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外圍衝突|19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囚52個月 上訴庭今拒批定罪上訴許可 官指原審已考慮其證供 「佢拒絕接納你嗰啲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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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結果多人被捕及被起訴,其中案發時19歲男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52個月,他不服定罪,今(14日)自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閱畢申請人的書面理據,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其證供,即他案發時在浸大國際學院修讀中文系副學士,需研究香港文化等,潘官認為原審法官「冇不考量你嘅證供,不過後來分析證供,佢拒絕接納你嗰啲證供咋嘛」。潘官即日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申請人浸大讀副學士 辯稱到場為研究香港文化

申請人羅澤琛,案發時19歲,於香港浸會大學國際學院修讀中文系副學士,他否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區院暫委官崔美霞裁定,其修讀課程涉及研究公民抗命等議題,但他必然對示威衝突有認知,大可安在家中看新聞,絕對無必要將自己置身危險當中,而他在碧街看見逾300名示威者,根本無必要再走前看反應;羅在暴動發生38分鐘後仍在場,最終在封鎖線範圍被捕,身穿深色衫、戴上防毒面具、面巾及護目鏡,必然不是無辜途人,故裁定他暴動罪名成立,羅去年7月被判囚52個月,判刑時為23歲。

羅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甫開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表示早前已閱讀羅呈交的上訴理據,簡而言之,羅質疑原審法官忽略了他作供時提及的政治背景陳述,即羅案發時在浸大國際學院中文系修讀副學士,其課程需研究香港文化,包括2014年發生的雨傘運動,故此案發當日前往現場「睇一睇」,而羅本人並不認同使用暴力,亦對暴力示威反感。

不過潘官指:「佢(原審法官)冇不考量你嘅證供,不過後來分析證供,佢拒絕接納你嗰啲證供咋嘛,明唔明白?」羅表示明白,潘官再問羅有否補充陳詞,羅答指「冇嘢補充」。

官發警告 再上訴遭駁回羈押時間不算服刑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法官已在裁決中詳細解釋其定罪理由,「理由都係合理,無可批評」,因此申請人的定罪是穩妥。

潘官聽畢陳詞後,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並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定罪上訴許可。潘官最後向羅發出「減時命令」風險的警告,假如羅再提上訴而遭駁回,法庭可能會頒令,羅在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並不計算在服刑時間之內,即等同「加刑」,羅表示明白。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潘敏琦
申請人:羅澤琛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CACC134/2023(DCCC7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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