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宗涉及23人的案件,12人承認暴動罪,11人否認控罪受審,當中3人被裁定無罪,其餘8人罪成,今(16日)在區域法院面對判刑。暫委法官黃雅茵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有周詳計劃,示威者是「有備而戰」,考慮有被告候審時沒有自暴自棄、有被告家人患癌等,酌情減刑2至4個月,判處8人監禁4年2個月至4年半,多名親友聞判後落淚。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B隊高級督察潘崇禮指,本案為油麻地暴動中最後一宗判刑,事件中共213人被控暴動罪,分17案審訊,最終200人被定罪,6人罪名不成立,7人已潛逃。定罪者當中,189人判囚29至64個月,其餘判入教導所,可見本案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行動)警司黃奕隆則指,審訊合共傳召約500人次證人,呈交約5000件證物,所涉被告人數和案件複雜程度,可謂史無前例,但警方面對一波又一波挑戰,仍能保持專業精神、堅毅鬥志完成工作。
本案8名被告被判刑期如下:
林樂進(案發28歲,現33歲):4年半
林迪倫(案發20歲,現25歲):4年3個月
劉思琪(案發18歲,現24歲):4年2個月
梁健朗(案發24歲,現29歲):4年2個月
譚啟沖(案發24歲,現28歲):4年半
謝承峯(案發23歲,現28歲):4年4個月
蘇定楠(案發18歲,現23歲):4年2個月
馮文杰(案發18歲,現23歲):4年4個月
本案另3名被告王俊元(22歲)、張健森(21歲)及張敖妍(18歲),早前就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穿戴防禦裝備不加重罪責 採納4年半作量刑起點
暫委法官黃雅茵今判刑時指,涉事暴動源於案發前有人於網上號召,前往彌敦道與加士居道組成戰線營救被困理大人士,高峰時有200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色裝束,戴有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等裝備,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曾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事後現場遺下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多個含易燃液體的物品、磚塊、玻璃瓶、雨傘、剪刀及伸縮棍,從上述可見,暴動是有周詳計劃,示威者是「有備而戰」。
黃官指,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拒絕散去,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又向警方防線回擲,過程中並不斷投擲雜物和汽油彈,警方防線因而兩度向後退。此外,案發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暴動範圍甚廣,涉及多條繁忙街道,附近有多個交通設施,同時鄰近民居,汽油彈落在馬路上火光熊熊,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和商戶的人身安全。
黃官續指,案中無證據顯示8名被告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對警員使用暴力、擔當帶領或號召者,然而根據案例,不論有否親自作出上述行為,法庭需考慮所有參與者的整體行為,考慮到各被告案發時所穿戴的手袖和口罩等均為防禦性裝備,因此不會加重各人的罪責,採納4年半為量刑起點。
6被告因家庭及沒自暴自棄等 酌情減刑2至4個月
黃官又在庭上引述各被告的求情,酌情給予當中6人額外減刑2至4個月。黃官指,案發時年僅18歲的蘇定楠剛大學畢業,他考取不同牌照,沒有自暴自棄,更接受刻苦的地盤工作,直至母親在裁決前兩個月確診患癌,才辭去工作全心照顧母親;梁健朗與女友經營的建築公司因本案而停運,過往5年的業務和人脈付諸流水,梁的父親在案發前不久中風,遂基於蘇和梁的家庭狀況,基於人道考量酌情減刑4個月。
黃亦考慮到18歲的劉思琪以一級榮譽的優越成績畢業,及後以自身力量回饋社會,同樣減刑4個月,判處上述三人監禁4年2個月。
黃官續指,林迪倫自中三起參與少年警訊,自小立志成為教師,因本案夢想破滅,但沒有自暴自棄,開始從事與年青人較為接近的補習和興趣班導師,另有修讀法國藍帶課程,酌情減刑3個月,判囚4年3個月。
此外,黃官基於馮文杰案發後繼續進修,成功升讀大學;以及謝承峯身體力行,參與不同義工協助邊緣社群,以及其父親患肺癌,給予二人減刑2個月,判處監禁4年4個月。至於林樂進及譚啟冲則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各被監禁4年半。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黃雅茵
被告:林樂進、林迪倫、劉思琪、梁健朗、譚啟沖、謝承峯、王俊元、蘇定楠、馮文杰、張健森、張敖妍
控罪: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800/2020、DCCC57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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