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旬的士司機於2012年因與乘客起爭執而被捕,其間遭警員箍頸押上警車,其後頸椎移位及全身癱瘓,留院約一個月後不治,死因研訊今(18日)踏入第11天。時任消防處救護隊目李志誠供稱,他在救護車上兩度評估事主的昏迷指數,均獲滿分15分,即代表事主清醒,第二次評估是抵達急症室前2分鐘,他觀察到事主「好似好攰,反應慢啲」,但清醒程度從無下降,事主亦無嘔吐及流鼻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時任駐院醫生周曉慧則指,事主屬最緊急個案,入院時昏迷指數僅得3分,反映事主昏迷;其醫療報告則顯示,救護員曾報告事主在救護車上「清醒程度下降」及嘔吐。
此外,周的醫療報告提及,X光顯示事主入院時頸椎無明顯骨折及移位,但她確認在急救室僅照到頸椎第1至第5節上半部分。庭上另讀出報告,顯示事主進行磁力共振後,發現脊椎第5及第6關節脫位。研訊明續。【的士司機遭警箍頸逮捕死因研訊 報道結集】
事主陳輝旺於2012年11月11日被警方拘捕,他被送院後,延至12月12日不治,終年65歲。
時任消防處救護隊目、已退休的李志誠在書面口供提到,2012年11月11日晚上初步檢查事主陳輝旺(終年65歲)身上有7處擦傷,不見頸有傷勢。李今確認,為免造成二次傷害,「冇㩒佢條頸」,只觀察事主頸部有否傷勢、詢問有否痛楚。
擔架床上扣安全帶 可能12分鐘維持反身姿勢
在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盤問下,李解釋頸部受傷主要由急速剎停、高速撞擊、高處墮下所致,上述的病人即使無表達頸痛,救護員都會懷疑他頸受傷,並為病人進行脊椎護理,但事主不屬上述情況,亦表達無痛楚,所以無為事主用頸箍。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詢問下,李稱頸椎受傷的病人有機會失禁及四肢麻痺,但事主兩者都沒有,加上頸部沒有紅腫和變形,所以已撇除事主是頸部受傷。
至於研訊主任及家屬方昨關注,事主上擔架床時本為平躺,為何抵達醫院、被抬下救護車時姿勢是「反轉瞓喺床」,李表示不記得。有陪審員今追問,閉路電視見事主在擔架床上有扣上安全帶,關注上救護車至抵達醫院期間有否解扣,李確認「冇解過」。陪審員遂問,那麼事主是否很大機會在開車之前已反轉身,而由現場駛至伊利沙伯醫院約12分鐘車程,他至少維持此動作12分鐘?李稱:「有可能。」
救護車上清醒程度無降 入急症昏迷指數跌至3
李志誠亦指,他在救護車上曾兩度為事主檢查維生指數,第一次是開車前(晚上11時05分),第二次是15分鐘後(晚上11時20分),救護車於晚上11時22分抵達急症室。
李指,事主兩次「格拉斯哥昏迷指數」都獲15分(最高15分,最低3分),代表事主清醒;進行第二次評估時,李曾詢問事主有否不適,「佢有應我,不過好攰咁」,另外,行車途中事主沒嘔吐、流鼻血及失禁。
被指箍頸警員林偉榮一方、大律師謝祿英關注,事主在第二次評估時獲得15分,是否意味下車前身體狀況無大改變?李稱:「佢好似好攰,反應慢啲囉。」謝祿英再追問:「佢嘅清醒程度喺救護車入面冇下降過?」李回答:「係。」
謝祿英指出,事主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在急症室時一度下跌至3分(即最低分),李稱「呢個我唔知」,將事主交給院方前,他亦「冇見到」有何事導致指數大幅下跌。李之後將事主推至分流站,口頭交代事主情況後,便到位於急症室範圍的消防處救護辦公室,列印早前在車上填寫的表格,及後交予急症室醫護。
X光照頸椎無移位骨折 救護曾報告有嘔吐
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時任駐院醫生周曉慧於同日晚上11時25分診治事主,她指事主屬「最緊急」個案,抵達醫院後直接被推入急救房,由於他神智不清,在場的專科醫生胡永祥遂安排一系列檢查,包括照X光、抽血、照心電圖、驗尿等,周從旁協助及作記錄,當中X光顯示頸椎無明顯骨折及移位。
庭上展示事主在急救室照的頸椎X光片,周確認當時僅照到事主頸椎第1至第5節上半部分,又指人的頸椎共有7節,X光未必可看到7節的情況,病人或需改變姿勢才可看清楚全部關節。
另外,周撰寫的醫療報告提及,事主入院時額頭及面部有多處瘀傷、雙膝擦傷、頭皮和頸無傷口,「格拉斯哥昏迷指數」僅得3分,直至翌日凌晨12時10分升至6分。救護員曾報告指,事主在現場可走路及說話,但在救護車上「清醒程度下降」及嘔吐。警務處及消防處一方關注,人的神智會否有可能在數分鐘之內急劇轉差?李稱「神智係隨時都可以變差」、「一分鐘之內可以由好清醒變為昏迷」。
警員林偉榮一方指出,周聲稱事主情況危急,當時她與他人溝通「唔會慢慢講」,在整個溝通或記錄過程是否不能排除「有機會紀錄上有錯」?周認為「就算好慢,都可以錯㗎啦」。醫管局一方則指:「如果冇人話過畀你哋聽一樣嘢發生過,你哋唔會寫落去?」周回答:「一定係有人話咗畀我聽,我先會寫。」又言:「唔會寫啲估計嘅嘢。」
至於事主是否被直接推入急救室,警員林偉榮一方關注,事主會否有可能被推至分流站,由護士分類為「catergoary 1」,再被推入急救室,而非消防處救護在未到醫院之前,已致電院方留位,並於抵達後直推入急救室?周於庭上閱畢其手寫紀錄,確認護士沒有剔選消防處救護預先通知(prior notice fr. FSCC)一欄,同意有可能事主先到分流站,未必直入急救室。
磁力共振見脊椎關節移位 化驗報告頭傷失意識
另外,庭上讀出事主的醫療報告,顯示事主於同年11月13日照磁力共振,發現脊椎第5及第6關節脫位;伊利沙伯醫院微生物學化驗室報告(同年12月初)顯示,事主頭部受傷、失去意識及四肢無力。研訊明續。
本案的死因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及3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審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事主兩名女兒陳盈康及陳盈之列席家屬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代表。
事件中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及其法律代表如下:
警務處及消防處:大律師倫德亮、律師蕭嘉文
警員林偉榮: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
警員馬振康:大律師鄭淑儀
警長羅偉民:大律師吳美華
醫管局:大律師馮國礎
法院:死因裁判法庭
法官:死因裁判官周至偉
死者:陳輝旺
案件編號:CCDI-477/2013(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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