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炸彈案 第132天|控方反駁吳子樂方稱被警員「打嚇氹」  稱招認只涉煙霧彈及助逃角色:「點會唔屈你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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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7人被指於2020年策劃3次爆炸,另1人涉企圖製造炸彈,案件今(10日)踏入第132天審訊。對於辯方指稱,警員曾對被告吳子樂「打嚇氹」,包括帶他到宏創方5樓殘廁「㩒個頭落馬桶沖廁」,吳不自願下作出招認,控方今在結案陳詞中反駁,控方一直指稱放置在明愛醫院的是爆炸品,吳在招認卻稱是煙霧彈,反問道:「若然要屈,都唔會用煙霧彈嚟形容啦?」控方亦指,吳自稱角色只是協助思考如何順利逃走,「若然真係要屈你……點會唔屈你有參與」,因此他必然是自願作出招認。

控方又指,錄影會面片段不見吳的頭或面有受傷,質疑警方要在殘廁控制吳,同時不令他受傷,「簡直係匪夷所思」,吳被帶至警署後無向值日官投訴,均顯示他根本無受傷,而辯方亦無醫療紀錄反駁控方說法。審訊明續。【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本案8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指稱,首7名被告牽涉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2020年2月2日),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炸彈(2020年3月8日)。

辯方爭議殘廁內不自願下作招認 被警員4度按頭入馬桶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今續處理有關第3被告吳子樂的證據,就吳一方早前爭議,吳遭警方「打嚇氹」,不自願下作出招認,包括他被警員帶入大角咀宏創方5樓殘廁內,左手被手銬扣在扶手,4度被按頭入馬桶,吳在警方威逼下,才於警員記事冊寫上招認供詞。

控方反駁,若真如此,記事冊內的字體不會如此工整;再者,吳在警誡下講述各人於明愛醫院爆炸品案中的角色,「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當中「成品」意指煙霧彈,惟控方一直指稱該為爆炸品,質疑道:「若然要屈,都唔會用煙霧彈嚟形容啦?」控方稱,吳之所以回答是「煙霧彈」,因涉案Telegram訊息有提過「煙霧彈」,故這是他的個人認知。

控方續指,當警員詢問誰人放置爆炸品時,吳僅回答「山雞」,但從TG訊息可見,當天是「山雞」與「羅師父」一同放置,控方遂反問:「若然要屈,都屈準啲啦?」另吳表示「唔清楚」誰負責引爆爆炸品,控方就着陪審團謹記,根據辯方所指,這時吳已被警方「㩒咗個頭落馬桶沖廁」,控方直指:「會唔會畀第三被告講『唔清楚』呢?呢個係冇可能。」又指警方另問及「五飛」和「山雞」如何「處理」,吳表示「煮」,亦稱503室內有煎鍋,但當時警方尚未檢驗物品,根本無人知悉是「煮」抑或「溝」,着陪審團考慮是否信納辯方所指的「屈」。

提醒吳子樂不作供是其權利 指辯方沒文件及醫療紀錄反駁控方說法

控方續提到,根據警員記事冊紀錄,吳僅指證同案被告,甚至自言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無關,記事冊中更無將軍澳爆炸案相關的招認,若然吳遭警員威逼利誘,「點會連最重要嗰部分,(各被告擬在將軍澳尚停車場外放置的)20公斤flash powder(閃粉)都唔問呢」?控方再次反問:「若然要屈你,會唔會唔逼你承認自己嗰個角色呢?會唔會容許你話好多嘢都唔知呢?」因此,認為吳必然是在自願下作出招認。

至於辯方指稱警方與吳在殘廁內「預演」稍後錄影會面的對答,並發生了第5及第6次按頭入馬桶,控方反駁指,從第一次錄影會面片段所見,吳的頭及面都無受傷痕跡,雖有人會質疑把頭塞進馬桶,未必會造成頭部有傷,但正常「個人會郁」,警方要控制吳,同時不令他受傷,「簡直係匪夷所思」。控方稱,吳根本無受傷,所以才沒有向油麻地警署值日官投訴,並提到吳不作供是其權利,但吳一方沒有任何文件、醫療紀錄反駁控方說法。

閉路電視指所指情況跟被告招認脗合 警未檢片段難事前教導

控方又稱,吳在首個錄影會面(有關明愛醫院爆炸案)中表示,他曾協助「山雞」(控方指稱為次被告李嘉濱)搬材料至宏創方503室,而他抵達1008室時,見對方把硝酸鉀及糖倒在一起;閉路電視拍到二人出入涉案單位的情況,脗合其說法,惟當時警方仍未檢取片段,故不可能事前教導吳相關說法。

控方又指,吳聲稱張家俊要他協助思考如何順利逃走,吳卻稱「唔記得」有否與對方達成協議。控方質疑,「若然真係要屈你……點會唔屈你有參與」,反而安排一個「咁細嘅角色」。控方再指,本案重點在於如何將控方指稱的TG用戶「連落被告身上」,但吳被問及張家俊的TG用戶名時,吳是「自由發揮」,講述了非控方指稱的用戶名。

控方着陪審團留意,若然一名被告聲稱遭警方「打嚇氹」,他必然被逼招認關於自己的事,但吳在會面中「好多否認」及指證他人,包括他堅稱放置在明愛醫院的只是煙霧彈,只會發煙及發熱,不會傷害他人,而控方指稱「根本係炸彈」,若非冒煙被發現,有警方在場疏散,必然傷及許多人,因此吳所作的「完全唔係招認」。此外,辯方聲稱警員要求吳將責任推卸予女友、第6被告張琸淇,吳卻稱女友「無角色」,他又多次行使緘默權,回答「我冇嘢講」。

吳在錄影會面已不跟從警方「指示」卻被警員讚 控方:「有咩可能呢?」

控方提到,辯方指稱警員在錄取第三次會面前向吳指:「頭先都OK喎,讀過書係醒啲,咁今次唔check你喇,直接嚟㗎喇。」控方指,吳在早前的錄影會面已不跟從警方「指示」,「要佢講張家俊角色又唔講,其他嘢又唔講」,反問:「警員點解會讚第三被告,有咩可能呢?」

控方稱,吳在是次會面被問及羅湖爆炸案,並指「五飛」叫他運送爆炸品至楓樹街遊樂場公廁,「佢(五飛)話自己行先」,閉路電視的而且確見到何卓為行先、吳在後方,但辯方盤問警員時,沒有質疑警方當時已知此事,直言吳當時能說出與閉路電視相符的版本,反映他在會面的說法「根本就係真實」。

審訊明續,控方繼續陳詞。【明愛及羅湖炸彈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陳仲衡
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周皓文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企圖製造炸藥、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法律代表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外聘大律師鄺潤雙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何卓為)、大律師朱寶田(李嘉濱)、大律師梁耀煒(吳子樂)、大律師張志輝(張家俊)、大律師陳偉彥(楊怡斯)、大律師林國輝(張琸淇)、大律師郭憬憲(何培欣)、大律師麥健明(周皓文)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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