威者常用的裝備,並互相協調、迫近警方防線,因此本案並非突然發生或變壞的事件。嚴官另指,被告是有備而來,因她帶同雨傘及雨衣等物品到場,但同意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是本案策劃者。

嚴官續指,本案中示威者明顯企圖突擊,或支援在理大內被困的人,認為這類非法集結都極有風險,是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會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傷害,惟因考慮本案集結地點非主要交通幹道,而且在警方驅散下結束時,示威者亦無作出抵抗行為,故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以反映被告的罪責及案件嚴重性。因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獲3個月2星期扣減;另因她案發時剛滿19歲,以及候審期間患上焦慮症,但仍積極學習、工作及生活,酌情再扣減2個月刑期,總刑期為9個月零2星期。

本案原有20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吳肇韜(19歲)、道具製作人何兆川(23歲)、無業陳思晨(22歲)、學生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19歲)、無業陳綺敏(37歲)、學生王穎彤(21歲)、售貨員許巧靜(22歲)、電視製作洪妙賢(24歲)、清潔工陳東成(43歲)、社工鄧耀雄(24歲)、廚師鄭肇其(52歲)、地政總署測量員施雄國(36歲)、文員鄭瑞琪(30歲)、學生陳正雯(20歲)、無業蔡蒨盈(28歲)、文員程曉君(27歲)、項目幹事鍾靜純(28歲)、活動幹事江麗華(27歲)及無業劉頌祈(27歲)。(編按:括號內為案發年齡)

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除曾認罪外,其餘19名被告否認控罪正受審。【11.18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罪報道結集】

法院: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暫委法官嚴舜儀
被告:曾曉琳
控罪: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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