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義務急救員因涉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暴動,去年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囚3年3個月。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今(4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展開聆訊,三名法官即日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將於半年內頒下判詞。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指被告以急救員角色「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並將自願到場作人道救援的被告,與出現在暴動據點的人士混為一談。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是否暴動與被告身分無關,指法庭可推論被告當時主要服務群是暴動者,令他們可在短暫急救後重返現場,從而令暴動規模、時間更長。法官關注上訴人原審時未有作供,就他在暴動者佔據的地方提供急救服務來作解釋,故控方對其不利的推論已是呼之欲出。
上訴人劉智峰,今由大律師關文渭及大律師梁寶琳代表,關在庭上透露二人及所屬律師樓均以義務形式協助;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接納非無辜旁觀者 身穿紅十字反光衣走進據點
關文渭陳詞指,原審法官李俊文認為現場或有旁觀者在旁邊商場及天橋駐足,但沒有可能出現在馬路或行人路上,故排除被告是旁觀或無辜路過,又認為被告的出現並非偶然。關接納劉智峰並非無辜旁觀者或行人,但原審法官卻將劉和其他被告出現在現場的目的混為一談。
他指出,當警方在暴動人士重要據點推進時,原先在據點盤據的黑衣人逃走,但身穿印有紅十字反光衣的劉施施然走進據點,並轉向警員、舉高雙手被捕。法官彭偉昌質疑審訊中沒證據顯示劉在被捕前的位置,亦不知當時暴動者從哪裏撤離,原審時僅提及該處屬暴動核心範圍,指關「唔可以去得太遠,因為冇證據」。
即使急救行為對暴動者便利 卻非定罪基礎
關文渭指,原審法官判詞中,裁定劉智峰以「鼓勵在場人士」形式參與暴動,並非指劉直接或以便利、協助形式參與暴動。關不認為原審法官可裁定急救員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關另指,即使法律上劉的急救行為會對暴動者構成便利,亦非法官的定罪基礎。
關續指,「鼓勵」的元素包括「造意」,即鼓勵者意圖或知悉其行為,會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劉提供醫療服務並未達至鼓勵他人參與的要求。原審法官指劉的行為會令暴動者放心與警方對抗,有需要時可在治療後繼續其暴動行為。關舉例指,在2019年「7.28暴動」中,警隊設有急救小隊協助受傷警員,但亦會幫助受傷的暴動者,「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去鼓勵他人參與」。惟法官彭寶琴認為關的陳述過於概括,因警方的醫療小隊亦會被視為作戰的其中一員:「警方按當時情況救急扶危,見到有需要嘅人幫手處理,唔會因此令佢哋不再成為警方一員。」
關認為,劉可能真誠相信現場有人需要幫助,亦是現實中現場唯一可以提供醫療服務的人。惟法官彭偉昌指,相信警察會提供該服務,他另指現場四通八達,在場人士受傷亦不一定需要急救員:「可以投降、打側行(走上行人路),坐的士離開都得,不過有風險啫。」彭偉昌強調劉在原審時沒有作供,故沒有證據顯示劉在暴動者佔據的地方提供急救服務的意圖,因此控方對劉作出意圖或知悉其行為會鼓勵暴動者的不利推論是呼之欲出,「你應該畀證供,但你冇嘛」。
被告為聖約翰救傷隊隊員 沒出庭作供證明
就上訴方指劉有可能當日到現場作人道救援,而原審法官錯誤排除此可能性,法官彭寶琴認為原審時辯方證人、聖約翰救傷隊黃大仙支隊主管的證供顯示,劉是救傷隊隊員,但當天聖約翰沒派員到現場工作,而且劉沒有出庭作供,提出他是自願獨自到現場作人道救援工作等說法。彭寶琴指劉是在暴動人士重要據點被捕,身上許多急救用品,質疑「點可以邀請原審法官去估佢係做人道救援,而唔係暴動?」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不論是急救員或採訪人員,是否參與暴動是基於被告的行為和意圖,與其身分無關。原審有證據顯示劉是急救員,他在場為暴動者治療是妄顧現場情況,為犯法人士提供短暫急救服務,令他們可以重返現場,從而鼓勵及加長整個暴動時間,令暴動規模及時間更長,因此法庭可推論劉主要服務對象群是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士。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拒絕批出上訴申請許可,並駁回上訴,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上訴人:劉智峰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寶琳
案件編號:CACC5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