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發時16歲、現21歲的青年被指2020至2022年間篡改國歌歌詞,在網上發布以粗口哼唱國歌旋律的影片及「港獨」等口號,他承認舊煽動罪及侮辱國歌等4罪,被判入教導所,他其後提出上訴,惟因等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終極上訴結果而一直押後,直至今年3月,譚得志被裁定敗訴,青年亦放棄定罪上訴,只提刑罰上訴,高院今(18日)開庭處理。
庭上得知,上訴人被捕後曾還柙兩個半月,他在教導所服刑7個月後獲批保釋,今已離開教導所逾兩年。上訴方指,上訴人被羈留約9個半月已有阻嚇性,按例亦不能判入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冀法庭改判短期監禁或緩刑。法官黎婉姫聽畢陳詞後,認為本案特殊,即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令,下令他即時釋放,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徐姓男生(案發時16歲,被起訴時18歲,現21歲);他於2022年11月23日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舊煽動罪)、「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共4罪。
同年12月18日,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徐入教導所,徐服刑7個月後,2023年7月19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去年8月因管有大麻草,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判處15個月感化令。
原提定罪上訴待「快必」案後終放棄
徐原定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一直押後,以等待「快必」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終極上訴結果,直至今年3月,「快必」被裁定敗訴,終院確立區域法院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徐於本月放棄定罪上訴,只提出刑罰上訴。
代表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根據案例,教導所平均羈留時間為18個月,但自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被告人,均需在教導所羈留最長的時間,即36個月。
上訴人因本案被捕後,曾被羈留兩個半月,他早前在教導所服刑7個月,其後獲批保釋,現已離開教導所逾兩年,假如法庭維持原判,徐須返回教導所,不知該7個月會否被計算在內。
律政司對《教導所條例》另有解讀 惟指因上訴人已滿21歲不能入更生中心
法官黎婉姫指,根據《教導所條例》第4(2)條,「被判處羈留的人須被羈留在敎導所,期限由署長釐定,惟自判刑之日起計不得超逾3年,期滿即須釋放」,徐於2022年底判刑,至今已超過3年。關文渭則指,法庭能否再判徐入教導所,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另一方面,黎官指《勞教中心條例》第4(3)條列明,「對過往曾被判處監禁或羈留在敎導所而服刑的人,不得作出羈留令」,換言之徐亦不可判入勞教中心。關文渭同意,「就算入咗去(教導所)一日都好」,法庭都無權再判入勞教中心,餘下的判刑選項方面,被告現年21歲,已不能判入更生中心,判處罰款則過輕。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對《教導所條例》第4(2)條有另一解讀,他認為不是法庭所指的「有個人出咗嚟之後,只要超過3年就唔可以返返入去」,而是只要未「坐爆」3年都可返回教導所,「點坐都唔可以多過3年」,但不論如何,教導所只適用於年滿14至未滿21歲的被告,因此結果都是「殊途同歸」。
上訴方籲不可忽略已有7個月羈留式刑罰 建議法庭可判短期監禁或緩刑
關文渭於庭上列出兩宗在裁判法院審理的侮辱國歌案件,兩案被告均不認罪受審,21歲男子在世界女排聯賽期間侮辱國歌案,被判監8星期(KCCC2746/2023);18歲男子觀看世界盃外圍賽時侮辱國歌,但在最後關頭表露悔意,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ESCC3030/2024)。
關文渭指出,雖原審裁判官指網上傳播性較大,但上述兩案被告均在現場侮辱國歌,更能展示其決心,本案而言「網上㩒個掣就得」,關文渭認為兩者可此消彼長。此外,原審裁判官指徐犯案歷時約28個月,但舊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大部分內容於6個月前發布,只是沒有將其下架,被視為持續發布。
關文渭着法庭不要忽略徐已接受7個月羈留式訓練,計及已還柙的兩個半月,已有約9個月人生受限制,已有足夠阻嚇力,望法庭判處短的監禁刑期或緩刑,他強調,徐面對的4罪在案發時均可獲處緩刑,而緩刑令亦具足夠阻嚇性。
黎官聽畢陳詞後短暫休庭,約20分鐘再開庭,並指本案特殊,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令,下令即時釋放,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詞。
控罪涉對國歌歌詞配上粗言穢語和具侮辱性內容 國旗原有圖像以中文髒話文字取代
徐面對的4項控罪,日期橫跨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他涉於連登、Discord和YouTube發布、提供及持續提供29則帖文和內容。
根據判詞,就舊煽動罪而言,具煽動意圖內容包括使用反對及有敵意的文字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呼籲其他人認同看法、以口號形式去鼓吹「香港獨立」、以咒罵方式引起對警隊的憎恨、煽動他人對中國內地的人抱有敵意等。
至於另外3罪,涉及篡改國歌歌詞,配上粗言穢語和具侮辱性的內容,以具備影像和聲音元素的影片展示侮辱國旗的情況,即把國旗原有圖像以中文髒話文字取代,又以中文髒話取代原有歌詞,並吟唱出來。
原審時,辯方爭議煽動罪檢控時限為6個月,涉案26個內容非6個月內提出檢控,屬逾時失效。此外,被告於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29日身處海外,部分犯案時間屬境外行為,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權所管轄。
原審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4項控罪均屬持續性質,檢控時間沒有因時限而失效。被告的犯罪行為在香港境內進行,或「構成犯罪的相當活動」是在香港境內發生,因此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黎婉姫
上訴人:徐姓男生(案發時16歲,現21歲)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案件編號:HCMA8/2023(WKCC35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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