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灣青沙公路去年5月發生交通意外,一輛城巴疑失控撞向防撞欄及水馬,導致18人受傷,其中2人骨折。23歲城巴男司機否認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被告聲稱,片段拍到他捽眼睛、將臉埋在手心、撥頭髮、掃大腿及咬手指等一系列動作,均屬慣性的「小動作」,以及有灰塵入眼等原因所致,否認當時正在打瞌睡,並堅稱「捽緊左眼時,右眼都專注緊路面」,惟控方質疑被告打開車窗令更多塵埃進入,又指出他在作供期間,從未出現相關小動作,批評他在庭上狡辯;被告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8月28日裁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劉綽禧(23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5年5月1日,在長沙灣青沙公路近燈柱,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號碼VE5703的公共巴士(城巴),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受嚴重傷害。
車接防撞欄及水馬 21乘客兩人骨折需留醫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顯示,案發當日下午約12時半,涉事巴士正行駛A22路線,由藍田前往機場,車上共21名乘客。當駛至案發地點的分岔路口時,該巴士右邊車頭撞到分隔防撞欄及水馬,然後完全停下。同日下午,警方在急症室拘捕被告。
承認事實亦指,乘客黃家輝右側第12節肋骨及腰椎骨折,留醫3天後出院,獲發10天病假;乘客王世瑛第5節胸椎爆裂性骨折,需留醫9天,共獲發279天病假。
控方其後讀出上述兩名乘客的書面供詞,兩人均稱巴士行駛期間未發現異樣,駛至案發地點時突然感到一股猛烈撞擊,王整個人被彈起撞向車頂。兩人隨即失去知覺,醒來時發現自己坐在馬路,其後送院治理。
被告酒精呼氣測試零 警指被告沒展露疲態
警員許茂樺出庭作供稱,被告酒精呼氣測試讀數為零,被告未有展露疲態。在查問下,被告表示事發時突然眼前一黑,失去知覺。
庭上播放約9分鐘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拍到被告不時捽眼睛、把臉埋在手心、撥頭髮、掃大腿及咬手指等動作。控方形容,被告當時睡眼惺忪,明顯正在打瞌睡。
駕駛肇事路線約兩年 堅稱絕不捱眼瞓返工
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站上證人台作供。
被告透露,他在2021年考獲車牌,其後加入城巴,曾駕駛16條巴士線前往機場,並在2023年3月起駕駛相關路線,故十分熟悉案發路段。他在案發前從未遇過交通意外、沒接過投訴或受罰。
被告續表示,事發當天約清晨4時起床,精神狀態良好,身體沒有任何不適。被告強調,如起床時身體不舒服,一定會致電公司請假,「絕對唔會捱眼瞓返工」,否則會危害乘客安全。
稱案發時突眼前一黑 腦神經檢查未見異常
談到案發瞬間,被告表示突然眼前一黑,並失去知覺,當回復知覺後,發現車頭與防撞欄距離很近,已立即扭軚及剎車。事後,被告曾向腦神經專科求診,經檢查後沒發現異常,但不排除有未知的身體問題。
對於片段拍到的一系列行為,被告解釋撥頭髮、掃大腿等純屬習慣性「小動作」,並不影響駕駛或觀察路面狀況,又指因車門開合引致灰塵入眼,強調「我捽緊左眼時,右眼都專注緊路面」。他又指,因擔心乘客目光令自己分心,故在發生碰撞前把車內倒後鏡撥走。
9時入睡4時起床上班 班次間有45分鐘休息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稱現仍為城巴職員,但已暫停職務。他本身亦沒有任何長期病患、眼睛或皮膚病。
被告接着進一步透露,案發前一晚約9時入睡,當天由清晨4時許至下午2時當值,車程歷時約1.5小時,班次之間有短暫休息時間,案發前他曾有45分鐘休息時間,因自覺精神狀態良好,故沒有睡覺。被問到案發前一天的上班時間,被告稱已忘記。
解釋低頭屬伸展動作 控方質疑彎低「釣魚」
控方隨即逐格重播相關片段,指被告讓乘客上落車時,頭部曾靠向玻璃窗,並閉上眼睛。被告聲稱當時正在進行拉伸,順道閉眼。控方指出,乘客上落車時,司機仍有責任留意四周環境。被告同意「最好係開眼」,但認為已停車,不算危險。
控方形容,被告身體曾彎低至軚盤位置,質疑他正在「釣魚」。被告則回應指該動作同樣屬於伸展。對於控方質疑他為何沒有拉伸其他位置,被告稱駕駛時需用頸部後方肌肉固定頭部,比其他位置更易疲倦。
此外,被告被拍到頭部45度向下時,有一輛小巴從旁經過。被告指當時視線仍然看着前方,亦能預計小巴不會突然切線,但他同意頭部垂下比起向前的視野不會更清晰。控方再指被告除低頭外,亦被拍到合眼至少一秒,被告解釋屬正常眨眼。
作供25分鐘沒相關小動作 指被告當時太困倦
針對捽眼長達15秒的動作,被告稱因灰塵入眼,生理上難以忍受,但控方質疑他為何仍要打開車窗令更多灰塵進入車廂,被告則回答指頭頂的風扇可有效吹走塵埃。控方另指出,被告開窗是希望讓新鮮空氣進入,令自己提神;被告否認。
控方續指,被告在庭上作供約25分鐘,其間從無出現如案發時的「小動作」,質疑他當時實際上是太困倦,又指被告撥走車內倒後鏡是因為不想被拍到更多打瞌睡的行為,與顧及乘客安全至上的說法背道而馳;被告一一否認,重申當時精神良好。
就辯方呈上的醫療報告,控方指沒提及被告腦部有異樣,而他入職前曾進行身體檢查,亦未發現問題。被告則澄清指,醫生沒有排除未知的健康問題。控方續追問被告,醫生亦不能排除眼前一黑是正在睡覺;被告同意。
辯方引70歲司機意外報道 指突發不適時有發生
辯方其後作口頭結案陳詞,指警員證供顯示被告沒展現出任何疲態,又批評控方盤問時提及被告身體狀況,但沒有專家證供支持,希望法庭予以剔除。不過,莫官指控方只是以常識盤問,不涉任何醫學名詞,難以接納辯方的要求。
辯方另引用近日新聞報道,指一名司機因身體狀況引致交通意外。莫官詢問該司機年齡,辯方表示70歲,莫官隨即追問被告年齡,辯方則指,雖然被告相對年輕,但身體突然出現不適並非脫離現實,望法庭考慮打瞌睡並非唯一可能,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莫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8月28日裁決,其間被告續准保釋。
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莫子聰
被告:劉綽禧
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KCCC 269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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