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多人被捕。其中10人被指在佐敦一帶參與暴動等,當中2人認罪、8人不認罪受審,一名急救員罪脫,其餘7人、包括YouTuber 易卓邦被裁定罪成。1男1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10日)開庭審理。
代表男被告的申請方指,警方供詞與片段有矛盾,警察供稱在甘肅街獨自拘捕男被告,又為他洗傷口等;但新聞片段拍攝到當時僅一人於甘肅街被捕,該人被數名警察制伏,亦沒有拍到洗傷口等。律政司方指該人並非男被告,或有另一人於同一地方被捕。
法官彭寶琴則指,警方供稱男被告為當時最後一名跑入甘肅街的被捕人士,他被捕後,警方已控制甘肅街,認為警方供詞與片段不相符。首席法官潘兆初並關注,律政司方是否有資料顯示有另一人於同一地方被捕,律政司方回應指「冇資料」,潘官直言:「呢個講法幫唔到你」。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頒布判詞。
同案共牽涉10人,被控連同其他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當中2人認罪,7人於2022年被法官練錦鴻裁定罪成。本案上訴許可申請人為林阡晴(罪成時23歲,學生)及廖康良(罪成時20歲,學生)。廖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控方指他被捕時,其背囊內被搜出一把木柄手鎚。
片段雖沒拍到被捕人士容貌 惟被捕人士中僅申請人於同一地點被捕
林最終被判囚56個月、廖被判囚50月,兩人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開庭審理。
就定罪方面,代表廖康良的申請方指,拘捕廖的警察供詞與新聞片段顯示情況矛盾。警察供稱他獨自於晚上10時許,在甘肅街「卓悅」門外拘捕廖,但片段顯示,當時實有數名警員於該處制伏一人。雖然片段沒有拍攝到該被捕人士容貌,但因當時多個被捕人士已全數進入司法程序,當中僅廖康良一人是於甘肅街「卓悅」門外被捕。
律政司方確認,於同案10名被告中,僅廖於甘肅街被捕,但指廖可能在鏡頭拍攝不到的地方被捕,在他被捕後,或再有另一人於同一地方被捕,即辯方提及的片中人士。
申請方指如片中人並非申請人 反問申請人「去咗邊?」
法官彭寶琴則指,拘捕廖的警察供稱廖康良為該時段最後一名由彌敦道跑入甘肅街的人士,其後於「卓悅」門外被捕,而在廖被捕後,警方已控制甘肅街,故認為警察的供詞與片段等其他證據不相符。
申請方同意彭官上述觀察,反問如片中人並非廖,那麼廖「去咗邊」?
法官潘兆初就關注,律政司方是否有資料顯示在該段時段,除廖康良在甘肅街被捕外,還有其他人在同一地方被捕;律政司方回應指「冇資料」,潘官就直言:「呢個講法幫唔到你」。
申請方指片段沒拍到警方聲稱的洗傷口行為 律政司方指警否認片段中人為廖康良
申請方續指,雖然拘捕廖的警察供稱當時曾除下廖的口罩、搜查其身上物品及為他清洗傷口,但相關片段並沒有拍攝到有關舉動,而這些舉動亦無法在數分鐘內完成。
法官潘敏琦就問及,警察有否供稱將廖帶離甘肅街後才為他洗傷口等,律政司方回覆指「冇清楚講到」,但指警察否認片段拍到的、當時於甘肅街被捕的人為廖康良。
申請人原審以活動範圍為沒衝突「靜態區」作辯護理由 惟法官拒納證供
代表林阡晴的申請方則提出,林於原審供稱她為義務急救員,無差別為在場人士急救,主要活動範圍為沒有衝突的「靜態區」,此為辯護理由。惟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證供,法官當時表示她應到前線、多人受傷的地方提供協助。
法官彭寶琴引述林阡晴原審作供時,自稱打算到人多地方為人急救,但又自稱當時在沒有衝突的橫街遊走,指原審法官才作出有關質疑。
彭官續指,林阡晴在原審時供稱曾逗留甘肅街約5分鐘,並指該區當時僅有數個警察、有在場人士無所事事,但原審法官指證供顯示當時甘肅街「炮火連天」,故認為林是為開脫罪責才締造說法。
申請方指被告自稱當時在「靜態區」遊走 說法未受律政司方挑戰
法官潘敏琦亦反駁,林的供稱顯示她似乎對眼前衝突一無所知,如同身處平行時空,原審法官認為其說法匪夷所思,才拒納證供,與她是否身處「靜態區」無關。
申請方回覆,林自稱當時在「靜態區」遊走的說法,並無受到律政司方挑戰,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陳詞。
此外,法官潘敏琦就指林阡晴於案發時,沒有身穿急救員的背心,與因擔任急救員故被裁定無罪的同案被告情況不同;申請方則回應,案發時多人逃離現場,但林阡晴沒有跟隨人群離開,而是站在一旁。
申請方指法官沒特別考慮申請人智商偏低等因素再作減刑
就刑期上訴方面,兩個申請方和律政司方均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代表廖康良的申請方於庭上補充,原審法官指多名被告被「違法達義」的想法誤導,故給予包括廖在內被告10個月刑期扣減,但申請方指法官沒有特別考慮到廖的智商偏低、須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並再就此給予刑期扣減。
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原審法官判刑時已提到廖上述個人情況,考慮各個被告個別的情況後,才決定各給予10個月減刑。
申請方回覆,原審法官的判詞指:「本席認為雖然他(廖)有種種個人問題,但依然是一個成年人,亦能作出獨立的決定,所以其刑責與其他參與者相等」,顯示原審法官認為廖有精神病並非求情理由。
三名法官聽畢陳詞後表示,將於6個月內就裁決頒布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上訴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方:林阡晴、廖康良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件編號:CACC1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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