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歲男子醉酒後在小巴上因遭母親吵醒而動手,包括掌摑及拳打母親頭部,沿路回家至入屋仍繼續施襲,母親終報警求助,其後須接受手術,曾留院一個多月。男子被控「普通襲擊」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兩罪,案件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稱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一度質疑控罪嚴重,事主傷勢同屬嚴重,為何能以此方式處理,控方則指已考慮兩人的關係和事主意願。
張官稱:「法庭係極之唔願意用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不過檢控嘅工作係由檢控處理。」最終批准被告以3,000元簽保守行為3年,控罪獲撤。
被告梁文進(29歲,售貨員)被控「普通襲擊」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涉於2026年2月17日,在香港島淺水灣道淺水灣40號小巴內(由銅鑼灣去赤柱)襲擊周姓女子;同日在赤柱佳美道33號馬坑邨,非法及惡意對周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罪嚴重官指緩刑亦不可 控方稱考慮兩人關係等
控方表示,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聞言稱,第二項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是嚴重控罪,質疑道:「緩刑都唔可以㗎喎,咁點解用簽保守行為?」
控方表示,已考慮兩人的關係及事主意願,經商討後認為可以此方式處理,但要求守行為期限為2年。張官即指「傷勢係嚴重㗎喎」,明言會將期限改為3年。
案情指由小巴打到回家 母親頭部多處受傷及出血
庭上讀出被告同意的案情,指今年2月17日晚上10時許,被告醉酒後與母親一同乘搭小巴,途中被母親「嘈醒」,因而觸怒他,他出手掌摑母親,又拳打母親頭數次,小巴司機聽到二人爭執,車上閉路電視拍到有關情況。
案情續指,被告與母親下車後,於屋邨升降機再次掌摑母親;及至住所門外走廊時,兩人起爭執,被告拳打母親的頭及臉數下,將她推倒在地,進入單位後,繼續在廁所拳打母親頭部。
母親同日報警,被送院接受治療,其頭皮有觸痛、左眼框周圍血腫、右眼結膜下出血、鼻樑有輕微紅斑、右鼻孔內有血跡、手肘有瘀傷、頭部受傷伴隨硬腦膜下出血等。
被告同日晚上被捕,在警誡下否認控罪。母親於2月18日入院,3月30日出院,其間曾接受手術。
即使受害人不作供 片段拍攝案發情況亦可檢控
張官指:「法庭係極之唔願意用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不過檢控嘅工作,係由檢控處理。」張官又提到,即使受害人不作供,若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情況,亦可能可提出檢控。
就兩罪而言,張官最終批准被告以3,000元簽保守行為3年,並下令撤回控罪。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梁文進
控罪:普通襲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ESCC45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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