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暴動|10人暴動罪成囚3年9個月至4年10個月 官指香港現急需人才 盼被告不會因一時犯錯失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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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2019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執法,7男2女於油麻地在圍捕行動下被拘捕,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罪成,案件今(16日)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批評暴動者自私自利,為個人理念肆意破壞社會安寧,為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帶來威脅,但念及各被告年輕、無案底及有良好背景酌情減刑,判他們入獄3年9個月至4年10個月。

此外,辯方求情時力陳,部分被告可能因本案失去會計師、護士等專業資格,郭官聞言指如今香港急需人材,希望有關機構彈性處理,直言:「佢咁辛苦讀到個資格返嚟,如果因為一時迷失犯錯就失去資格,對社會同佢自己都係一個損失。」

本案共有10名被告,依次為雷曉天(28歲,案發年齡,下同)、梅晉豪(26歲)、吳卓泓(25歲)、吳悅橋(29歲)、柯俊明(26歲)、安俊彥(23歲)、潘伊晴(28歲)、戴卓欣(22歲)、王智勇(25歲)及余嘉晴(26歲),他們同被指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吳悅橋另被控管有噴漆意圖損毀財產。余嘉晴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還柙至今判刑。

公眾席上今坐滿了被告親友,聆訊期間有親友不時用表情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交流。散庭後,被告逐一返回羈留室,有親友揮手道別時不禁落淚。

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是護理系學生 現為註冊護士

辯方為認罪被告余嘉晴求情指,余案發時是護理系學生,於2021年成為註冊護士,其後因審訊而辭職,未來要接受紀律聆訊,很可能因本案失去護士資格。法官郭啟安聞言表示:「正值而家香港咁需要護士人材,希望相關護士機構考慮時,可以彈性處理,唔一定要取消資格⋯⋯佢咁辛苦讀到個資格返嚟,如果因為一時迷失犯錯就失去資格,對社會同佢自己都係一個損失。」

辯方又指,另一被告安俊彥本來是會計師,擁有大好前途,但因本案只上班了3日便要辭職。辯方早前求情透露,安俊彥在城市大學修讀經濟,畢業之後獲錄為會計師行審計員;他也是兼職跆拳道教練,曾為香港跆拳道代表隊成員,在大專比賽屢獲佳績,11次獲得與體育相關的奬學金。郭官直言,他期望有關方面對犯事年輕人採取寬容態度。

郭官判刑時強調,本案暴動人數高達2000人,當時警員只有200人,以一敵十,雙方人數懸殊,警方更一度耗盡彈藥,暴動激烈程度可見一斑。郭官續指,示威者共投擲251枚汽油彈,其密度反映攻擊不可能是即興發生,必然經精密周詳計劃,涉及大量人力物力從事製作、運送及使用汽油彈。郭官又指,暴動當日油麻地一帶交通癱瘓,批評示威者自私自利,為個人理念及對社會的不滿,肆意破壞社會安寧,並為市民的人身及財產帶來迫切威脅。

郭官強調,即使本案無證據指各被告直接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法庭必須考慮暴動人群的整體作為,故各人同樣須為此負上刑責。郭官坦言,本案被告都是20至30歲的年輕人,部分人案發時仍是大學生,對他們被捕後積極進修感到欣慰,同時也對他們判以不短刑期感到無奈。

針對被告雷曉天、潘伊晴、戴卓欣及王智勇,郭官指他們身上沒有任何裝備,雖然他們有可能在逃跑時棄置示威物品,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同意他們刑責較輕,遂以4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針對被告梅晉豪、吳悅橋及柯俊明,雖然他們身上有護目鏡、手袖及防毒面罩等示威裝備,但郭官認為上述裝備屬防護性質,故不就此加刑;至於吳卓泓及余嘉晴攜有醫療用品,郭官指他們擁有護理訓練及知識,為暴動者提供急救支援及「安心嘅激勵」,但考慮到無證據顯示他們逗留多久、協助了多少人,他們與其他人刑責相若,以5年為量刑起點。

被告曾為香港跆拳道代表隊 比賽屢獲佳績獲減刑3個月

至於被搜出防火手套的安俊彥,郭官認為手套足以證明他不單留守,更有意圖親身製作、運送或使用汽油彈,認為他刑責較高,遂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減刑因素方面,郭官考慮各被告無案底酌情減刑3個月。郭官另指,戴卓欣案發時年僅19歲,惟本案裁決時她已逾21歲,法庭無法考慮判處教導所,故酌情減刑4個月;安俊彥雖刑責最重,但背景良好,曾為香港跆拳道代表隊,在亞洲區及大專比賽屢獲佳績,作為運動員對香港有正面貢獻,獲酌情減刑3個月。

此外,吳悅橋另被裁定管有噴漆意圖損毀財產罪成,被判囚3個月,郭官考慮刑期總體性,下令有關刑期其中1個月與暴動刑期分期執行。

各被告最終判刑如下:

雷曉天:4年6個月
梅晉豪:4年9個月
吳卓泓:4年9個月
吳悅橋:4年10個月
柯俊明:4年9個月
安俊彥:4年9個月
潘伊晴:4年6個月
戴卓欣:4年2個月
王智勇:4年6個月
余嘉晴:3年9個月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啟安
被告:雷曉天、梅晉豪、吳卓泓、吳悅橋、柯俊明、安俊彥、潘伊晴、戴卓欣、王智勇、余嘉晴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7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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