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8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聲援理大內人士,民主黨主席羅健熙被指在場參與非法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及後就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今年3月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羅早前就案件呈述申請訟費,高院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批准羅的申請,可得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訴及是次訟費申請的所有訟費。
判詞指,律政司一方反對部份申請,指原審法官誤讀案例,律政司方就無罪裁決提上訴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上訴庭則反駁指,律政司當時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羅脫罪與該錯誤無關,不能指望羅為與他無關的錯誤付出代價。
高院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涉及羅健熙被指在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參與非法集結,原審脫罪後,律政司就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被高院駁回,羅就律政司的上訴提出訟費申請,同時申請是次訟費申請的訟費。
律政司方:上訴非完全沒道理
律政司一方接受羅就律政司早前提案件呈述上訴時聘用兩名大律師,但反對有關的部分申請,認為羅只應得一半的上訴訟費,又引用案例,指在該案例中上訴庭只接納律政司其中一個上訴理由,因此裁定答辯人只獲一半訟費。律政司一方續指,雖然其上訴被駁回,但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誤讀案例,有關上訴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羅健熙一方則指,律政司引用的案例中,因答辯人引致不必要延誤才被「剝奪一半訟費」,並援引另兩案例指,上訴理由多寡及獲接納數目不是定奪訟費的關鍵理由。羅一方另強調,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與羅健熙的無罪判決無關。
上訴庭分析雙方陳詞後,指律政司就羅無罪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的理由「無一成立」,又指原審法官沒有掌握好相關法律與羅的無罪裁決無關,不認為「本已脫身」的羅應為原審時的無關錯誤付出代價,律政司不能指望與錯誤「完全無關」的羅分擔訟費,批准羅可得律政司提案件呈述上訴及是次訟費申請的所有訟費。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答辯人:羅健熙
控罪:非法集結
法律代表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肖慧婷、檢控官沈嘉琪
答辯人(羅健熙):沈士文大律師、黃宛蓓大律師
案件編號:CACC2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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