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位於屯門的大興行動基地,在2019年10月時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引來當區居民不滿並在附近集結抗議,警方作出驅散期間,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搜查及拘捕多人,26人先後遭起訴「非法集結」、「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其中16人認罪,當中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男生,他今(20日)於區域法院面對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叫口號或以侮辱性言詞罵警察,或安排、帶領及號召他人使用暴力,考慮被告是極年輕罪犯,認為判處更生中心已能反映其罪責。
涉案男生現年17歲(案發時14歲),於今年2月案件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另一項「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法官謝沈智慧今在判刑前,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案發時為14歲中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與父母及胞兄同住。案發後因父母離異,被告與父親同住,但跟母親及胞兄關係融洽;又指被告自小乖巧,雖然成績不算好,但對烹飪感興趣,在中華廚藝學院修讀高級文憑課程,至今年1月因案申請停學。而被告當日看到新聞後,出於好奇獨自前往地點湊熱鬧,因群情洶湧感害怕,亦一時未能反應而選擇接過別人派發的物品和留在現場。
被告是極年輕罪犯 判處更生中心刑罰已能反映罪責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不受爭議的事實,為事發前有人號召行動,故集結非突然發生,且針對目標是警方基地,是公開挑戰警方。被告當時穿上深色衣物留守現場,是支持和鼓勵示威者。不過,法官亦考慮到示威者只用雷射筆照射警員,集結歷時少於1小時,交通燈等沒受嚴重干擾,事件中無人受傷﹐現場亦非繁忙路段等因素;此外,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叫口號及以侮辱性言詞罵警察、堵路、干擾交通燈,或安排、帶領及號召他人使用暴力。由於被告是極年輕罪犯,報告亦指他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故認為判處更生中心,已能反映其罪責。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人網上號召圍攻警方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兩日前在該處進行催淚彈訓練。當晚8時許,約200名示威者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有人大喊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另有人用激光照射看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其後示威者行動升級,有人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亦有人干擾交通燈,警方遂向示威者集結之處推進。其間高級警司梁廣健發現被告連同其他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從大興行動基地跑出,故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將他們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藍色鴨舌帽、泳鏡、手套等,臉部以一條黑色圍巾遮蓋,頸部掛著一個防毒面罩。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謝沈智慧
被告:案發時14歲男生
控罪:非法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8(1)(3)條)、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禁止蒙面規例》第3(1a)(2))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羅紹軒
案件編號:DCCC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