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衝突|科學館廣場外非法集結罪成囚14個月 女子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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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大批人士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案發時26歲的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4個月,法庭裁定她藉現身壯大示威者聲勢,另在場管有口罩及生理鹽水,反映有預先謀劃。

女子不服定罪及判刑,今(30日)向上訴庭提上訴,庭上得知,她已服刑完畢,並堅持就判刑提上訴,她沒有律師代表,全盤採納書面陳詞,不作口頭補充。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法官已作充分分析,除非裁斷完全違反邏輯或不被證據支持,否則上訴庭不應干預。3名法官商議片刻,即日駁回上訴,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劉頌祈,涉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她案發時26歲,被起訴時27歲,為案中的第20被告,連同她在內的19人經審訊後被定罪,1人審前認罪。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於2023年裁決指,劉當時居於沙田,非法集結範圍內人聲鼎沸,她沒有合理理由需要到場,亦無理由管有口罩及生理鹽水,故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劉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她選擇逗留及加入示威人群,藉現身壯大聲勢,到場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嚴官亦指,從劉管有的物品可見,她不單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到場加入示威者的行動,故裁定她罪成,判監14個月,判刑當天劉為30歲。

上訴人已服畢刑期 官問是否堅持就判刑提上訴

劉不服定罪及判刑,今(30日)向上訴庭提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楊家雄、法官陳慶偉審理,劉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甫開庭,法官彭偉昌交代本案押後原因,指申請原定於去年、在單一法官席前處理,同案另一上訴人已透過法律代表存檔陳詞及上訴理據,然而「閣下(指上訴人)冇及時做啦」,直至開庭前數天才存檔自行製作的書面陳詞,沒給予律政司足夠時間準備,故案件押後至今。

另外,彭偉昌得悉劉已服畢14個月刑期,遂問道:「你係咪堅持就判刑提出上訴?」劉回答:「冇錯。」劉並表示全盤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律政司方:除非原審裁斷違邏輯 否則不應干預

律政司一方由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他同樣採納書面陳詞,並指原審法官有機會聽到上訴人作供,已在裁決理由書作出充分分析,除非其裁斷完全違反邏輯或不被證據支持,否則上訴庭不應干預。

上訴人劉頌祈聽畢後稱沒有回應,法官彭偉昌遂指,若劉不作口頭補充,法庭只能根據她的書面陳詞作出判決,再次問劉道:「真係冇嘢講?」劉回應:「冇嘢講,唔該。」

3名法官商議片刻,即日宣布駁回劉的上訴,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解釋理由。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楊家雄、法官陳慶偉
上訴人:劉頌祈
控罪: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CACC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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