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場參與非法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羅健熙在庭外被問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直言「冇得擔心」,「的而且確係有啲辛苦,一路唔知道個結果,無辦法咁去好好規劃自己日後工作、生活時間⋯⋯但我諗都係繼續平常心去處理,唔估佢太多喇」。
上訴庭指,雖然原審法官誤解「共同目的」屬控罪元素,但羅健熙獲裁無罪是因原審認為他作為政治人物,有可能只為增知名度「囤積政治本錢」,不能肯定羅有意圖鼓勵或號召集會,而非源於法律誤解,加上羅確實沒有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原審裁決絕非有悖常理。
此外,同日被指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的男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指原審沒充分考慮其記者身分。上訴庭認為,被告當日沒有攜帶涉案物品的合法理由,原審有權推論物品是武器,「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不可能」,遂駁回上訴。
高院上訴庭今頒下兩宗涉及2019年理大衝突事件上訴的判詞,其一為律政司上訴羅健熙一案,答辯人羅健熙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羅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法官練錦鴻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該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今遭駁回。
會否擔心再上訴 羅:冇得擔心
羅健熙早上到庭聽取判決,得悉結果後在庭外表示:「呢一刻唔會有太多好特別、好開心嗰啲感覺,但我諗起碼都叫做有一件事了咗。」被問及會否擔心律政司再上訴,羅直言這是律政司的法律權利,故「冇得擔心」,屆時唯有再面對,並說:「的而且確係有啲辛苦,一路唔知道個結果,無辦法咁去好好規劃自己日後工作、生活時間⋯⋯但我諗都係繼續平常心去處理,唔估佢太多喇。」
上訴庭今頒下判決,同意律政司一方指,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已裁定非法集結毋須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集結。上訴庭指出,羅健熙案的原審裁決三次提到抗拒警方執法是聚集人群的共同目的,故相信原審未掌握案例,仍以為額外共同目的是控罪元素。
政治人物博取本錢 沒裝備抗警
不過,上訴庭同時指出,即使原審有誤解,但不代表無罪裁決必定有悖常理。上訴庭引原審判詞分折指,羅健熙獲裁無罪,是因原審認為,雖然羅必然知道置身現場有鼓勵和號召的客觀效果,但法庭不能肯定羅有意圖鼓勵或號召集會。上訴庭直言,原審法官忽視和未能讀通案例,「是令人遺憾的」,但羅的無罪裁決實非法律誤解所致。
上訴庭亦指,原審認為羅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更多政治本錢的可能,而羅確實沒有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雖然不一定會是其他事實裁斷者的結論,但絕非有悖常理」。上訴庭最後駁回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

另一不服定罪上訴 指裁決矛盾
至於牽涉同一事件的另一上訴,由男子鄧卓儒提出,他被指在案發當日管有萬用鉗及雷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5個月。鄧不服定罪提上訴,據悉他已服畢涉案所有刑期。
鄧方早前力陳,原審沒有予鄧的記者身分足夠比重,而鄧沒有被控非法集結罪,原審一方面裁定他管有索帶用作損毀他人財產無罪,另一方面又認定他意圖將雷射筆和萬用鉗用作攻擊性武器,有關裁決互相矛盾。
上訴庭認為,雖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非法集結為背景,但不代表控方必然要起訴非法集結罪,即使被告未曾參與集結,也可以管有物品讓他人作非法用途,當時理大事件尚未平息,被告身處核心範圍,因此檢控基礎沒有矛盾。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定鄧管有索帶無罪,因為索帶是能夠解開的「生索」,非示威常用於鞏固路障的「死索」,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裁決全無影響。
獨自一人 稱用雷射筆指示同事
上訴庭續指,案發時間在早上,鄧獨自一人,根本沒有攜帶雷射筆的理由,鄧稱用來指示同事,惟他當天根本沒有人隨行。上訴庭又指萬用鉗藏着可傷人的小利器,鄧稱用來調校工具的證供亦被證明不可行,原審有權推論萬用鉗是武器,「(鄧)一邊工作,一邊伺機加入或協助他人對抗警察,實非不可能」。
上訴庭同意,原審指鄧管有兩件記者背心是供其他集結者掩飾身分,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值得商榷,但不影響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整體分析,遂駁回鄧的定罪上訴。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申請方:律政司
答辯人:羅健熙
控罪: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上訴人:鄧卓儒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CACC1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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